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题库、考务、证书数据、保密、档案、考评、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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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题库、考务、证书数据、保密、档案、考评、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docx2 .吉林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docx3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docx5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密管理实施细贝(docx6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实施细贝(docx7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8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9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参评人员报名的统筹指导,评价机构负责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第三条评价机构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申报材料、收费标准、评价职业(工种)及级别、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方式、联系方式等。第四条社会化评价时间不得设置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予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再次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告知。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及资格审核第六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参评人员报名资格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承诺告知制,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把好入口关。第七条评价机构应重点对参评人员的工作证明(含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内容)、学历学位、上一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个人承诺、社保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超范围申报。第八条评价机构应留存参评人员相关报名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的,留存相关核验结果,无需参评人员提交。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实行“双承诺”制度。由参评人员向评价机构提交承诺书,评价机构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承诺书。第十条评价机构应指导参评人员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评价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证明装入个人档案。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信息上报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将参评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系统,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通过大数据核查等技术手段,对评价机构上报的参评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评人员数据予以退回。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报名处理第十三条对以各种非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参加评价的,参评人员成绩以作废无效处理;已取得证书的,注销证书;证书数据已上传证书查询系统的,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删除相关证书数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对因报名资格审核不严格,出现报名条件及佐证材料不合规,甚至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约谈,或责令评价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1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 .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2工作。2 .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3 .取得符合专业4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1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无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2见具体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已标注的相关职业的范围,下同。3见具国家体职业标准中已标注的相关专业的范围,下同。4见具体国家职业标准中已标注的与该职业对应的专业,下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6 .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4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附件2吉林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和管理,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及命题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遵循技能人才评价命题技术规程,所编制的用于评价技能人员能力水平所使用的考试、考核试题和试卷资源的集合。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社评机构)题库建设、开发、维护、运行与管理工作。第三条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开发、多方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题库编制技术规程,组织专家开发、更新题库资源,扩大题库的职业覆盖面,使考核内容贴切工作岗位对技能人员的要求。第四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题库的统筹管理,负责中省属社评机构的试题资源征集。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社评机构的试题资源征集、汇总、上报。各社评机构负责可开展评价职业试题资源命制、审核、上报。第五条社评机构统一使用题库试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二章题库建设原则第六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定期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采取国家配发、社会参与、机构征集等方式,持续完善题库建设,满足全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第七条题库开发基本原则:(一)题库整体设计科学、合理,能够反映生产实际,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二)试题具有专业性、实用性、可测性,便于作答、评分,抗干扰性强。(三)试题编制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四)试题能够反映劳动者职业技能真实水平,对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具有指导作用。(五)试题开发过程科学、规范、严谨。第八条题库开发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突出实际操作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内容。(二)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围绕高新技术发展趋势,突出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的工作要求。(三)复合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的工作要求。第九条题库开发的题型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过程相关要求,根据题库试运行效果,结合生产技术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题库修订、补充和完善。理论知识题库五级、四级、三级以客观题为主(单选、多选、判断),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题库题量应不低于100O道题;二级、一级以客观题和主观题(简答、计算、绘图、论述、案例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主观题分值占总分的40%o二级、一级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题库客观题题量应不低于700道题、主观题题量不低于100道题。操作技能题库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的,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不少于30道题。采用笔试的,以计算、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方案策划、情景模拟等题型,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不少于60道题。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采用业绩评审、论文答辩(专题答辩)、技术评审等方式考核,论文答辩或技术评审试题不低于10道题。