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江西省).docx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35监理组织及要求46准备阶段监理67施工阶段监理88工程验收监理149保修阶段监理1610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6附录A(资料性附录)监理规划编写提纲18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提纲21附录C(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常用表格24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60附录E(资料性附录)工程竣工归档材料62参考文献6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理组织及要求、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验收监理、保修阶段监理及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监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Z/T022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T/CAGHP05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地质灾害geo1.ogica1.hazard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或威胁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geo1.ogica1.hazardcontroIengineering为预防、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地质灾害及隐患所采取各项工程措施的总称。3.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constructionsupervisionofgeo1.ogica1.hazardcontroIengineering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进度(工期)、投资、安全及合同事宜等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活动。3.4监理单位supervisioninstitution3.13巡视patroIinspecting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3. 14见证取样sampIingwitness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体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4. 15工程质量评定projectquaIityevaIuation依据工程质量检验和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5. 16竣工验收compIetionacceptance由建设单位或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验收专家组共同进行的,对已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活动。6. 17保修期maintenanceperiod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终止的时段。4基本规定6.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阶段通常划分为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件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7.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类型分为单个工程治理项目和区域综合治理项目。4.4监理主要工作程序如下:a)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监理任务、服务期限、监理报酬、监理职责和权限等;b)依据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c)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勘查、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d)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e)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f)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工作交底;g)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工程开工令;h)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合同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1) 组织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参加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j)按合同约定实施保修期的监理工作;k)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监理文件和资料;1)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5监理组织及要求8. 1监理单位5.1.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活动。5.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中心,有效控制治理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并协调治理工程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5.1.3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常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和工器具。5.1.4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5.1.5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1.6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1.7 监理单位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5.2项目监理机构5.2.1项目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5.2.2项目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a)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b)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c)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d)准确填写监理日志,及时编写监理月报并上报建设单位;e)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f)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g)协助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h)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i) 协助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j) 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k)协调治理工程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1)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5.2.3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或监理合同终止时可撤离施工现场。5.3监理人员5.3,1.1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具体要求如下:a)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经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培训;b)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培训;c)监理员应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培训。5.3,1.2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项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在每个项目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5.3.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可根据分项工程类型、规模按需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监理员;未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其职责由总监理工程师履行。5.3.2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全面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工作;b)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c)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d)主持(或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及内部会议;e)组织审查或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地质灾害应急预案;f)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g)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等主要文件;h)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等文件;i)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j)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审批工程延期;k)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审核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参与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竣工验收;m)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5.3.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职责和权力,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a)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b)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c)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复工令;d)签发各类付款证书;e)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f)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g)参与工程初步验收、竣工验收。5.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a)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b)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c)负责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d)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e)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f)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g)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5. 3,2.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检查施工单位投入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检查记录;b)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c)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d)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e)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f)填写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6准备阶段监理6. 1技术准备6.1.1 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机构进场,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6.1.2 接收工程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等。6.1.3 建立监理工作制度,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审核;b)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c)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写提纲可参见附录Ao6.1.4 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建设单位;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提纲可参见附录Bo6.1.5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若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可以按原程序进行调整、修订和批准,并报建设单位。6.2开工准备6.2.1检查开工条件6. 2.1.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内容检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图纸)文件的提供; 测量基准点的提供与移交; 施工用场地的提供; 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等情况; 对可能影响施工单位按时进场和按期开工的问题,提请建设单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6.2,1.2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下列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一致;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现场道路、供水、供电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主要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等;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核。1.2.2 熟悉勘查和设计文件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工程勘查和工程设计文件,熟悉地质灾害治理对象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对勘查、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勘查、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2.3 熟悉施工合同文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施工合同条件和合同工期目标,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载与查证,组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由建设单位做出合理的解释。1.2.4 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听取治理对象地质特征的介绍,进一步掌握治理对象地质特征、明确工程设计意图和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技术难点、关键工序及重点专项工程,签认技术交底纪要。1.2.5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6 .2.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6.1.1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控制桩等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核,并签署意见。6.1.2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项目监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确定监理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6.1.3 签发工程开工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条件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7施工阶段监理7.1 工程质量控制7.1.1 一般规定a)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b)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c)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d)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e)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地质条件和施工环境与勘查、设计文件的描述内容不相符的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且会同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一起研究处置。7.1.2 审核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方案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7.1.3 施工测量成果复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7.1.4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审核检验审核检验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a)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b)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参加交货验收;c)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d)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施工单位补做检测;若施工单位未按项目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项目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e)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施工单位继续使用,监督施工单位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f)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工程实体,项目监理机构应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7.1.5 监理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填写旁站记录,对于地质灾害治理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涉及区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允许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展旁站。