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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 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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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 草案).docx

    附件1山东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设立变更第五章产业发展第六孽要素配置第七章服务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产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商务、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第七条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实行“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将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才融合,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五)负责开发区财政、统计工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六)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和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对不适宜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第十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权责清单。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一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委员在开发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开发区应当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第三率规划建设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和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主导产业、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十五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与奖惩制度。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第十六条开发区应当完善道路、能源、信息、供排水、治污、消防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交通等新型基础设施。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第四章设立变更第十八条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九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重大生产力布局、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二)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有明确的面积范围,土地权属清晰;(四)有明确的主导产业;(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因自身发展需要、国家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以申请扩区、调区。开发区扩区、调区或者更名的,应当按照原申请设立程序批准。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主导产业突出、发展质量高、土地集约利用好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或者环境保护不达标等问题突出的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第二十三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第五章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根据各地优势,因地制宜确定各开发区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第二十五条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发区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第二十七条支持开发区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集群。第二十八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研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区域创新高地。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参与山东科技大市场建设,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第二十九条开发区应当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深度融合,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创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创新载体;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引领主导产业高端化发展。第三十条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三十一条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开发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第三十二条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资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招商引资效能。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第六章要素配置第三十三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制度,加强开发区土地、资本、人才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第三十四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创新创业平台用地保障,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第三十五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财政政策,提高开发区的发展能力。第三十六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和资产利用效率。第三十七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支持开发区建设运营主体上市。第三十八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方面的资金,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投向开发区,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规定。第三十九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完善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对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第四十条支持开发区对外贸易创新提质,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打造国际经济合作高能级平台。支持开发区引进、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外资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第四十一条支持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鼓励联动创新、融合发展。第七章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四十三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机制,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第四十四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四十五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开发区信息统计体系,加大数据共享应用,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四十六条支持开发区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纳入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化工园区等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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