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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_2035年)》(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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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_2035年)》(公开征.docx

    目录第一章总则11.1 规划背景11.2 规划范围31.3 规划期限3第二章规划基础42.1 规划基础42.2 存在问题8第三章总体要求113.1 指导思想113.2 基本原则113.3 规划目标12第四章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处理规模预测144.1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144.2 建筑垃圾处理规模预测18第五章建筑垃圾源头减规划205.1 减量目标205.2 减量措施205.3 源头污染防治要求25第六章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286.1 收运要求28规划旨在解决全区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为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率,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快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效率,促进全区建筑垃圾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1.2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全区14个设区城市。1.3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4年-2035年,其中近期2024-2030年,远期2031年-2035年。化利用专项规划(2019-2035)、南宁市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两年建设规划(2023-2024)、南宁市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柳州市出台了柳州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18-2035年),对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进行了规划,其余设区市尚未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规划。2.1.3建筑垃圾产现状由于目前我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统计管理系统尚未完善,故对各类建筑垃圾现状产生和处理的统计数据相对缺乏。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区设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共计4416.92万吨,其中工程渣土3848.87万吨、工程泥浆114.11万吨、工程垃圾122.43万吨、拆除垃圾167.52万吨、装修垃圾164.19万吨,工程渣土占比87.14%,工程泥浆占比2.58%,工程垃圾占比2.77%,拆除垃圾占比3.79%、装修垃圾占比3.72%。按城市垃圾产生量排序,南宁市、钦州市和玉林市产生量位居前三,分别占到全区总量的45.66%、18.35%、12.03%。此外根据统计数据,随着建筑行业发展的放缓,近年来全区各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表2-1广西设区市2023年建筑垃圾清运量统计表(单位:万吨/年)序号地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合计1南宁市1770.7545.7863.0161.5275.922016.982柳州市75.651.132.093.9419.33102.14表2-2广西设区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统计表序号地区运输企业(家)车辆数量(辆)1南宁市7521432柳州市144953桂林市234664梧州市127985北海市172406防城港市234067钦州市107458贵港市103009玉林市1423010百色市59411贺州市2433812河池市412313来宾市55814崇左市1282合计2416518区内设区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方式以直运为主,即清运车辆将建筑垃圾从产生点或收集点直接运输至末端处理设施,区内设区城市现均无建筑垃圾调配场。2.1.5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现状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区设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量为4576.12万吨,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为填埋消纳、直接利用(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104座,其中消纳场66座,总消纳容量11568.61万吨;资源化利用设施37项目施工受工艺技术的影响,目前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不足,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情况仍较明显。转运调配设施空白。目前全区设区城市尚无专门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建筑垃圾成分复杂,特别是装修垃圾,未经分拣、分类从产生源直接运往末端设施处理处置,不仅增加处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转运调配设施作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的场所,可以有效接收来自不同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起到集中收集与暂存的作用,同时调配场内可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分类后按类别外运,提高运输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末端处理能力存在短板。目前全区普遍缺乏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消纳场所,末端处理选址难、落实慢,且现有设施普遍存在处置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运营水平不高等问题。由于缺少终端处理设施,存在部分建筑垃圾违规倾倒现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也不高,全区14个设区城市仅有7个城市有资源化处理设施,而已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为社会资本建设,还存在原料来源不稳定、部分技术水平不高、产业链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从而导致资源化利用产品价格不占优势,市场接受度较低,销路不畅,推广应用难。末端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建筑垃圾末端管理不规范,坚持控源减、分类处置。通过政策引导、优化施工工艺、完善建筑物设计等措施在源头上降低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环节监管,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分拣、消纳等要求,对不同产生源头的建筑垃圾强化落实分类处置。坚持规范处置、利用为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工作,探索、拓宽建筑垃圾处理途径,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和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推广鼓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法规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体系,强化多部门联动监管合力。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处理,引导企业合理化市场运营。3.3规划目标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深入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表3-1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规划近远期控制指标表序号指标类别指标内容近期指标远期指标备注1减量化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300<300约束性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大工程,拆除面积按年施工面积的15%计,综合预测近期广西全年建筑拆除面积约628.69万平方米;远期全年建筑拆除面积约486.47万平方米。(3)城市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户数以2023年数据为基础(见表4-1),规划期内考虑人口低速增长,增长率取0.3%,综合预测近期广西城市居民户数为607.26万户,远期为616.42万户。4.1.2建筑垃圾产生预测本规划采用面积估算法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工程渣土计算公式:M=m×R式中:Ml表示工程渣土产生量,单位:万吨/年;mi表示施工面积,单位:万平方米/年;Ri表示工程渣土产生系数,单位:吨/平方米。结合区内城市工程渣土产生数据,Ri取值1.30o预测结果:到2030年,设区城市工程渣土产生量为5448.66万吨/年;到2035年,设区城市工程渣土产生量为4216.07万吨/年。(2)工程泥浆计算公式:M2=m1×R2建筑垃圾类别产生量直接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处置量(消纳量)总量6881.792917.941276.512687.35表4-4规划远期(2035年)建筑垃圾处理规模预测表(万吨/年)建筑垃圾类别产生量直接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处置量(消纳量)工程渣土4216.072951.25421.61843.21工程泥浆97.2968.119.7319.45工程垃圾97.299.7363.2424.32拆除垃圾632.4163.24411.07158.10装修垃圾369.8536.99240.4192.46总量5412.923129.311146.051137.56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并将预制装配率目标纳入招标及合同文件。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强化属地推广责任,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量化考核目标。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实行全装修交付,着力减少室内装修垃圾产生量。