原则上,理论知识题库各等级“基本要求”部分的试题可以相同或部分相同,“工作要求''部分的试题应根据相关知识要求命制,各等级之间不应重复;操作技能题库应根据技能要求命制,各等级之间试题不应重复。采用试卷库的,每职业每工种每个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试卷库应分别不少于10套试卷。原则上,同一等级各套试卷之间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10%(10分),不同等级操作技能试卷之间试题不应重复。第十条题库开发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不低于职业标准的要求,适当调整试题内容。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试题内容可调整10%,技能操作试题内容可调整20%;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试题内容可调整20%,技能操作试题内容可调整30%。第十一条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社评机构应按照题库编制技术规程,负责题库的开发、修订、补充工作,负责试题问题的收集、整理,及时修正试题错误。加大对题库开发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保障题库开发顺利进行。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备案同一职业各社评机构联合开发题库资源,各成员机构明确权利义务、共享开发成果。第十三条社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命题、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运行管理资质的机构申请题库建设、开发与维护的技术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专业机构面向社评机构开展试题服务。开展试题服务的专业机构应符合相关资质并与社评机构签订题库书面协议,同时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三)具有开展试题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开展试题服务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第三章题库开发与审核第十五条题库开发工作程序(一)组建专家团队。专家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丰富的相关职业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工作经验,具备命(审)题项目经验的人员优先考虑。1 .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有丰富的理论及实际操作经验。命制五级、四级、三级试题的专家,应具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领域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命制二级、一级试题的专家,应具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领域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暂无符合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的专家人选的职业(如部分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命题专家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8年及以上,或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人员中选取。2 .熟悉本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有参与命题的技术能力和经验。3 .承担过技能人才评价命题工作,在以往工作中未出现命题质量问题和违反保密规定问题,亦未出现过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二)组织业务培训。组织题库开发业务培训,对题库开发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培养开发能力。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命题工作有关规定。2 .命题基本理论和技术规范。3 .试题的格式、质量要求,以及控制试题质量的方法和措施。4 .职业标准和相关教材。5 .题库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6 .命题工作安全保密要求。(三)制定开发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分析研究职业标准,选取参考教材,制定题库开发工作方案。(四)根据命题技术规程要求,编写细目表、结构表和样题。编写理论知识试卷结构表、理论知识考评要素细目表、操作技能考评内容结构表、操作技能考评要素细目表和样题,并对细目表、结构表和样题进行审定,做好审定修改记录。(五)编写命题任务数量表和专家任务分配表。(六)编写试题。编写理论试题(含试题、标准答案)、技能考核试题(含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题、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试题(含考核说明、试题、评分标准、评分表等)。(七)测试分析。根据细目表、结构表进行内部组卷测试分析;为合理控制试题难度保证试题质量,应进行必要的试考与实验验证,并做好记录。(八)编写编制说明。编制题库终审稿和编制说明。题库编制说明主要包括:1 .题库开发编制原则、技术内容依据与说明,例如与职业标准的对比分析、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2 .广泛开展题库调研、征求行业企业意见,测试及分析记录。3 .题库技术措施、组卷方案。4 .题库试题数量、修订更新方案(含使用期限、更新频次),题库修订更新应对更新前后试题主要内容作对比分析。5 .题库开发和审题专家信息、参考教材及指导用书。6 .题库开发工作小结。第十六条题库审核程序:(一)组建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应包括熟悉题库建设的方法、内容、实际工作的专家等。(二)审核小组根据题库开发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听取题库编制人员汇报题库开发情况、问询审查相关材料,对题库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形成审核意见,经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作为审核结论。审核专家不得为该题库开发组成员。(三)审核通过的题库,应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录入题库管理系统,并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四)审核不通过的题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核。第十七条题库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题库建设各流程和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二)理论知识考评要素细目表、操作技能考评内容结构表、操作技能考评要素细目表内容是否不低于职业标准,反映生产实际,是否实现有考核点必有试题。(三)理论知识题库(试题、标准答案)、操作技能题库(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题、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试题(考核说明、试题、评分标准、评分表等)格式是否符合命题规范,试题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题库修订内容:(一)题库征求意见汇总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二)征求意见会或专题讨论会纪要。(三)模拟组卷测试结果分析。第十九条题库验收内容:(一)验收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二)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管理、培训、考核等熟悉题库建设的人员。(三)验收结果全体成员签字。第二十条题库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或题库技术人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题库资源入库。题库入库技术人员职责:(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编排试题资源入库,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二)按题库审核结果修改补充试题。(三)解决题库管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完善系统功能。第二H条社评机构完成入库的题库资源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汇总后,纳入题库统一管理。第四章题库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谁评价、谁使用”的原则,社评机构负责题库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题库使用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二)配置和管理题库工作人员与设施设备。(三)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四)严格按照备案试题内容、考试时长、考核方式、考务要求等开展评价工作。(五)接受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社评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需试题一律从题库中提取。题库试卷版面和格式按照相关要求做到统一、规范。第二十四条遵循一考一抽的原则进行抽题组卷,同一套试卷不可重复使用,不得重复、连续使用部分或特定试题。第二十五条题库试题和答案不得随意泄露,不得以培训、练习等名义使用。第二十六条纸质试卷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试卷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第二十七条题库编制、运行全过程建立工作台账,实施严格质量管控,实现责任可追溯、倒查,确保题库运行质量。第二十八条新的职业标准颁布后,应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题库。原则上应在新标准颁布后一年内建立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题库并运行,原有题库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使用纸质试卷考试,要在保密条件下做好试卷印制、封装、运输、交接、运输和回收等环节工作台账。第三十条实行无纸化机考形式。