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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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代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政(2022)54号)、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促进全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腾笼换鸟”工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桐办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标进军“全省十强”的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对标省内第一方阵、县域龙头的产业用地绩效,对标宁国、广德县域产业空间治理,坚持“亩均论英雄”“效益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环境论英雄”,提升单位土地的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城镇低效建设用地调查技术要点,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集发改、资规、科经、税务、应急、生态环境、招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数据,对全市所有产业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标准自动生成闲置、低效用地名单。坚持分类处置、力促成片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成片规划和集约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部门信息,划分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原则。站在历史的维度,客观评价低效用地企业曾经为作出的贡献,不没功;站在现实的维度,真实反映利用状况和事实差距,不护短。对闲置、低效用地整改工作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第二章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范围和处置方式第四条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范围:2009年1月1日以来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第五条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1.加快土地供应。(1)对批而未征土地,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满足供地条件。(3)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4)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2 .完善供地手续。(1)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政府有关部门。(2)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杳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 .据实核销批文。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经市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第三章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1 .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3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文物保护等原因造成动工延迟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第九条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终止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第十条除被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外,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置:1.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2 .延期动工开发。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期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逾期未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3 .有偿收购。与土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4 .置换土地。市政府按照节约集约原则,为土地使用权人另选合适地块进行置换,重新安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第四章低效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低效用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但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达不到相关规定或产出较低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土地:1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2 .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3 .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4 .前三年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低于区域平均水平(其中经开区5万元/亩:双新产业园、龙眠和文昌街道3万元/亩;各镇2万元/亩);5 .宗地内开发建设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且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5亩的工业用地;6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第十二条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通过以卜.方式开发利用:1 .追加投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亩均产出效益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与属地政府签订补充协议,限期追加投资开发建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和企业用地亩均效益目标。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达到约定目标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到期达不到约定目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2 .有偿收回。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或再开发后涉及需要改变用途的,或进行成片开发的,市政府有权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 .流转盘活。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已满足转让条件,但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建设期限、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4 .协议置换。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5 .破产重组。长期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企业,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腾出土地盘活闲置资产;或在破产过程中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引导企业进行重组,缩短处置时间,完成闲置、低效用地处置。针对通过破产清算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企业闲置、低效用地,鼓励平台公司参与司法竞拍。第五章闲置、低效土地的处置程序第十三条对于第三方清理出来的疑似闲置、低效产业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认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认定通知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属地政府逐宗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动态更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第十四条由属地政府先送达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认定通知书和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政策文件,同时征询企业初步整改意向,并启动详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投资协议、企业经营状况、宗地规模、建设使用土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包括未登记建筑面积)、现状用途、抵押查封状态、现状照片等资料台账,建立并完善“一企一档”。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每一宗闲置土地,属无偿收回情形的,依法按程序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新旧程度给予补偿。不属于无偿收回情形的,交由市包保推进组“一企一策”“一地一策”拟定处置方案。第十六条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方案经政策指导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结果公开公示。第十七条按照已批准的方案,追加投资的,与属地政府签订限期达产达效承诺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和企业用地亩均效益目标。有偿收回或异地置换的,由市政府委托属地政府或平台公司与企'也签订有偿收回补偿协议。异地置换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置换人签订协议出让合同。第六章闲置、低效土地协议有偿收回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市政府授权属地政府或相关平台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整体或部分分割有偿收回。有偿收回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工作按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按照“房随地走”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由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第二十一条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被收回企业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未批已建建筑物,视同合法建筑予以评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被收回企业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未批已建建筑物,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后,视同合法建筑予以评估。第二十二条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在招商引资落户时享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厂房建设补贴等奖励政策,对照合同双方约束条款由市包保推进组、政策指导组会商形成意见,并报市攻坚行动指挥部批准。或依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财税支持等优惠政策,在闲置、低效用地收回时不予清党,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各镇街、经开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区域内工业用地政府实际取得平均成本进行测算(结果报市政府确认),与协商确定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有偿收回价格进行比较。投产经营并在桐缴纳税收三年以上的闲置和低效用地企业,有偿收回价格低于取得区域工业用地平均成本的,可以按照差额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企业,但本文其他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性政策不再享受。第二十四条正式用于回购闲置、低效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公开,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企业完成搬迁后,市政府可委托平台公司与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平台公司负责交房交地后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闲置、低效用地有偿收回档案资料,应当包括补偿方案确定前的会谈记录、相关会议记录、项目资料、委托价格评估机构的合同、整体评估报告、补偿方案、审批表复印件、补偿协议、资产移交单等。企业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相关建筑设计、建设、投资及产权证等资料一并移交。第七章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政策协同第二十八条建立“反向倒逼+正向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动闲置、低效土地和厂房向优质企业转移,实现“增资增效不增地”。第二十九条闲置、低效土地涉及的单位或项目不享受市本级出台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停止受理该类企业新的用地申请。金融机构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该类企业不得申请政府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税务部门对认定为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欠税依法清欠。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应急等部门对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违规生产的闲置、低效用地企业,依法从重处理。人社部门对构成恶意欠薪的企业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引导被欠薪职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发改、科经部门加紧制定差异化水电气资源配置价格,进一步推进“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信息纳入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对闲置、低效用地实行清单式管控,对已确实的闲置、低效用地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在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毕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转让、抵押登记申请。严格管理闲置.、低效用地的项目准入,加强闲置、低效用地的相赁管理,限制闲置、低效用地的无序转租行为。第三十一条“腾笼”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给予不超过购买金额5%的奖励;市区被征收的企业仍在桐投资易地重建开业或购买生产设施、设备等的,其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原征收总额70乐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模式,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安置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22)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腾笼”企业租赁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租赁费用“三免两减半”,减免资金由经开区、属地政府承担。享受相关政策购买、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不得转租、转卖。第三十二条对退出土地使用权且不再申请建设用地的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完成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给予企业退出土地实缴出让价款10%的奖励;比协议约定时间提前6个月以上(含)完成腾退并办妥移交手续的,再按退出土地实缴出让价款10%给予企业额外一次性奖励。第三十三条整体收购时,对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转让方所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实际缴纳方全额先缴后奖。第三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参与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工作,对成功处置闲置、低效用地企业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资金存放业务上给予优先选择或综合考核加分。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政银联动”机制,强化与法院、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在具体司法拍卖等程序上明确土地用途、规划及履行用地相关法定义务,实现源头防范,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第三十六条对认定为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经开区、双新产业园、各镇(街)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监管。针对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不配合且未按照投资协议等协议约定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投资效益、销售规模等要求履行义务的企业,政府协议主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其已享受的各项政策优惠要求予以返还,并按照协议违约条款依法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对虽未按照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协议约定的投资进度、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效益、销售规模等要求履行义务,但积极配合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的企业,政府协议主体可不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含义:动工开发: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已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己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已完成三分之一。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己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动工开发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为准,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注明动工开发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之口起算。转让条件:同时符合,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第三十八条以上各项奖免资金,按财政结算体制及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经开区、双新产业园、各镇(街)及平台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