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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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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docx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小修保养和公路改扩建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养公路和地养需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与直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养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省养公路预(概)算投资100O万元以上(含100O万元)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养普通公路预(概)算投资100O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高速公路预(概)算投资100O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组织实施。地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将养护工程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保障养护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第十二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第十三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第十四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第十五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第三章计划及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计划开展养护需求分析,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优先安排建设。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按照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等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决策,建立养护工程五年规划项目库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第十九条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项目库产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达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含省养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地养需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省养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地养需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养护工程年度计划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二十条除突发事件、抗灾抢险或战备需要等特殊情况外,未列入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实施。第二十一条列入省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视同立项。第二十二条省养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地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库情况和当年省级财政财力按年度切块下拨。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不得以虚冒领、重复申请、报大建小等手段套取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第四章前期工作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兼护技术方案,并估算工程造价。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二)做好涉及生态红线、用地、用林、水源保护等专项调查和论证,确保顺利实施;(三)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五)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六)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第三十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规范设计审查流程,加强设计审查管理,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并合理可行。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加强动态管理。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度。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设计,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直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设计,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地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三十四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细则实施。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养护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第三十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直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含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七条地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备案和监督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第六章工程管理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施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许可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直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许可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地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施工许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四十条养护工程施工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未开展监理咨询服务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批复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承包人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第四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竣工决算审计。第四十四条技术复杂程度高或预(概)算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第四十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并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直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并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六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后应立即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第四十七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第四十九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九)完成财务决算并上报审批部门。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应于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第五十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验收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组织方式、鉴定办法等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脸收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验收,除通车试运营期为12个月以上,其余的验收条件、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组织方式、鉴定办法等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地养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第五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公路养护工程顺利实施。第五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对列入省级养护工程计划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十一月底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企业和人员的从业行为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用评价并报送评价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对存在信用评价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实行联合惩戒。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下一年度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资金。(一)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二)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三)无正当理由,年度实施计划完成85%以下的;(四)因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组织不当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六)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被通报批评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琼交运建(2016)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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