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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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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关于新时代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精神,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设置一批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捕捉收容一批无主犬、流浪犬、烈性犬,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养犬行为,大力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二、整治重点(一)遛犬不系绳(链)、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二)无主犬、流浪犬;(三)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犬只伤人、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组织领导成立市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徐礼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区文明养犬集中整治、部署调度以及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四、职责分工(一)十里铺乡、各街道职责负责本辖区文明养犬整治工作,组织社区(居、村)委、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辖区各单位、社会团体,做好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积极引导养犬人自律,调解养犬纠纷,沟通联系对流浪犬、无主犬、烈性犬的捕捉,捕杀狂犬等。(二)部门职责1 .宣传部:负贵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开展市区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曝光违规养犬行为。2 .公安部门:负责捕捉流浪犬、无主犬、烈性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依法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3 .城管局:负责及时劝阻、制止和纠正养犬人在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骑路市场、中小学校园周边、公共广场(文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遛犬不系犬绳、不即10.卫健委:负责区属医疗机构的文明养犬管理。并联合属地街道、社区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内部的文明养犬管理。I1.民政局:负责辖区养老院内部的文明养犬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五、工作任务及步骤(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横幅标语、电子屏、广告栏等广泛宣传通告和文明养犬相关规定。乡镇(街道)及社区(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等要通过张贴通告(附件1)、召开座谈会、发放致城区养犬人的一封信(见附件2)等形式,宣传文明养犬知识;要组织人员在街面、公园广场、车站码头、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生活小区、校园及周边、医院、景区等重点区域、场所开展宣传,提醒告知养犬人携犬外出需要遵守的文明养犬注意事项,提高养犬人的文明养犬意识,争取广大市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在重点区域、场所设置文明养犬须知,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入标志。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员工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形成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底前)全区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等,要组织人员或志愿者在本辖区犬只活动较多的生活小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大型商场超市、校园内部(含高校)、中小学校周边、医院、公园、公共(文体)广场、农贸市场、景区景点、交通场站、公交车站等场所、区域开展经常性巡查执法、巡逻值守,尤其是在溜犬重点高峰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罚。集中整治期间,区本级及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邀请媒体记者现场报道,宣传文明养犬行为,曝光违法养犬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正面宣传引导,负面曝光震慑。工作中,对携犬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对流浪犬、无主犬、烈性犬一律收容,狂犬一律捕杀。(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0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对前段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对工作成效开展“回头看”,重点整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区域、场所。要总结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养犬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将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转入常态化,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严管严杳态势,不断巩固和深化文明养犬整治成效。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文明养犬是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克服畏难情绪,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整治取得最大成效,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呼声。(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公布不文明养犬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城管部门12319),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主动开展文明养犬整治工作,宣传发现、劝阻制止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教育引导文明养犬。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巡逻工作,主动发现捕捉无主犬、流浪犬。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养犬行为和无主犬、流浪犬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做好查处、捕捉等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十里铺乡、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认真填写市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数据汇总表(附件3),于每周五下午17:00前报送至公安分局。(三)强化文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在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杳处违法养犬行为时,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要全程录音录像,不得以野蛮残忍的方式捕捉流浪犬、无主犬,防止产生负面舆情。(四)强化督查考核。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区文明办、区纪委将组织暗访督查并通报。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对工作不力,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不文明养犬整治工作问题突出的,依纪依规予以问责处分。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2 .致城区养犬人的一封信3 .市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数据汇总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二、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链);(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相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三、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四)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四、犬只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烈性犬一律收容,狂犬一律捕杀。五、鼓励市民向公安110、城管12319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致城区养犬人的一封信尊敬的养犬人:您好!近年来,城区养犬人外出遛犬不系犬绳、不清理犬粪、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现象较为普遍,犬只污染市容环境、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市民反响强烈,已成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范了文明养犬。为贯彻实施通告,市文明办决定自即H起至10月底在城区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本市城区为限制养犬区。限养区内,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居民,除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外,每户可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明确界定(暂定):英犬、猎犬、狼犬以及各类牧羊犬等具有攻击性犬只为烈性犬。二、养犬人应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只须圈养,严禁放养,并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三、携犬外出,须束犬链,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携犬外出,请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请匆进入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请勿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请勿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犬只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烈性犬一律收容,狂犬一律捕杀。五、“市红爱犬类收容寄养基地”为城区犬只收容站,负责收容市民主动送交放弃饲养或寄养的犬只以及捕捉的流浪犬、无主犬、烈性犬。对于收容的犬只,可由符合条件的市民领养;对因未束犬绳(链)被捕捉收容的无主犬,养犬人要求领回的,须由所在地社居(村)委、属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可领回继续饲养。六、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市文明办2020年8月13日附件3市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数据汇总表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次)捕捉收容(只)捕杀(只)行政处罚(人)不系犬绳不清除犬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流浪犬无主犬烈性犬狂犬不清除犬粪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非苴SIIaI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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