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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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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例范本).docx

    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例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租赁房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第四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堂:(二)负货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信息统计等工作;(三)管理从事商品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从事商品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监督管理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第五条其他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辖区内商品房屋租赁的各项工作;(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承租人居住证办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贡商品房屋租赁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贡商品房屋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租赁房屋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五)市税务部门负责商品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贡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贡,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贡租赁房屋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H愿、公平、诚信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生态文明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八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商品房屋:(二)依法履行租赁的商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的商品房屋的使用情况;<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的商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出租的商品房屋;(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九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的商品房屋的使用情况:(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的商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掩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条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规范的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一)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装修及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三)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四)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五)租赁期限;(六)租金、押金数额及交付方式:(七)房屋修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转租的约定;(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及违约贡任;(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一条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夏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商品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商品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六条商品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商品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订立、变更、终止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八条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由一方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或者从事商品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委托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证件。第十九条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二)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明。转租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二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对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第二十一条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及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向原登记备案单位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商品房屋租赁信息网络,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定期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并对商品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商品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并建立从业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街道办事处、市H然资源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商品房屋租赁信息。各街道办事处、市公安机关、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在口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境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办理。第二十七条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必要的商品房屋租赁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第二十八条集中给多人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火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商品房屋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因商品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从事商品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H发侦之口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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