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l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推进EPC.EPC+0、D+B等新型建造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模式,促进项目管理和多个工程服务咨询环节紧密衔接。在民用建筑及低风险工业建筑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优质的、成熟的装配式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并在资质晋级、评优评先、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倾斜。5.2.2实施绿色设计贯彻全生命周期理念。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应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高透光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性能标准化门窗系统、建筑外遮阳系统、高性能混凝土、冷再生沥青混凝土、冷再生水泥稳定碎石、高强钢筋、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可循环材料和再生品材料以及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可回收利用物资、材料清单,制定并实施可回收材料的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实施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制度。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蛆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积极采用BIM等技术,以可视化手段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鼓励推广应用专业优化下料软件或系统平台,实现精准采购、精准下料,从源头控制材料损耗,推进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工厂化钢筋集中加工模式,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加强施工图纸会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通过提高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垃圾产生。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优先采用装配式、标准化、可回收重复利用率高的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采用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钢支撑等可回收、可循环利用材料基、混凝土余料浇筑路面;采用基坑降水利用技术、雨水收集利用技术及生活废水收集利用等先进技术,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表,并存档备案,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沥青路面就地热再生、水泥路面就地共振碎石化、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废旧路面材料、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加强对外运处理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杜绝擅自倾倒、抛洒行为。5.3源头污染防治要求严格处置核准要求。贯彻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或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根据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对于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制度,强化扬尘防治过程专人督导、重点工地实时监控、传输通道重点控尘等措施,全面做好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落广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第六章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6.1 收运要求6.1.1建筑垃圾分类及收集1、一般要求(1)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遵循利于资源化的原则。(2)施工组织设计应制订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包括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具体分类堆放场地布置、收集设施配置等内容。(2)建筑垃圾宜就地分类收集,应在一定区域内固定位置结合建筑垃圾预测量,按所分类别规划堆放场地,配置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临时堆放区的贮存能力不宜低于3天,应设置清晰明显的标志,并应符合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3)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应采取扬尘防控措施。(4)应按分类收集情况进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不得混装。(5)建筑垃圾在分类收集的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2、工程渣土(1)工程渣土按产生源可分为基坑、沟槽、路床开挖渣土及隧道开挖渣土。自然晾晒等单一或多种方式组合进行干化。4、工程垃圾(1)工程垃圾包括施工现场清除作业垃圾、场地建筑材料剩余、部件加工边角料、破损导致的废弃材料等。(2)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按照建(构)筑物类别估算工程垃圾产生量,并应结合当地市场需求、资源化出路等制订工程垃圾分类收集方案。(3)施工剩余的金属、砂石等建筑材料宜直接回收利用。(4)工程垃圾应根据材料性质、组分进行一级和二级分类。表6-1工程垃圾分类及来源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主要来源无极非金属类混凝土、水泥制品、砂石清除作业包括清除混凝土类临时支撑构件、截断的桩头,场地清理等,场地建筑材料剩余砖瓦、陶瓷、砂浆、轻型墙体材料场地清理、场地建筑材料剩余、破损的废弃材料金属类钢铁部件加工边角料、损坏的工具等废弃材料铝部件加工边角料、线缆弃料铜部件加工边角料、线缆弃料有机类木材部件加工边角料等塑料、织物工程塑料破损及剩余、废弃塑料模板、包装材料、安全网防尘网等,塑料成分主要有PVC.PE、PP、PS、堆放。(9)楼层内的拆除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至堆放点,严禁向下抛掷。(10)初次分拣宜在拆除现场进行,可采用机械辅助人工在现场将金属、混凝土、砖分离。(11)无机非金属类垃圾采用铲车装卸时,堆放区应留有便于铲车作业的场地。(12)木材、纸类堆放区域应采取防雨措施。6、装修垃圾(1)装修垃圾分类收集时不应混入危险废物、大件垃圾、生活垃圾等。(2)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用房、精装修交付住宅和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居民住宅装修项目施工前应估算装修垃圾产生量。宜结合当地废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情况制订装修垃圾分类收集方案。(3)装修垃圾应根据材料性质、组分进行一级和二级分类。表6-3装修垃圾分类及来源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主要来源无极非金属类混凝土块填充墙构造柱、装饰性构件等石材地面、墙面等砖、砌块墙体、砌体等轻型墙体材料墙体防雨淋和防扬尘的功能。(11)无封闭或遮盖条件的中转分拣点,堆放场地应硬化,并应设置导排水设施,水应排入污水管网。(12)装修垃圾应随时转运,避免过量堆放。6.1.2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进入转运调配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分别按照表6-1、6-2和6-3进行细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时应及时遮盖,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导排雨水。场地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转运调配场应建立规范的台账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并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基本信息,如垃圾种类、数量、来源、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去向等。台账记录应清晰、规范,内容应真实完整。禁止非建筑垃圾进入转运调配场。6.1.3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理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也不得随意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时间、线路、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运输建筑垃圾中应当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6.1.4 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建筑垃圾转移联单闭环管理有利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垃圾的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建筑垃圾转移联单闭环管理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联单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驾驶路线、运输时间、处置单位等关键信息。联单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发起,运输单位按照联单信息运输至指定场所,签字确认后形成完整联单。鼓励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采取纸质联单管理,并留存备查。6.2收运设施设各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3)转运调配场应采用硬化地坪,其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15厘米以上,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4)场地内应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明显标志。(5)转运调配场内应设置场区道路,连接场内各堆放区与场外市政道路。(6)转运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6.2.3运输车辆各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密闭罐车、渣土车、密闭厢式货车配置预测,密闭罐车运输工程泥浆,渣土车用于运输工程渣土,密闭厢式货车运输其他类别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量按配置的车辆装载定额计,车辆装载率取90%,根据城区大小、设施位置、运输时间、运输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运输频率取23车次/工日。