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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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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2. 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1.1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2.1. 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 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应急准备3.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3.1.1 动态管理减排清单4. 1.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5.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6. 2.1重点行业企业7. 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8. 2.3小微涉气企业3.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4监测预警4.1监测预报4. 1.1监测4. 1.2预报4. 1.3会商4. 2预警分级4. 3预警发布4. 3.1预警信息发布4. 3.2预警发布要求4. 4预警调整与解除5应急响应5. 1响应级别5. 2分级响应1.1.1 2.1m级响应1.1.2 II级响应1.1.3 I级响应5. 3信息报送5. 4响应终止5. 5评估总结5. 6责任追究6预案管理6. 1预案备案7. 2预案宣传8. 3预案演练6. 4预案培训7保障措施6.1 组织保障7. 2经费保障7. 3物资保障9. 4预报能力保障7. 5信息联络保障8附则8. 1预案实施8. 2预案解释部门10. 3名词解释1总则10.1 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1.4预案体系本预案是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市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成立阜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1.1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广电局、市气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1. 1.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2)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4)市公安局: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县区对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各县区对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1息、O(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IO)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县区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3)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4)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决策支撑,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5)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配合各县区进行电量监测,为政府部门进一步处理做支撑;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16)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3应急准备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3.1.1 动态管理减排清单各县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县区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各县区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对涉气企业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3. 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各县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III级、11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调整S0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o3.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3. 2.1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3. 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3. 2.3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3. 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4监测预警4.1监测预报4. 1.1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共同负责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4.1. 2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织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4.2. 3会商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 2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1.)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1.>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1.>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4. 3预警发布4. 3.1预警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可直接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不再另行报批。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或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4. 3.2预警发布要求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照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4. 4预警调整与解除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5应急响应5.1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5. 2分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5. 2.1IU级响应III级响应启动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5. 2.2II级应急响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3)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5. 2.3I级应急响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2)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O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5. 3信息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日10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6. 4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7. 5总结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4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上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8. 6责任追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6预案管理8.1 预案备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报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9. 2预案宣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10. 3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6. 4预案培训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I,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I,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7保障措施6.1 组织保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7. 2经费保障全市各级政府要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 3物资保障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机构要制订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7. 4预报能力保障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及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加强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11. 5信息联络保障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8附则8.1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8. 2预案解释权本预案由阜新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12. 3名词解释AQI:空气质量指数(AirQua1.ity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送审稿)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31.4 预案体系31.5 工作原则31.6 术语和定义42组织机构和职责52. 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52.2工作机构及职责73监测与预警93. 1监测93. 2预警94应急响应124. 1响应分级124.1 响应启动124.2 响应措施124.3 联动响应164.5响应终止165信息宣传176总结评估187督导检查197.1责任落实197.2预警监督197.3公众监督198信息上报209应急保障219.1经费保障219.2物资及能力保障219.3通信与信息保障219.4医疗卫生保障219.5制度保障2210附则2311附件24二、1总则2.1 1.1编制目的为了将重污染天气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突发状况,提高各部门、各企业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此预案。2.2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10)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三)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12)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13)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15)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1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17)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7月修订)(18)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9月)(19)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政发(2021)30号)(20)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6)241号)(21)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32号)(23)吉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4)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5)吉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6)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2.3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1.)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2.41.4预案体系本预案是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本预案包括排污单位应急减排清单,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各乡镇相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领导并统筹指挥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管理,并配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同时与吉林省、吉林市预警和响应实施区域联动。2.51.5工作原则(1)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市按照污染区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2)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健全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体系,充分利用气象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到科学预警。全市区域应根据气象局预测结果,提前采取各类防控和保护措施。(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职责,全员参与,统一响应。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各类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防护工作。(4)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做到提前预警,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限度的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2.61.6术语和定义(1)空气质量指数(AQ1.)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2)空气质量分指数(IAQ1.)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3)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4)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5)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大于等于201数值,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环境空气重污染分为两级,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6)重度污染(5级)AQ1.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空气污染。(7)严重污染(6级)AQ1.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空气污染。2组织机构和职责2.7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协调,同时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和各成员单位。2. 1.1组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下称生态环境局分局)、委组织部、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农村农业局、广播电视台、信访局、财政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3. 1.2职责(1)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开展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2)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对天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3)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4)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和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舆论;(5)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6)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7)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教育局负责组织制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9)公安局负责组织制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10)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燃煤供热企业、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应急管控措施;(11)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导落实公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督导重点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应急管控措施;(12)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3)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疾病控制、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治措施;(14)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秸杆禁烧相关工作;(15)信访局负责落实网络舆情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通报、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16)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17)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组织落实露天烧烤、渣土车扬尘管控措施,并制定管控方案,重污染天气时加强对建成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工作;(18)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做好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19)环境空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对措施。2.82.2工作机构及职责2 .8.12.2.1构成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办公室设在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专家组、预警信息组、督导检查组、宣传培训组和后勤保障组,负责进行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后勤保障能力,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接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3 .8.22.2.2职责(1)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总结及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2)预警信息组由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人民政府其它部门参加,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工作方案,在上级气象部门统一协调下,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关注上级部门气象预测数据、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3)督导检查组由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问责意见。(4)宣传培训组由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各乡镇政府、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密切关注舆情,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加强预警、响应演练。(5)后勤保障组由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吉林蛟河经济开发区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要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等应对保障工作。三、3监测与预警3.1 3.1监测3.1.1 3.1.1监测发布内容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对空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分析以及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情况的分析、研判,对未来7天本区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3.1.2 监测发布形式以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形式发布空气质量信息。3.2 3.2预警3. 2.1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1)红色预警:预测AQ1.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或AQ1.日均值大于300持续1天及以上;(2)橙色预警:预测AQ1.日均值大于200持续2天,或AQ1.日均值大于150持续3天及以上,但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3)黄色预警:预测AQ1.日均值大于200,或AQ1.日均值大于150持续2天,并暂时出现重度污染但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当预测AQI日均值大于15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3. 2.2预警条件(1)当接到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吉林市应急指挥部预警提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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