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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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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docx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是唯一的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二)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市县开展相关认定管理工作,指导问题整改;(三)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第三条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报备等日常工作,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遴选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三)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计机构监督管理;(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认定委员会提出的整改建议;(五)跨认定委员会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六)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来琼设立法人企业管理工作(建议删除);(七)高新技术企业宣传、培训、火炬统计及分析相关工作;(八)每年向认定委员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九)完成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实行长年受理、分批评审,每年安排认定不少于两批。第五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机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o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印发申报通知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和时间节点等。(二)企业申请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向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 .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5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6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7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8 .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9 .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10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三)科技管理部门推荐1 .材料审核。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2 .实地核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3 .推荐上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推荐工作,须主动协调同级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环保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结合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情况形成本市县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意见和名单并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部门对推荐上报结果负责。(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已委托给的市县和重点园区,由委托的市县和重点园区负责,其它市县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织要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领域,对申报企业分组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小组由本领域的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财务专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后按平均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五)综合审查。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等作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处理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六)认定报备。省认定办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拟通过认定高企名单,牵头组织召开省高企认定委员会会议,审定评审结果,审定通过后报国家认定办备案。报送国家认定办时间不得晚于当年11月底。(七)公示公告。经国家高企认定办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核发证书编号。对公示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认定办提出,由省认定办核实处理。当年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评审完成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颁发证书。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章)。第四章检查与复核第七条省认定委员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弓I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各市县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复核高企资格。第八条被公示企业或已认定的高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认定委员会进行复核:(一)国家高企认定办抽查发现问题的;(二)省认定办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三)相关部门提请认定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四)被举报投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五)已认定的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火炬统计企业年报数据当年未填的;(六)已认定的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火炬统计企业年报以及纳税申报数据与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不符的。第九条复核流程包括受理复核申请、商议启动复核、组织资格复核、综合审定意见、复核结果办理。(一)受理复核申请。被公示企业或已认定的高企存在“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统一收集后转交省认定办处理。(二)商议启动复核。省认定办收到复核申请、投诉举报后,商议是否启动复核工作,审定需进行复核单位及核杳要点。(三)组织资格复核。对涉及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严重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省认定办直接取消高企资格。需要组织专家复核的,由省认定办组织或委托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采用会议复核或现场核查的方式组织专家复核。复核前通知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专家根据核查要点,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说明材料,针对企业的高企资格条件存在疑议的方面进行复核,并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复核专家组综合意见表(见附件2)。(四)综合审定意见。省认定办对专家组复核意见的认定事实、政策依据进行案头形式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省高企领导小组审定。对政策规定不明确、尺度把握不清等特殊情形,由省认定办请示国家认定办具体指导、裁决。(五)复核结果办理。复核结果通过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反馈企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省认定办正式发文取消其高企资格。报国家高企认定办,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第十条经复核,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取消其高企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四)认定复核结论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第十一条复核后,被公示企业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取消备案;已认定的高企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取消其高企资格;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企认定,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五章专项审计笫十二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二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0人以上;(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第十三条专项审计有关要求:(一)专项审计机构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二)专项审计机构自行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专项审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杳,对不符合要求的,其出具的专项报告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四)专项审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出具专项报告。第六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十四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二)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三)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五)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第十五条在省科技专家库基础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和专家使用记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诚信承诺制。第十六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在备选专家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签订承诺书,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第十七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相关办法。(二)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财务专家应参照审计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三)专家在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第七章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通过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在企业信息注册登记项下申请,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按照“简单更名”程序办理;(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照“复杂更名”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名称变更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一)简单更名需提交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等);3 .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核心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若不能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变更材料,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完成企业工商更名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报送完整材料)。(二)复杂更名需提交材料(其中6-8项材料在变更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提交):1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3 .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核心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若不能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变更材料,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完成企业更名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报送完整材料);5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6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7 .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8 .经具有资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流程:(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名称变更后,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完成网上更名操作。(二)审核公示。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简单更名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异议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2.复杂更名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异议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认定委员会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二条跨认定委员会整体迁入我省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迁入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异地迁入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对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委员会通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十四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越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公告,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二十五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的审计机构必须具备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和资质,据实开展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建立专项市计机构评价考核体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过程同步开展审计中介机构评价,评价较差的予以约谈整改。第二十七条认定管理办公室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托事项时,应向受托专业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职责明确、定位清晰的协同工作体系,加强工作指导、审核把关及监督管理。受托专业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内控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专业人员政策培训,推进全流程信息化、痕迹化管理;制定评审方案,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知悉范围。第二十八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受托专业机构严格落实回避、保密和监督制度,按照相关要求抽取和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省科技厅审计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受托专业机构对专家参评情况进行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专家,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未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给予相应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及时完成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不得临时增加审查标准或随意放宽条件,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不得通过形式审查,严格把关。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按照集中、封闭原则,在具有评审条件的评审室开展,保证评审的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专家抽取邀请、专家评分、专家组意见等评审信息必须全流程记录,建档留存,确保可查询、可追溯;未签订承诺书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评审过程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业务监督,省科技厅机关纪委和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纪律监督。第三十三条严格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确需变更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评估,提出变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联合受托专业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每年开展认定材料检查和火炬统计数据检查企业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并根据检杳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第三十四条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健全投诉渠道。认定委员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台账,省科技厅机关纪委和审计监督部门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控和随机检查,形成“受理一交办一承办一核实一销号”工作闭环,监督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肃查办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材料清单(模板)2 .高新技术企业受核专家组综合意见表3 .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材料清单(模板)(根据企业资格复核要点,拟定针对性材料清单)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立项报告、立项批文,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中期报告、阶段性成果、结题报告与项目相关的检测分析报告、项目验收材料、试验产品与样品等证明材料)。3 .企业被复核年度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归集核算资料(如: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账、辅助账,若确有需要可进一步查阅相关核算科目的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4 .企业被复核年度的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若确有需要可进一步查阅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5 .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相关性说明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如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如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如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6 .企业员工花名册、用工合同、上年度全年员工工资表、个税名单截图、科技人员花名册。7 .企业被复核年度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若确有需要可进一步查阅相关核算科目的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复核专家组综合意见表企业名称:受XXXXXX委托,专家组于XXX年XX月XX日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的形式核查了XXXXXX公司XXX年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相符情况。经查看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研发及生产场地,核实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收入、研发费账册具体情况,对照高企认定评审指标及评分细则,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如下:(专家根据复核问题填写意见,可参考以下方面撰写)1 .企业申报条件。2 .科技人员情况。3 .研发投入情况。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5 .知识产权情况。6 .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7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8 .创新能力评价。经复核,专家组一致认为XXXXXX企业符合/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家组签名:1.专家所在单位:职称:签名:2.专家所在单位:职称:签名:3.专家所在单位:职称:签名:4.专家所在单位:职称:签名:5.专家所在单位:职称:签名:日期:年月0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承诺书本人愿意接受XXXX邀请,作为XXXX年高新技术企业XX评审专家,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特作出以下承诺!1.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2 .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立即主动向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申明并回避;3 .不利用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项目申报人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4 .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评审专家意见;5 .不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6 .不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项目申报者的商业秘密;7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单独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8 .不索取或者接受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9 .在评审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评审工作结束时将所有评审资料、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等完整交回评审执行机构。本人若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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