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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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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docx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本科高校捐赠,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自2018年起,省财政对省属本科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配比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安排的普通本科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本科高校实行奖励补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四条本办法认定的、财政资金予以配比的捐赠收入,是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实际到账、学校可统筹使用的货币资金收入。具有特定使用用途等类型的捐赠收入,省财政不予安排配比资金,具体包括: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的股票、股权,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冠名奖助学金等。第二章申报及评审第五条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第六条高校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配比资金申请。第七条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一)高校填写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省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捐赠收入单据、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省财政配比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捐赠收入单据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学校的捐赠收入进行审计。第三章配比资金的安排第九条配比资金按认定捐赠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未来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对配比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配比要求的捐赠收入,向有关部门、高校核定下达配比资金。第四章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十二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X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第十三条高校自收到省财政配比资金预算指标2个月内,要将配比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五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高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共用。第十六条配比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省财政将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或扣回该校配比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三)违反中央、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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