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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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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docx

    关于新时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数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0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第五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i般应当经过以卜.程序:(一)调查研究;(一)公众参与及征求意见;(三)专家咨询论证;(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提出和确定的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杳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方案。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事项,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的决策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报告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第十i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及依据。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方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合法性论证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到的规划、土地(矿产)、岸线资源、政府投融资等专门问题,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承办单位以及决策执行所涉区域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决策方案论证的县政府法律顾问、风险评估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代表及专业人上等列席会议:重大民生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重点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及其拟定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末位发言,综合各方意见,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相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同意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委同意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二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30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石政(2017)25号)同时废止。附件:1.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附件1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重大事项名称决策承办主体决策执行主体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发改委县发改委2土地、矿产利用规划编制及调县自然资县自然资源整源和规划局和规划局3城乡规划、容积率编制及调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县发改委县科经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5上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重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县住建局县住建局7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县财政局县财政局8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县财政局县财政局9县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县财政局县国资委10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融资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11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审计局等1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县国资委县国资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13公共资源交易县发改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14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调整县文旅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15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招商服务中心各乡镇、县政府相关部n16区划调整、行政机构改革、事业机构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1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县发改委县发改委18事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事项县政府相关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19事关重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20事关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县司法县司法局、事件事项局、县政府相关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21事关重大法治建设规划、方案等事项县司法局、县政府相关部11县司法局、县政府相关部门附件2政府系统币:大那项决策流程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条为健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听取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听取意见是指县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吸收、采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经调查研究形成决策方案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明确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五条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被听取意见对象的范围,采取书面、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第六条承办单位在听取意见前应事先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方案、情况说明等资料,供被听取意见对象了解决策方案。第七条决策事项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一般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一种或多种途径征求意见;(二)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三)明确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四)公布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吸收、采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听取意见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应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听取意见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专家咨询论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县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就决策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其他相关技术因素进行专业性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可以对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其中一部分开展咨询或者论证。必要时,承办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第四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二)选定咨询、论证的专家或机构;(三)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七)组织形成咨询、专家论证报告;(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实施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决策后评价报告应当按工作分工报县长、副县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形成最终决定。第十三条县政府作出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后,决策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县政府决定修改决策内容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第十四条决策后评价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对于出现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价调整。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实施后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法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决策责任分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五条对县政府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出现应当追责情形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县政府负责同志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和承办科室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承办科室负责同志、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经审萱的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负责,其主要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经审查的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负直接责任。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第七条决策执行单位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正确执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行为,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八条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第九条在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决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制定会议纪要,开展执行情况督查,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第卜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三)未按照规定经过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决策的;(四)经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五)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作出决策的;(七)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八)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以及拒不执行决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有权单位予以追究。第十三条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责任追窕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第十四条被追究决策责任的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追责部门在调查、处理决策责任追究案件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第条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县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决策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等档案材料;(二)决策方案的形成档案:包括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定程序的情况等档案材料:(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四)集体讨论决定档案:包括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决策讨论结果等档案材料;(五)决策执行结果档案:包括决策公开公布,执行和调整情况以及跟踪后评估结果等档案材料;(六)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审查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第七条属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科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移送原件并留存副本。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档案管理科室应当将本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按年度档案整理并归档,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备案。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按年度档案整理并归档,并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目录报县政府备案。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忐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除涉密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事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第十二条县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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