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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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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x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2023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十一)通风与空调工程-52-(十二)建筑电气工程-54-(十三)智能建筑工程-57-(十四)市政工程-57-四、质量管理资料58-(一)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58-(二)施工试验检测资料-59-(三)施工记录-60-(四)质量验收记录-61-五、附则-61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2.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0号);(7)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J46-047-2018)(6)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技术标准(DBJ46-061-2021)等。(三)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1 .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在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列入监督范围。2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3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时,宜组织专家论证,并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以确保工程质量。4 .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1)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2)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3)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5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与建设规模相符合的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委托开展审查业务。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6 .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杳合格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7 .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在会审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2)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主要交代工程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9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2)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3)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抽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11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按时将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申请验收时提报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接收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审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对;(3)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12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二)勘察、设计单位1.在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2 .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以及设计单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所承担的责任,在设计单位具备提出合理技术处理方案的能力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优先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加固、修复的设计工作。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就已确定,工程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的意图,因此在工程出现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为及时更好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将事故损失减少,本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当工程质量事故涉及到工程勘察内容时,本条同样适用于勘察单位。3 .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三)勘察、设计单位4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下情况属于违法分包、转包工程:(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8)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9)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10)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1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12)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1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转包行为。5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1)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2)项目经理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项目管理义务,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并有带班记录;(3)项目经理的更换须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6 .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5)270号)的规定,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o7 .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3)施工组织设计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由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组织实施。8 .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2)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3)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市批后,由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组织实施;(4)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9 .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必须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应分级进行。第一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主管工程师及全体技术人员进行交底;第二级:各分部分项工程主管工程师向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进行交底;第三级:现场技术员、班组长向该分部分项工程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施工准备、施工工艺、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10 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施工现场应配备设计文件中引用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11 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由施工单位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2 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3 .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市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14 .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5 .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各类质量管理施工记录应由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写,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16 .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7 .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8 .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项目负责人或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快速上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调查、询问,并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19 .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或样板间,包括材料样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2)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3)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以文字介绍;(4)样板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样板制作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5)样板完成后,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共同验收,并留存样板验收资料。20 .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脸报告。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所涉及到不合格报告对应材料部位的施工,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方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并依据整改方案进行落实。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O.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Ino(十)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 .管遒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2)排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3)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柱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敷设在高层建筑室内的排水塑料管道,当管径大于等于I1.On1.rn时,应在下列位置设置阻火圈:明敷立管穿越楼层的贯穿部位;横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和防火墙的两侧;横管穿越管道井井壁或管窿围护墙体的贯穿部位外。(2)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4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2)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装设计允许偏差为±20mmo(5)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设爬梯。6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7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8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和密闭水箱(罐)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规定;(2)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3)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9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十一)通风与空调工程1 .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2 .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3 .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和噪声;(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4 .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宸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5 .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6 .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7 .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冷(热)水、冷却水与蓄能(冷、热)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W1.oMPa时,应为1.5倍工作压力,最低不应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1.0MPa时,应为工作压力加0.5MPa:(2)系统最低点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应稳压IOmin,压力下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应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对于大型、高层建筑等垂直位差较大的冷(热)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当采用分区、分层试压时,在该部位的试验压力下,应稳压IOmin,压力不得下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该部位的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3)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脸压力(冷水)应为1.5倍工作压力,且不应小于0.9MPa;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8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9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十二)建筑电气工程1.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1)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均应热镀锌,水平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圆钢或扁钢,垂直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角钢、钢管或圆钢;(2)特殊要求接地装置可按设计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铜棒、铜覆钢(圆线、绞线)、锌覆钢等材料;(3)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4)等电位连接应连接可靠。10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1)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租值应符合设计要求。11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1)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2)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US波形);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3)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应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电气连接。12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13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14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11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连接导体,保护连接导体截面积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连接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16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1)普通灯具安装:质量大于3kg的悬吊灯具,应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质量大于IO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普通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2)专用灯具(包括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急灯具按防火分区设置,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采取防火隔堵措施;标志指示类灯具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应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景观照明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十三)智能建筑工程1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3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4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5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过防火分区、洞口时其洞口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十四)市政工程1 .道路路基填料强度满足规范要求。2 .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 .道路基层结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4 .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5 .预应力钢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6 .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7 .垃圾填埋场站导气石笼位置、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8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9 .按规定进行水池满水试验,并形成试验记录。四、质量管理资料(一)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 .水泥。2 .钢筋。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4 .砖、砌块。5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6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7 .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8 .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9 .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10 .防水材料。11 .门窗。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13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14 .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15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缆、电线。16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17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18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以上建筑材料进场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二)施工试险检测资料1 .夏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2 .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3 .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4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5 .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6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8 .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检验报告。9 .沉降观测报告。10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报告。11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12 .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13 .外墙外保温粘贴强度、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14 .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15 .幕墙的性能检测报告。16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17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18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19 .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20 .风管系统漏风量、总风量、风口风量测试报告。21 .空调水流量、水温、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监测报告。(三)施工记录1 .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2 .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3 .混凝土及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4 .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5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6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7 .桩基试桩、成桩记录。8 .混凝土施工记录。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10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11 .预制构件吊装施工记录。12 .钢结构吊装施工记录。13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14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15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16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17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四)质量脸收记录1.地基验槽记录。2 .桩位偏差和独顶标高脸收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5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6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五、附则(一)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2023版)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的,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全过程施工质量管理。推进细则是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行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遵照执行。(二)除执行本细则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还应执行现行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三)本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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