应用智能化平台考试,考试前要做好题库与智能化考试平台的对接。考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考试结束后与技术公司做好答题数据核对,确保考试数据完整上传。第三十一条社评机构应设立题库和试卷保密室,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配备防盗门(一门双锁或双门双锁)、窗防护网、试卷资料存放柜。保密室要设立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无间断、无死角、24小时监控录像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储时长不少于30天。第三十二条社评机构法人是试题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加强题库开发、管理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教育,签署保密协议,压实保密责任。第三十三条题库由社评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题库管理人员应按照命题技术标准进行命题组卷,收集题库运行问题、组织修正试卷错误及评估试题资源质量等,并及时上报。第三十四条社评机构加强题库管理电脑账号和密码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题库资源及试卷等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拷贝、泄露、发布、出版题库资源。参与题库开发的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三十五条题库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评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题库管理有关规定的。(二)玩忽职守,贻误认定时间的。(三)转让、复制、拷贝、泄露题库资源的。(四)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3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应当遵循公正性、程序化、保密性、制约性四个基本原则。第二章考前准备第四条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准备(一)纸笔作答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设置在标准教室,实行单人、单行、单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应满足监考员无障碍到达每个考位技术要求。计算机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设置在标准机房,并配有管理机、不间断电源等配套设备,相临电脑做好防窥措施,应满足监考员无障碍到达每个考位技术要求。(二)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三)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应符合防火、照明要求;考场所在楼层或相近楼层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考场所在建筑物入口应张贴考场分布图。第五条操作技能考核考场准备(一)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符合安全、防火、照明要求,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二)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设备、工具、工卡量具、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准备通知单要求。(三)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相对封闭,并设有考务办公室及考生备考区或备考室,各考核场地入口处应设置工位抽签处。(四)制作工件或作品的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应设置独立的评分室。第六条综合评审考场准备(一)综合评审考场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符合防火、照明要求,并设置评委席、答辩席等;按答辩需要配备投影等设备。(二)考场所在楼层或相近楼层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及候考室。(三)如需现场抽签答辩,还需设有备考室。第七条考场编排(一)纸笔作答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按职业、级别混排方式;计算机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打乱题干、备选答案顺序方式。(二)操作技能考核按工位数编排考核批次;每批次入场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工位。(三)综合评审按时间编排答辩批次;每批次开始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场顺序。第八条制发准考证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时间、地点确定后,制发准考证。准考证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准考证号、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试须知等。准考证在认定期间与身份证件共同使用,也作为成绩查询凭证。第九条人员准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人员一般由主考、副主考、考务组长、工作人员、监考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组成。(一)主考一般由评价机构负责人担任;考生人数较多时,可增设一名副主考,由评价机构分管领导担任;考务组长一般由负责考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含考务工作人员、记分员、核分员、场地设备安全员、安全保卫人员等)由评价机构按实际需求抽调。(二)理论知识考试监考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员,每增加15名考生需再增加1名监考员。(三)操作技能考核考评员由评价机构在本机构考评员信息库中选派,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与考生配比满足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四)综合评审评委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五)内部质量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在本机构质量督导员信息库中选派。(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前13日,考务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考务会,布置工作任务并做好记录。第十条试卷准备(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工作人员依据保密规定要求,根据本次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需求,在保密室的保密电脑题库中抽取所需试题(或卷库中抽取试卷),按国家职业标准知识结构要求组卷,理论部分包括试卷正文和标准答案,技能部分包括试卷、评分记录表、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综合评审包括试卷或答辩评分表等。(二)对以上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纸笔作答方式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标准格式,打印理论试卷、技能试卷和评分记录表样卷;机考作答方式将试题试卷加密并刻录光盘。(三)根据本批次各职业(工种)等级和数量,印制试卷。按照试卷封装要求,分职业(工种)、等级、数量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试卷及评分记录表,配齐相应的附件,封装试卷并加盖密封章。(四)在保密室试卷保存清单中登记好试卷职业(工种)、等级、数量、保存时间,在保密柜中保存。(五)将本批次抽取试卷的所有内容电子档案按批次在保密电脑中长期存档。(六)销毁本批次样卷、废卷、多余试卷。(七)根据本批次各职业(工种)等级,将技能考核(不带试题题目)考场准备通知单和考生准备通知单打印一份。在认定前35天,移交给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负责人,并履行移交签字手续。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本批次认定的考务计划及考生信息。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第十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前1日,考务组长组织相关人员提前检查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材料等准备情况。第十三条机考作答方式的试题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前1日下午方可导入机考系统,并做好封场和保密工作。第十四条考试当天(企业自评异地考场可在考前一天)由2名质量督导员或2名考务工作人员在内部质量督导员的监督下到保密室领取试卷,在核实试卷种类、数量及试卷密封完整后,在出入保密室登记单和保密室试卷领取单签字确认后,领取试卷并运送至考务室交由试卷保密员管理。第十五条理论知识考试(一)考前60分钟考务组长组织召开理论知识考试考前考务会,监考员领取闭卷笔试试卷。(二)工作人员于考前30分钟引导考生入场。(三)监考员引导考生对号入座,核对考生身份,宣读考场规则。(四)两名考生确认闭卷笔试试卷袋密封完好后签字确认,监考员拆封试卷并下发,按时开始。机考作答方式考试由管理员下达开考指令,按时开始。(五)考试开始30分钟内允许迟到考生入场,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在开考30分钟后记录缺考情况。(六)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如数回收闭卷笔试试卷,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返回考务室封装试卷,交由试卷保密员管理。机考作答方式考试由管理员回收考试试卷并确认试卷回收数量。第十六条操作技能考核(一)考前60分钟考务组长组织召开操作技能考核考前考务会,考评员领取试卷、评分表,统一评分标准,检查考核场地。(二)工作人员于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抽取工位号,并引导考生进入考核工位。(三)两名考生确认试卷袋密封完好后签字确认,考评员拆封试卷并下发,提出考核要求并按时开始。(四)考核开始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允许考生提前完成考核离场。考评员记录考生缺考情况。(五)需评阅现场安全生产操作成绩或现场给出操作考核成绩的,由考评员独自评分。