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8.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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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8.20.docx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明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本导则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域立维乱_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箜项目。包括:(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项目;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城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市政管理设施项目。(2)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区周边沿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含公路、站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航道等;城区及周边沿线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含防洪除涝、水资源管理等。(3)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4)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以及教育辅助服务设施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医疗J疾控、妇幼保健、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人、孤儿、残疾人等养护服务和社会救灾救助项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项目。(5)公共管理设施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6)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7)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睑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第四条【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政府及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1)项目谋划。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其中:市发改委统筹谋划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油气管线等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牵头负责谋划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扶贫开发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建设项目;市住建局负责谋划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市城管局负责谋划供排水、供热、供气、公园广场、箜车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城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交通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沿线公路、航道、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水利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沿线防洪排涝、水资源管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数管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本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2)计划编制。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计划、征迁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3)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年度投咨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授权负责依法依规筹集、拨付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4)组织实施。市重点处负责组织实施红线宽度18米以上(含)市政道路、桥梁以及市政府指定"交钥匙''工程;其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5)审批监管。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交,依法依规简化、优化相关审批手续,合力、高效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预算审核、价款结算等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谋划提出第五条【建立谋划储备库】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生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I)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市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2)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3)市领导谋划提出的项目。谋划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和资金来源进行初步论证,汇总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列入谋划项目库。第六条【开展项目论证】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送划储备库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投资及融资方案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市政府,经常务副市长、市长研究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通过论证报市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建立前期工作库】市发改委统筹负责菅矍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合规、高效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对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下达前期工作任务单,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调度通报工作进度。第八条【前期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用地、规划等相关工作。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初步设计中单独说明并提供依据。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明确具体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等。对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国家、省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市直相关承办部门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第九条r前期工作责任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谋划单位。对需采取“交钥匙”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提出申请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发改委下达“交钥匙”工程交办单,市重点处负责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并组织实施,项目谋划单位积极做好配合。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须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及时向市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第十条【协同开展前期工作】对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枇复,及时确定规划红线,审查规划方案,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市住建局依据用地红线据实测算征迁费用,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属地政府下达征迁任务书,征迁费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征迁经费未落实的,不得下达征迁任务书,不得启动征迁。第十一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提前开工建设,相关工程款可从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1)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由市城投公司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据实测算,列出资金需求清单,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2)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库中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下一年度上半年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新建计划,明确建设工期、年度计划工程量和计划投资额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综合考虑市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编制开工计划。(3)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对已申报争取上级债券资金、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暂未落实的,列入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待申报争取的建设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瓮设。(4)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前期工作项目库和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时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出具开竣工时间、年度建设任务书面承诺,报市发改委备案。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和执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到位。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在年中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对项目确实需要停建、缓建、重大变更或增补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意见,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年度调整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报市人大审议。未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及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工作方案,明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标段划分、资格条件、评标原则、发布媒体、投诉受理、保障措施等。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招标工作方窠原则上需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市公管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对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及时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挂网招标。对发生流标、投诉等情况,未如期完成招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会同市公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未列入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征迁工作未完成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第十五条【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对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施工保障工作。具备进场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组织进场施工。第十六条【严格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照承诺的开工、竣工时限加快推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市政府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跟踪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性计划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不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单项验收、2个月内组织开展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报市城投公司审核。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牵头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未办理财务决算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质保金。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第十九条【及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市档案局负责按规定对项目档案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第七章督查考核第二十条【加强督查调度】市发改委负责调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市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根据职责分工,每个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一条【强化考核问责】市委督查办、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未按节点推进的项目下达督办单,逾期一次的由责任领导进行约谈提醒,逾期二次的进行通报批评,结果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政府(管委)可参照本导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导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