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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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是指与国土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可以为多个行业、多项业务提供支撑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基础调查数据,以及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全面汇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标准和规范。第六条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空间基础数据库”)是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统一底座,负责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基平台”)是“空间基础数据库”统一管理平台,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用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确保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保障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依职责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调查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地质局依职责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地质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测绘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依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汇聚和共享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指导支撑各单位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共享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国基平台”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基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第三章采集汇交第十条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采集汇交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对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基础调查数据有采集需求的,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审核或批准立项前应按数据类型充分征求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组织省海洋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目录(以下简称汇集目录),并定期更新。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依法采购获得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按照汇集目录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及时更新并按要求汇集。第十四条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汇集数据,并对汇集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汇集数据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同级各有关单位汇集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在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并将数据成果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第四章共享应用第十六条财政资金投资采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共享的数据资源之外,均通过海南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使用,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应当进行脱敏加工后再共享使用。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申请、利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开展公共服务开发应用,其开发应用按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分析挖掘与加工、数据安全等技术研发活动,增加数据产品供给,提高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条社会资本投资采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其数据知识产权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实行有偿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无偿使用相关测绘成果。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应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各单位,应当具备与所获取数据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所获取的数据。第二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第二十三条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安全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环节涉及的安全保障工作。第二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建立“国基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措施,确保“国基平台”的信息安全。针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及完整性保护,建立完备的数据备份机制,严格控制数据库及应用数据访问权限,采取身份鉴别、安全审计、统一授权认证等安全手段,并定期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第二十五条使用共享获取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网信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和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我省着力推进国土空间智慧治理体系建设,依托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集了资规、测绘、农业农村等30个部门1100余项空间数据,初步建成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底座,已累计为各厅局、市县、园区提供数据调用约L215亿次,目前汇集数据量仍在持续新增。为了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省制定并出台了办法。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提升总体方案关于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完善国土空间智慧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等。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七个章节二十八条,主要从基本定义、适用范围、数据标准、职责分工、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一)提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定义。明确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分类为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基础调查数据,以及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实现分类管理。(二)明确“一库一平台”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载体。即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库是数字政府、智慧海南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统一底座,负责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是统一管理平台。(三)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流程。办法规定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生产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汇聚数据,并对汇聚的数据质量负责。(四)发挥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用价值。办法提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共享应用方向及要求,明确政府部门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数字政府、智慧海南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开展技术研发和增加产品供给,提高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五)确保数据安全。办法强调了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明确了数据保密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确定了“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守好数据安全保密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