鼓励使用新型环保车辆开展建筑垃圾收运工作。6.3收运路线规划规划各市、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收运线路采用“建筑垃圾收集点次要道路、主要道路交通性主干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厂”的线路,收运企业报送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方案时,应注明运输线路,因特殊需求不能沿报批路线收运时,须经各市、县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害化填埋处置。拆除垃圾主要是指各类旧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旧建筑物拆除垃圾的组成与建筑物的结构有关,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可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在城市兴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可作为回填材料使用。资源化利用。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优先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砂浆、烧结再生破、砌块的原材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处置规划。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中可资源化利用的成分较高,其中的金属、木材、玻璃等可回收再利用,采取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此类建筑垃圾中混凝土、砖块等可再利用组分占比高,再利用经济效益好,重点为规范行业的市场监管,提高规模化效应和再利用水平。同时,结合大型集中的拆违和旧改工地,设置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就地破碎后形成建材骨料进行利用。表72拆除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方式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主要来源无害化处理方式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建(构)筑物的梁板柱、基础等主体结构及墙体地面、道路等资源化利用石材地面、路缘石、装饰台面等资源化利用砖瓦和砌块*墙体、地面、屋顶、步道等资源化利用陶瓷卫生洁具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玻璃门窗、幕墙、家具、广告牌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轻型墙体材料墙体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石膏吊顶、墙体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墙体、基础就地直接利用或消纳填埋金属类钢、铁电梯、结构钢材、钢筋混凝土、门窗、广告牌、护栏管道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铝吊顶、广告牌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铜装饰部件、电线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其他合金装饰部件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有机类木材门窗、家具、梁柱、屋顶、广告牌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塑料、织物门窗、管道、防水层、家具、吊顶,墙纸、包装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纸类墙纸、书籍、广告画、包专业企业直接回表7-3装修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理方式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主要来源无害化处理方式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块填充墙构造柱、装饰性构件等资源化利用石材地面、墙面等资源化利用砖、砌块墙体、砌体等资源化利用轻型墙体材料墙体资源化利用砂浆墙体、砌体资源化利用陶瓷卫生洁具、地面、墙面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玻璃门窗、屏风、家具、洁具等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石膏吊顶、墙体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灰砂沉积灰等资源化利用金属类钢、铁门窗、护栏、施工工具、装修辅材、边角料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铝五金件、管线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铜五金件、管线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其他合金五金件、装饰材料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其他类木材、竹材地板、门窗、辅材边角料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塑料、织物管线材、装修材料包装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纸板、纸屑装修材料包装专业企业直接回收利用混合类无法在现场分类的无机非金属、金属、有机类垃圾的混合物就地直接利用或消纳填埋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涉及多方面因素。7.3.1 加强技术创新与研发鼓励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积极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提高分拣设备、破碎筛分设备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促进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同时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再生产品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7.3.2 完善质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确保再生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满足市场需求。同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产品竞争力。7.3.3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等,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资源化利用。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推荐列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政府投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鼓励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7.3.4 强化宣传与市场推广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政府投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鼓励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组织、参与无资质运输扰乱行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暴力抗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文旅行业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共同推进文旅场所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和农村领域内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水利行业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负责监督和管理水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确保水域环境不被建筑垃圾污染。林业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占用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行为,保护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监管。7.3.5 建设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全面8.2.3 收运处置核准各地应建立并实行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置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理处置工作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核准。8.2.4 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完善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旅、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8.2.5 转移联单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转移联单闭环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垃圾的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鼓励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采取纸质联单管理,并留存备查。8.2.6 全过程智治制度着力提高建筑垃圾数字化治理水平,加快建设区市县三级联网、多跨协同的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多部大类型处理终端的动态监控。8.2.7 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突发事件按照触发因素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表8T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序号适用范围具体内容1自然灾害(1)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影响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作业正常运行。