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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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2167号)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示范带动作用,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持续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安排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园区。自治区高新区应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提升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第三条自治区高新区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创新引领、节约发展”的原则,在自治区级开发区基础上进行布局建设。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高新区的认定组织、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工作,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自治区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第二章条件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自治区高新区的开发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1 .开发区四至明确,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符合所在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 .开发区规划、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3 .开发区内交通、通讯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齐全。(二)产业条件1 .主导产业明确。开发区主导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60%,主导产业中至少有1个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15%o2 .高新产业集聚。开发区出台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高,具备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基础和条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能力,并对未来产业进行前瞻谋划和布局。3 .绿色成效显著。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较高,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水耗低于全区平均水平。(三)创新条件1 .创新活力较强。开发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年均增速高于全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速;开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占所在市、县(区)总额的50%以上,科技合作活跃,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2 .科技企业集聚。开发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市、县(区)总量的70%,且不少于1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市、县(区)总量的50%,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市、县(区)总量的50%。3 .支撑服务有力。开发区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5家以上;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类“双创”载体1家以上。(四)政策条件L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重视开发区建设,把开发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出台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给予资金支持。2.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科学,运行高效,能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程序:(一)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二)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三)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自治区高新区认定批复文件。第七条申请认定自治区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申请书;(二)认定自治区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坐标图、国土空间规划图及土地集约利用通报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六)水利部门出具的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七)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等政策文件;(八)开发区所在地级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主导产业产值、高新技术产值、工业产值综合能耗等证明材料;(九)开发区内科技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科技类“双创”载体等证明材料;(十)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相关证明材料;(十一)其他资料。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开发区认定为自治区高新区后,可增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牌子。第九条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市、县(区)政府应把自治区高新区建设发展摆在区域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推动自治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赋予自治区高新区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第十条自治区高新区纳入全国火炬统计数据监测范围,每年3月底前填报年度发展报表、编制年度发展报告。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十一条自治区高新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保留自治区高新区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结束经评价仍不合格的,撤销自治区高新区资格。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区内外优质资源向自治区高新区聚集,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企业梯次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双创”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创新联合体组建、东西部科技合作、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高新区,自治区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在火炬统计数据监测及自治区开发区考核排名靠前,并在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作用明显的自治区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自治区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100o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承担。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19号)同时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4)3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现对认定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要素加速集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创新引领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2167号)中“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起草了认定管理办法,着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二'主要内容认定管理办法共5章16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认定和管理的文件依据,提出了自治区高新区发展定位、方向、要求及建设原则等。第二章认定条件程序。从基础条件、产业特色、创新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11项认定条件,规定了认定的程序和所需提供材料。第三章建设管理。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更名程序,提出了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对高新区建设的要求。规定了自治区高新区数据监测和动态管理程序。第四章支持政策。从科技项目及资金安排、创新资源集聚等方面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文件起止时间。三'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的概念。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二是完善了认定条件。根据自治区高新区的特点,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基础条件、产业条件、创新条件、政策条件四个方面规范了自治区高新区应具备的条件。基础条件方面,对开发区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结构、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性、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产业条件方面,要求开发区主导产业明确、高新产业突出、绿色成效显著。创新条件方面,规定开发区具备较强创新活力、较高的科技企业聚集度和较好的支撑服务条件,明确开发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年均增速高于全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速,开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需占所在县(市、区)总额的50%以上,开发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的数量分别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70%、50%,50%,开发区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5家以上、科技类“双创”载体1家以上。政策条件方面,要求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重视开发区建设,出台相应支持政策、设置专项支持资金,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科学,运行高效。三是优化了认定程序。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程序为: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拟认定建议后,下达认定批复文件。四是强化了监督管理。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强化自治区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完善激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赋予高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明确将自治区高新区纳入全国火炬统计数据监测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规定每2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结束经评价仍不合格的,撤销自治区高新区资格。五是明确了支持措施。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高新区,自治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鼓励和引导区内外优质资源向自治区高新区聚集,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双创”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联合体组建、东西部科技合作、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在火炬统计数据监测及自治区开发区考核排名靠前,并在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作用明显的自治区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自治区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100O万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