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docx
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托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公场所,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逐步构建全域覆盖、管理规范、组织有序、保障有力的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第三条开展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突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二)坚持政府主导。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导、监督全省的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三)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退役军人诉求,努力为退役军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志愿服务,将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坚持法治思想。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全面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五)坚持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志愿服务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志愿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都能获得法律志愿服务,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退役军人在每一个法律志愿服务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六)坚持改革创新。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实现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办案标准化。第四条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在工作、生活中与本管理办法无关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志愿者身份无关,按照责任自负原则,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不得在工作、生活中利用其志愿服务者名义和身份进行与志愿服务无关的行为或利用志愿者身份进行恶意炒作,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名誉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笫二章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第六条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可以向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协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代理类服务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担任委托代理人情形);(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化解民间纠纷。(三)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四)为有需要的残疾服务对象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五)积极参与法律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六)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治文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第七条加入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应具备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热爱法律志愿服务事业的属地公民,在属地工作、生活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或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者、西部志愿者优先。(二)具备参加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员优先;(三)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服从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申请提供委托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法律志愿服务者,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志愿服务者,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队员身份的;(五)其他不宜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队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提建议、意见;(二)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务;(三)向属地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申请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参加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提供的培训;(五)获得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服务证、服务记录证明;(六)自愿加入或退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需退队的,应提前一个月申请;(七)享受相关法律、法规及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队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和XX省关于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管理制度;(二)履行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志愿服务,认真完成法律志愿服务队交办的各项任务;(三)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告知;(四)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五)不得以法律志愿服务队队员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六)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良好形象;(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责任。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各地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坚持自愿参与和积极引导相结合,由本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活动开展等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确保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规范有序运行。第十三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招募采取推荐择优选用、公开招募方式,按照自愿报名、考核评定、公示录用等规范程序确定。公开招募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的,应明确公告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成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应当按照招募单位要求,提交法律志愿服务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等基本信息。第十五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可以提出退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队伍的申请,招募单位应当在收到其退出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退出工作。第十六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本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以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道德失范、违纪行为的;(三)未经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批准,擅自以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或志愿者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四)组织、煽动服务对象以维权名义信访、聚集的;(五)不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的;(六)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七)违反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相关其他行为规范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离队后,应当将相关身份证件、证明、相关标识等退还管理单位,不得再以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身份或名义进行任何活动。第五章激励保障第十八条逐步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激励机制,规范法律志愿服务记录。对志愿者日常服务、辅助工作、出勤登记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对在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九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可根据国家和我省志愿服务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应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应当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支付法律志愿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外,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各级民政部门有关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各级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队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并制定管理标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