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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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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docx

    关于全面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条为促进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以版权助力“一区一谷一圈”建设,助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转型、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形成“激励创造、依法保护、有效管理、强化服务”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在市区从事与版权密切相关的创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及在区从事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核心版权产业的企业或机构。第二条【版权企业及园区奖励】对于新落户的版权类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新落户的版权类企业在落户后第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20%以上的,在对应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贡献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园区(楼宇),该园区(楼宇)新入驻的版权类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每增加200万元,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1万元用于奖励其招商团队,本完整会计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类企业,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含)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50%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该奖励与新落户企业的奖励不同时适用。第三条【版权人才奖励】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我区择优推荐企业重点人才参加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青年文化英才和青年后备人才选拔。该人才选拔条件及评选要求参照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以数字经济为重点,吸引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版权领域重点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户。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类企业,可享受以卜人才引进扶持:(一)给予企业1-2名重点人才引进补助名额,每引进一名经企业认定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引进补助,分2年进行拨付。企业对重点人才的申报资格条件负责;(二)依法统筹协调重点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绿卡等政策。第四条【著作权登记资助】对具有市区户籍的自然人或者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已取得国家或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已获得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我区按照以卜.标准对超出市资助件数标准之外的部分,对申请人进行资助:(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25元;建筑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1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275元;摄影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4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70元;视听作品:省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200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300元;国家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二)我区对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同一公民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件。每年我区对作品著作权进行资助的件数总额控制在1500件以内;(三)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省版权示范基地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资助作品件数可适当增加。第五条【版权示范创建奖励】支持辖区内组织和个人积极创建国家、省、市版权示范项目,提升版权创新水平。对新获评的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单位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区发展综合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内规模以上企业上完整会计年度对区发展综合效益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卜.标准对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运营机构进行资助:(一)对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二)对获评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三)对获评市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支持创作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俱优的作品,鼓励辖区企业运用元素,讲好故事。对获得国家、省版权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优秀版权作品(国家级重点版权项目)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分别按照国家级荣誉5万元、省级荣誉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该项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5个。辖区内版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获得国家(含中国版权协会)、省版权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照国家级荣誉5万元、省级荣誉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该项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5个。第六条【组织团体和服务工作站扶持】支持在市区注册登记的组织团体为繁荣发展我区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服务。支持企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向社会提供版权服务。每年对组织团体和服务工作站的扶持名额不超过3个。对同时符合以卜条件的相关组织团体,每年给予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一)有固定办公场地,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二)本自然年度内在区举办服务文化企业、版权企业的活动不少于4次(包括主办、承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宣传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三)本自然年度内组织举办区级以上规模的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领域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助力版权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四)有效助推我区优势版权企业开展版权示范项目创建,推动企业、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五)引领行业发展,配合区版权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动态分析或政策建议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对上一自然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版权服务工作站,按照版权工作、版权展示场地租金的7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的;(二)提供日常著作权登记代办、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的;(三)举办版权宣传、培训、咨询等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活动,每年至少6次的:(四)拥有版权展厅或展示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版权展示内容不少于30平方米的;(五)版权工作站及展厅部分属于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第七条【重大活动扶持】支持在区内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版权领域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创新大赛、版权研讨、社会公益等活动,对有重大影响力、对版权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按实际合法签订且已支付的场地租金的30%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对该类重大活动的扶持名额不超过3个。第八条【版权保护管理服务】整合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力量,对侵权盗版案件进行快查快办;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加强版权创新发展研究,鼓励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版权保护。支持版权服务机构为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版权保护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依托版权、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统计、税务等部门资源,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调查统计、产业政策研究;对重点版权企业,每年提供软件正版化业务培训,提升软件正版化管理水平。建立版权荣誉激励制度,对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方式的荣誉和表扬。第九条本措施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本措施所称“版权类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的核心版权产业,企业主营业收入主要来自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类园区”是指园区内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园区(基地)”以国家、省和市版权局规定为准。“新落户”是指企业在本措施生效后落户,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规模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享受奖励的企业,注册登记和达到奖补条件的时间均应在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中的同一企业每年所获区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总额的70机园区运营机构依据本措施当年所获奖励金额不超过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总额的20%。本措施第三条第三款每年对重点人才补助、扶持的总名额累计不超过10个。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本措施由市区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区版权局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由市区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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