(六)考核结束后,考评员填写操作技能考核情况记录,考生上交工件、作品及试卷,统一编号后存放于评分室。第十七条综合评审(一)考前60分钟考务组长组织召开综合评审考前考务会,评委领取相关答辩资料,统一评分标准。(二)考前30分钟工作人员引导考生进入候考室,并组织抽取顺序号。(三)综合评审开始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允许考生放弃考试提前离场。工作人员记录考生缺考情况。(四)考生按顺序参加综合评审,结束后直接离场,不得返回候考室。(五)考生综合评审成绩由评委分别评判,并由工作人员计算平均分作为最终成绩。第四章阅卷评分第十八条阅卷评分指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工件、成品、试卷等进行成绩评判、确定的行为,一般分为评价后统一阅卷评分和评价时即时评分。第十九条理论考试、实际操作以及综合评审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第二十条阅卷评分工作由组织当次考试的评价机构统筹实施。纸笔作答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由评价机构抽调人员在封闭环境中统一评阅。计算机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试卷计算机自动评阅,成绩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出。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由考评员评阅,现场考评员可作为检测工件、评判作品的考评员,也可抽调信息库其他考评员评阅。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对考生操作技能考核过程及结果进行单独评判,并由工作人员计算平均分作为最终成绩。第五章结果确认与提交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对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审成绩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可包含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但不应包含身份证号等个人保密信息。第二十三条若考生对本人成绩提出异议,评价机构应对考生成绩予以复核,并自受理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评价机构将成绩数据及时上传。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数据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以下简称证书数据)是指评价机构对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生成、存储、传输、处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负责本地区证书数据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接收本地区评价机构生成的证书数据,归集后按要求上报。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印制、填写、发放,并负责证书数据管理,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第四条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的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一)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http:)、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评价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证书印制流水码。(二)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四)证书内容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确保翻译规范准确。(五)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A4纸大小(210mm×297mm)规格、单页形式。第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第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1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4位评价机构代码、2位省级代码、6位评价机构序列码、2位证书发放年份代码、1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6位证书序列码。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填写。(一)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不含“工种/职业方向”的,“工种/职业方向”后填写“",不得为空。“职业技能等级''填写"中文数字+级/等级名称证书照片处需粘贴或打印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二)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职业方向、级别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信息一致。第十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用印。(一)证书上应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二)由评价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加盖评价机构印章的同时,须加盖备案“分支机构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其中,评价机构印章在左侧,分支机构印章在右侧。(三)证书照片上可加盖评价机构钢印或分支机构钢印,钢印样式和内容应与印章一致。(四)用人单位(含分支机构)印章可用本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章。第H条证书样式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评价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样本(含印章内容)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对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由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补证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经评价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打印、验印证书。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管理第十三条证书数据包含下列字段:持证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名称等。如遇证书样式改版变动,相关数据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证书数据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生成证书数据,建立证书数据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管理。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应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上传证书数据,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收证书数据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第十六条未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予以退回的证书数据,评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重新上报。第十七条未按规定上传证书数据造成逾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要更正时,应由证书持有人提出换发申请,评价机构应认真审核证书持有人提交的所需更正内容的说明材料,确保符合更正条件。评价机构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上报予以更正。如个人信息更正后与报名条件相悖,不予更正,撤销网上查询证书数据。证书数据中的姓名和证件号码,原则上只能更改其中一项。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要删除时,原则上应当取消持证人已享受与证书挂钩的相关待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删除申请,说明删除原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删除。第二十条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应当继续承担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对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证书数据的维护工作。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安全第二H条证书数据中的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第二十二条证书数据属公共数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共享管理权限内数据,用于提供政府公共决策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公共服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证书数据用于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持证人及所在单位、评价机构和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查询证书数据。查询证书数据时,应提供证书编号、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中的两项进行查询。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加强证书数据的管理,定期对证书数据进行备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或操作,确保证书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