公司章程例文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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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例文5篇 公司章程例文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程。第二条公司名称:_。公司住所:_。第三条公司由_、_、_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第二章 经
2、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范围: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_以 出资,为人民币_元,占_%。(二)_以 出资,为人民币_元,占_%。(三)_以 出资,为人民币_元,占_%。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3、:(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
5、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董事会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
6、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7、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8、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章 监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
9、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10、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
11、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三条清
12、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四十六条*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四十七条*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_(盖章) 代表签字_(盖章) 代表签字_(盖章) 代表签字_年_月_日公司章
13、程例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程。第二条*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_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住所:_,邮政编码:_。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14、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
15、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
16、情况续填)。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
17、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
18、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五)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19、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0、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
21、定应将此条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22、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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