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docx
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一、基本案情张某的母亲李某于2011年被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18年9月10日,李某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去世.张某遂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移交某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区医学会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7张某不服首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某市医学会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同首次鉴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该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后认为,上述三项内容符合规定,并于2019年12月6日发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告知书.张某对告知书作出的告知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匏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告知。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理告知。张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及行政且议决定.张某诉称:某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没有认真审查其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也没有认真听取其陈述、答辩内容,更没有核实事实和证据,鉴定结论错误;鉴定组成员资格审杳及抽取存在违规情形,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组成员仅涉及血液内科专业而不涉及多学科专业,鉴定专业类别错误.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又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张某申请.二、行政旦议解析针对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尽到审核义务和责任的观点,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被申请人收到该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在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审核方面,被申请人通过比对相关学科专业组专家库成员名单,确认5名鉴定组成员均系专家库成员,目满足主要学科专业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二分之W要求.故此,鉴定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在鉴定程序审核方面,被申请人审查了某市医学会受理鉴定、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随机抽取专家编号、推选鉴定组组长、医患双方陈述、鉴定组成员提问、医患双方答辩以及鉴定组成员讨论、合议并形成鉴定结论等环节,各环节均有相关书面材料,且有关方均签字或盖章予以证实.故此,鉴定程序符合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审核责任,其据此作出的告知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三、行政诉讼解折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有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就相关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告知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匏议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夏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了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的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被告(复议机关)收到原告(张某)行政且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豆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诉行政处理告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审所作判决理由正确,予以确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告(张某)认为鉴定组组成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被告(复议机关)作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四、法理评析在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工作中,投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现象屡见不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依据,是正确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基础.只有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合法,才能保证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据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内容包括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专业类别是否与被鉴定争议吻合、鉴定组成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医患双方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不过多涉及专业实体内容.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分析、责任程度认定等,则属于同行评价范R1.当事人如不服首次鉴定结论的,可通过申请再次鉴定获得权利救济.正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迸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