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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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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解决当前我区既有建筑改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工作指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下列项目:(一)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改造;(二)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三)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改造。第二条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装修、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也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改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情况。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确不具备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应尽量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第四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改变了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防火类别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是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池的位置等确实无法改变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执行,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技术加强措施。第五条既有建筑改造中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需要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执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改造的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技术指南的相应章节执行。第六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随意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打阴影”、“不在改造范围”等方式逃避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七条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性能、耐火性能和耐久性。涉及到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和主体结构改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加固。当结构构件耐火性能不满足消防改造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八条对于公共建筑内以下业态调整或互换,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视为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同一“中类”下“小类”的互换。例如“中类”为商业设施用地内的商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美容、酒吧、培训机构等的互换。第九条以下情况视为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不同“大类”或者同一“大类”内不同“中类”的业态之间的变化。例如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改造为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商务设施用地改造为商业设施用地等。第十条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存量房屋转型扶持相关规定,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意见或者区政府同意。如仅有区政府关于使用功能变更的同意意见,该同意意见仅在既有建筑改造时用作建设主管部门本次消防审批的依据,不作为其他情况下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不动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需要执行原建筑的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1 .既有建筑改造如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须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意见或者区政府同意;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3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专家咨询;4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开展消防专家咨询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专家咨询,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利害相关人参加。评审后,应由专家组出具有明确结论为“同意或不同意”的专家组意见。5 .专家组咨询意见和评审通过的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作为防火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后续依据法定流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拟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既有建筑现状情况,包含结构安全情况。如有必要,应开展结构安全鉴定;(二)改造所涉及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三)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因;(四)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包含:1.对原建筑消防安全的加强措施;2.与消防加强措施相适应的结构加固措施;(五)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实施之后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对比情况,实施方案可行性的自评情况。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按照以下流程执行:1 .已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名录,或者已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或者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城市更新项目;2 .按照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如涉及功能变更的,应对功能变更情况做明确阐述;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3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就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向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管委会等征求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4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同步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批;5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其中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可作为该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审验的技术依据。第十四条历史建筑应当在不降低现有耐火等级的前提下,按照现行防火要求采取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以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历史建筑的改造和活化利用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8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既有建筑现状情况,包含结构安全情况(如有必要,应开展结构安全鉴定);(二)设计需要达到的消防安全目标;(三)消防设计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总平面布局、建筑耐火等级、结构安全、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救援等;(四)无法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原因;(五)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措施,以及与消防加强措施相适应的结构加固措施等内容;(六)改造后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对比情况,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可行性的自评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工作指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工作指引中未明确的内容,由区住建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一事一议予以明确。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渝中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渝中住建2022182号)和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渝中住建202367号)同步作废。如新发布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对本工作指引有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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