(2)强降雨及洪水造成建筑垃圾设施阻塞事故。2事故灾害(1)垃圾运输车辆发生散落、侧翻等突发性交通事故。(2)建筑垃圾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3)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建筑垃圾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影响全区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8.4.1应急组织体系各市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统一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分工负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组建专业的应急响应队伍,包括建筑垃圾清运队、环境监测队和医疗救援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行动。第九章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9.1 环境影响分析9.1.1 空气环境影响建筑垃圾对空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除尘措施或设备不到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其次消纳场内,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建筑垃圾的某些有机成分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9.1.2 地表水环境影响建筑垃圾的非法倾倒、堆放,会造成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产生渗滤液对场地周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9.1.3 声环境影响主要是各种装卸、推产、压实等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车辆行驶时产生的噪声污染。9.1.4 生态环境影响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在外力作用下,垃圾中粒径较小的石块等会进入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生产力。建筑垃圾大面积的非法倾倒、堆放易引发地质灾害问题的同时容易破坏城市市容。9.2 环境影响减短措施9.2.1 空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运输。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围挡防尘、降噪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应采取防尘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车间内应配置集中除尘设施。在消纳场主要出入口宜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驶入市政道路。9.2.2 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爆措施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不应设在地表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且应有雨、污分流设施。严格控制垃圾渗滤液的产生量,有效处理垃圾渗滤液,保证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不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同时应对建筑垃圾消纳区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和作业监测。9.2.3 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处理厂噪声。严格控制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9.2.4 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建筑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工程选址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塌陷区等区域。工程建设前,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应提出生态修复措施,充分考虑自然生态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和生境占用。第十章近期工作规划规划近期至2030年,主要以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具体如下:1 .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贯彻绿色设计理念,落实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健全完善以末端处置为导向的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机制,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同时应根据场地条件,优先选用场内加工、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处置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2 .全面施行建筑垃圾收运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获得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运输工作。逐步实现智能新型环保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为换新型环保运输车辆。3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能力。按照属地负责、自行消纳、就近解决的原则,督促各地落实与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布局选址、制定消纳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升属地自我消纳、自我统筹能力。依法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加装监控探头、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度要求等,规范作业管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企业化、市场化、建设投资多元化,逐步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经济行为,由政府履行监管责任。4 .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加大资源化利用扶持力度。加强与设计单位、高校等合作,开展标准体系研究,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编制再生产品应用相关图集、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努力破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障碍。持续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引导企业加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能耗低的再生产品研发力度,通过示范工程、重点推介等方式,激励企业勇于创新、深化创新,带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优先使用的推广政策。通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建筑垃圾多元化治理模式。5 .推动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1)建立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清运车辆“违法报警信息抄报一执法查处一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2)通过“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消纳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第十一章保障措施11.1 组织保障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需要应落实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按职责抓好落实。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广西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县(市、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全区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11.2 政策保障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细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以及循环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与处置备案审核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11.3 技术保障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习、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保障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操作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创新,通过引进和消纳吸收先进地区的技术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再创新,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水平。11.4 资金保障强化市、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各项建设任务。大力促进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积极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对接,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积极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和运营,鼓励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专项贷款投入项目建设。11.5 土地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积极保障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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