旁站记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7 .1.6监理通知单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监理通知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监理回复单可参照附录C.2的要求填写。8 .1.7监理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监理会议纪要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9 .1.8工程质量缺陷处理9.1.1.1 因施工过程不当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不周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查明质量缺陷的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9.1.1.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7.1.8.3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7.1.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7.1.9.1 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工程设计、技术标准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以及治理对象发生继续变形超过预警值时,应视为质量事故。7.1.9.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监理专题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及相关文件整理归档。7.1.9.3 监理专题报告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7.2工程进度控制7.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进度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 对工程进度及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按合同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延期索赔申请。7.2.2审核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进度计划,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1.1.1 2.3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有关时间安排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的情况。若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继而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督促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报审施工进度计划,分析实际进度滞后的原因,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1.2.4 冬季、雨季施工进度控制当施工期间遭遇冬季、雨季影响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冬季、雨季施工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1.2.5 施工进度计划延期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力的因素致使施工实际进度滞后,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延期。因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施工实际进度滞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原来的施工进度计戈U,并按照调整后的进度计划施工。1.2.6 施工进度计划延误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且拒绝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或虽采取了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施工进度,将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审查和评价,签发监理通知单进行警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2. 3工程费用控制7. 3.1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a)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应的支持性材料;b)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施工单位;c)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d)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e)因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的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施工合同外工程量和施工费用增加的情况,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否则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f)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8. 3.2竣工结算款审核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a)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b)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c)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7.3.3工程变更的费用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从工程的造价、功能要求、质量、工期等方面,慎重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后费用的变化情况及其支付条件。7.3.4合同中止的费用控制当遇到施工合同规定的特殊风险,或因建设单位违约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中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的估价与付款签证,签发支付证书,使施工单位能就合同中止前所应得到而未予支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a)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含工程变更费用);b)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c)施工单位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d)因合同中止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e)按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注:若施工合同的中止因施工单位违约所造成,施工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a)、b)、e)三项费用的支付,并应赔偿由此对建设单位造成的合理损失。7.3.5保证金支付a)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证金付款证书;b)工程保修期满之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证金付款证书。项目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证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证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证金。7.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7.4.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履行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7.4.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机构和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设置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或工作部门,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指导管理,向相关单位反馈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项。7.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7.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7.4.5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防汛值班检查,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安全度汛与防灾工作;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周边构筑物进行安全防护,并检查安全防护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参加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7.4.6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工程暂停令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7.4.7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7.5环境保护监理7.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7.5.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加强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内容如下:a)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占用和砍伐,防止森林火灾;b)加强对珍稀、濒危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和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生态公益林的保护。7.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土地保护,内容如下:a)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主要经济作物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b)合理选择取、弃土(渣)场位置及取、弃土(渣)方式,严格控制取、弃土(渣)规模和数量。7.5.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内容如下:a)建立和完善治理区域截排水系统;b)合理处置施工产生的泥浆、钻渣等废弃物;c)加强裸露岩土和临时堆放渣土覆盖与绿化,防止取土、弃土场水土流失;d)避免因施工阻隔对湖泊、水库、湿地等地表水体的径流汇水补给。7.5.5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的控制,内容如下:a)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将工程施工弃渣、废料和生产、生活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处理;b)施工用水应尽量循环利用,必须排放的生产和生活废水等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随地排放;c)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噪声严重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进行消音、隔音处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噪声防护。7.5.6 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施工单位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7.5.7 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拆除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复垦复绿。7.5.8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7.6工程合同管理7.6.1一般规定7.6.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合同变更、索赔、合同争议、违约解除等事宜。7.6.1.2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7.6.2工程变更管理7.6.2.1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做出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治理工程总体思路和方案发生变化、治理区域的位置和范围发生变化、工程主体结构形式发生变化、探明地质条件与设计发生重大误差威胁施工或他人安全的情形、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形、变更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其他协作单位安全、质量、工期的情形、变更造成项目总费用调整幅度超过20%及以上的情形;b)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为一般变更。7.6,2.2工程变更申请可以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提出,均须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或工程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和批准,还应受工程合同的约束。7.6.2.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a)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或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申请一并报送建设单位;b)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申请和审查意见转送至工程设计单位或工程审批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后,转送回项目监理机构;c)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通过建设单位与工程设计单位或工程审批单位协商最终确定修改方案;d)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或工程审批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等会签工程变更单,完成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3的要求填写。7.6,2.4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执行应符合DZ/T0222的相关规定。7.6.2.5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7.6,2.6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认可和计量。7.6.3合同争议和费用索赔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合同争议和索赔:a)索赔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项目监理机构受理索赔。b)项目监理机构受理索赔后,索赔方应继续提供证据支持;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索赔事项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为索赔的处理提供依据;若索赔方证据不足,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索赔方限期补充证明材料,否则应拒绝不受支持的索赔事项。c)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索赔双方召开调解会议,出示各方证明材料,并就索赔事项和费用与双方协商。d)当索赔双方协商一致后,监理单位应与索赔双方共同在索赔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督促索赔双方执行协议内容;否则,按照法律相关程序办理。e)费用索赔申请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审批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1的要求填写。7.6.4合同违约管理7.6.4.1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合同违约管理应符合DZ/T0222的相关规定。7.6.4.2因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最终解除,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7.6.4.3当施工单位违约,建设单位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7.6.5分包合同管理7.6.5.1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7. 6.5.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后,项目监理机构方可允许分包单位进场。8. 6.5.3分包管理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并监督现场工作,但不受理分包合同争议。 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报验、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分包工程只有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1.1.1 6.5.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2的要求填写。8工程验收监理8.1 一般规定8.1.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8.1.2 工程质量评定按照T/CAGHP054的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8.1.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经评定为合格等级,方可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不同验收阶段,各参建单位可分别按附录E整理和提交工程竣工归档材料;未通过竣工验收时应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直至通过竣工验收。8.1.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组织初步验收:a)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b)各分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自验,质量合格;c)完成项目资料整理;d)项目建设单位向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提出了初步验收书面申请。8.1.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组织竣工验收:a)项目初步验收合格;b)初步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已经落实;c)完成项目工程结算;d)项目工程试运行一个主汛期,且变形监测和工程效果监测成果符合要求;e)项目建设单位向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提出了竣工验收书面申请。8.1.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8.1.7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资料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