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7485970
资源大小:11.37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x
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全省公安管理服务水平,有效规范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公安”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互联网+公安”平台是省公安厅统一设计并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社会管理、释放警务潜能、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群众通过“互联网+公安”平台注册用户、办理需求事项、查询办理结果,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网上服务。第三条省公安厅成立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分管信息化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互联网+公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台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公安厅“平台办”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互联网+公安”平台的规划、管理、协调、督办、宣传、培训、考核等工作;(二)组织指导完善平台项目功能、更新维护业务内容等工作;(三)对群众查询、咨询、办件类业务进行答复、分办和转办;(四)对群众通过“互联网+公安”平台提交举报线索的采用、奖励工作进行复核;(五)对下监督、指导。第五条省公安厅“互联网+公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线索举报”栏目群众提供线索的受理分派,承办举报线索的相关部门负责反馈核查等工作。(二)政治部宣传处负责手机APP端“警务资讯”栏目的更新和维护,平台PC端、手机APP、微信端的宣传推广工作;(三)治安总队负责印章查询、公章刻制企业查询、保安员查询、开锁业查询等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四)户政总队负责“失物招领、安全防范、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等栏目的维护更新工作。(五)科技通信处负责平台功能研发、系统运行、技术维护等保障工作。(六)法制总队负责“执法公开”栏目的维护更新工作。(七)控告申诉处负责“网上信访”栏目的接收、受理、转办、反馈,以及群众对市(州)公安机关信访处理(复查)答复意见不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案件办理工作。(八)警务督察总队负责“12389举报中心”栏目中的受理、核查、反馈等工作。(九)警务保障部负责平台建设、功能完善的资金保障,网上支付、合同签订、协调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协调沟通工作。(十)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办理交通管理类业务、系统软件升级和技术维护等工作,承办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平台“堵路移车、高速路况”栏目的更新和核查工作。各业务部门在互联网PC端、手机APP上开通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可以整合到平台当中,并自行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参照省公安厅模式,确定“互联网+公安”专门机构,明确各部门网上服务工作职责,科学设置网上服务岗位,合理配置网上服务民警,确保本地网上服务工作高效运转。各地“平台办”还应当承担本地工作督办落实、情况报告和承办上级交办事项等职责。第七条办事中心的业务分为公示类、预约类、申报类3类,由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预约、审批申报、咨询答复等工作。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按业务规定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审核通过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告知当事人;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一次性告知”原则,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或不予审核的依据和理由。第八条查询中心涉及的相关查询业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由承办部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更新检查。对错误数据应当及时更正,对动态数据做到定期更新,确保平台各类信息准确、鲜活、权威。第九条咨询中心的群众咨询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答。咨询能够及时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做到简明扼要、用语文明、准确规范。对把握不准或需请示省级或市级公安机关的,应当在接到咨询请求后1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接收到请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涉及业务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由承办部门报本级公安机关“平台办”备案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将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待有明确答复意见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十条“网上信访”栏目中群众提交的信访件,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公安机关控申部门办理。控申部门应当及时接收信访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于已受理的有效信访件将相关信息导入“吉林省公安厅网上信访投诉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公安”平台进行反馈。对无效信访件,作出不予受理说明,并告知当事人。第十一条“12389举报中心”接收的举报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有效举报信息决定受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受理情况。第十二条“线索举报,栏目接收的文字、视频、照片等涉案线索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由办案部门根据有奖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同级“平台办”进行复核后,及时向举报人支付奖金。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间不得相互转办平台业务。所办事项存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由同级平台办研究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时限自转办、分办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在“互联网+公安”平台应用和维护中,发现的突发情况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向本级“平台办”报告的同时,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建立应急处置制度。“互联网+公安”平台采取全天24小时运行制,遇到突发故障致使不能正常访问或业务不能正常办理时,各级“平台办”在上报情况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采取“网下”手工操作的方式,为群众办理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予以解释说明。第十六条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平台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互联网+公安”平台信息安全。第十七条建立创新研发制度。省公安厅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平台上推出特色服务,开发新的服务功能,创新专群结合的新模式。第十八条建立督办落实制度。“平台办”通过电子监察模块对各地、各部门办理业务情况进行全流程实时监督,组织督办落实并适时通报。承办部门对“平台办”交办件要随接随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说明原因和当前工作进度,协商延期办理的具体事宜,并在延期后及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平台办”对逾期未办结的,采取下发催办单的形式,责令承办部门限期办结。对不按要求和时限办结,又不说明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