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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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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版征.docx

    附件:可附件L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附件2: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国附件3:起草说明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是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面向属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及时宣传诚信典型,提高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第五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诚信档案应动态更新并保存3年以上。第六条诚信评价坚持平时巡查抽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平时巡查抽查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度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一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年度评价内容:(一)依法设立以及开展年报公示情况;(二)各类证照(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情况;(三)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建立情况;(四)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遵守相关法规情况;(五)制度建设、场地设施、员工素质等内部管理情况;(六)客户和求职者投诉、客户权益保护、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风险管理和信贷记录以及受行政处罚等信用管理情况;(七)年度服务数质量、年度收益情况;(八)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九)其他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相关的情况。第八条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为诚信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B级为诚信良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C级为诚信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D级为诚信不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1 .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2 .年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二)B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L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3 .年度评价得分在70-79分之间。(三)C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 .基本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已主动纠正或已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处罚;2 .年度评价得分在60-69分之间。(四)D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的;2 .不接受、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 .因违反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4 .年度评价得分在59分及以下的;5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九条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自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诚信评价要求,对照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初步审核。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参考指标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抽查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拟定初审意见。(三)征询意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情况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评价等级。(四)社会公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复审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重新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并将确认或变更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五)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第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按照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可不再参加本办法中相同内容的评价,对其他内容的评价,仍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一)对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A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上一年度被评价为A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资质条件之一。(二)对B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B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三)对C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C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正常监管,帮助其提升诚信等级。(四)对D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将其失信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部门,并督促其整改。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相关情形,适时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但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应结合年度评价进行。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依据2021年12月24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施行有效期3年满,在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工作实际的同时,对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14条,主要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内容、诚信等级、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监督管理等。在保持主体框架、条款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对办法中个别条款、部分诚信评价主要参考指标及事项分值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关于条款的修订1 .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连续2年被评价为A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推荐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的内容删除,增加“上一年度被评价为A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资质条件之一。”的内容。修订依据:一是国家已取消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项目的评选。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范围仅限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原表述扩大了支持范围。三是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诚信建设,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与度。2 .将办法第十四条中的施行有效期限由三年修改为五年。3 订依据:办法已经过3年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的检验,修订后的新办法可操作性强,有效期限可增加为五年。(二)关于诚信评价主要参考指标的修订1 .将第1、2、7项扣分事项中“一票否决”的表述修改为“直接认定为D级诚信不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修订依据:规范表述。2 .在第1项设立情况的评价内容中增加”或已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内容,在评价标准中增加“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未涉及职业中介活动),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内容,在扣分事项中增加”或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内容。修订依据:依据办法第三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但在我省已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样适用本办法。3 .在第3项从业时间的扣分事项中增加“(该项对评价当年新设立的机构不做要求)”的内容。修订依据:考虑到评价当年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无法满足1个评价年度的时间条件,故对原条款进行补充说明。4 .将第7项扣分事项第二款修改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综合行政等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认定为D级诚信不合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限期整改修订依据:规范表述。5 .将第8项管理机构整项删除。修订依据:一是根据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关于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资质条件未进行明确,且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和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不应额外提高市场主体准入的门槛。二是在开展诚信评价工作中,对于机构的管理人员流动率无法进行真实计算,可操作性差。6 .在第12项用工情况第2款“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100犷后增加“(含在非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内容。修订依据:计算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应包含在非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对原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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