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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同规范管理制度 项目合同规范管理制度1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实行招投标制度: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
2、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二、合同管理: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
3、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5、严禁后补合同。三、变更洽商管理: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
4、工。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项目合同规范管理制度2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所以,广义地说,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它是承
5、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二、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协调各方面的合同实施工作。同时也应监督,协助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完成他们的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三、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工程实施进行诊断,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合同变更管理,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如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五、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1、与业主之间的索赔
6、和反索赔2、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总(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银行等之间都可能有索赔或反索赔。: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着主要的索赔(反索赔)任务,负责日常的索赔(反索赔)处理事项。主要有:1)对收到的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2)对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收集索赔证据和理由,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起草并提出索赔报告。3)参加索赔谈判;对索赔(反索赔)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处理。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管理所涉及或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谈判、签约、履约、过程控制到结算等一系
7、列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合同规范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
8、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
9、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第十六条:合同
10、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
11、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
12、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三十一
13、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14、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
15、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第六章责任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123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七条
1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项目合同规范管理制度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17、授权签订合同;(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
18、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 数
19、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 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20、。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
21、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
22、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
23、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
24、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
25、,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
26、务。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
27、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
28、、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四) 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
29、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
30、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31、。(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
32、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
33、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
34、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
35、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合同
36、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
37、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三) 遗失重要证据;(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
38、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项目合同规范管理制度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
39、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1、 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2、 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3、 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4、 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5、 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法律
40、事务专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 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2、 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3、 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5、 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6、 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并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7、 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1、 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2
41、、 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3、 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司法办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4、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5、 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1、 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2、 草拟合同,提供草拟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3、 按合同签订的权限,提前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规定的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查;4、 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5、 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办公室汇报在履行中发生
42、的问题,并按时将合同有关文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6、 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 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办法;2、 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必要时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3、 协助合同承办人草拟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4、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5、 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办和部门领导报告;6、 参加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7、 负责编制合同付款、收款计划,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8、 负责合同台账、档案的建立及合
43、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文件、信函、图表)的管理;9、 每季度向司法办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记总台账及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第三章 授权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1、 公司法定代表人;2、 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第十二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
44、负责;4、 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5、 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六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第十七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第十八条 被授权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
45、的书面同意。第十九条 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办公室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第四章 合同审批权限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一条 合同主办部门或提报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办公室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第五章 合同审查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1、 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和合同管理员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2、 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3、 最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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