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专家评审工作,提高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质量,结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项目管理工作和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或者奖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知识产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杳、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家库由来源于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的知识产权领域(行业)专业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组成,服务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市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的部门与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工作的部门应当分离。第六条专家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专家评审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所属行业的专业性。第七条专家评审可以采用网络书面评审、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查或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专家评审作出的意见是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支持计划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相关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选用、出库、信息管理等。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入库申请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开展,申请者本人应客观、如实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均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共享合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部门需要利用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相应协助。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后,入库专家相关信息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3年一届,聘任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专家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续聘申请,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见附表2),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重新聘任,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未申请续聘或续聘申请未审核通过的,专家任期届满日其专家资格自动失效,同时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每2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调整的主要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专家受邀和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包括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各项评审项目工作的熟悉程度、应对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和守纪情况等。第十三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更新和补充,及时调整不适宜继续在库工作的专家;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I牛:(-遁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没有被行政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曾担任过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人员,同时具有IO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三)了解知识产权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六)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量工作,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对确有必要入库的资深专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至65周岁;(七)取得其本人现任职单位的同意。(A)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第十五条专家库收录入库评审专家以下基本信息:(一)身份信息。包括评审专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工作单位及职务、需回避单位、学历学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教育、工作经历、银行账户信息、诚信声明等;(二)专业信息。包括熟悉学科、研究领域、专业资格、工作成果、学术成果等;(三)管理信息。包括抽取使用记录、评价情况和操作日志等。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五)对评审机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其它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对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评审信息保密;(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奖补政策、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评审要点;(四)严格遵守本办法回避规定;(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六)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专家库登记信息;(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将该评审专家移出专家库:(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连续3次不参加有关评审邀请,或中途无故退出相关评审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工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四)提供的专家库登记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专家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专家意见的;(六)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专家任期届满且未续聘的;(八)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九)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市知识产权局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布评审专家出库信息,可以向评审专家的任职单位、共享机制单位通报评审专家出库信息。第十九条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或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评审专家工作的,评审专家及推荐单位应当及时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书面说明情况,按规定作出库调整处理。在库专家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自愿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出库后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第三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二十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为评审专家提供工作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二)维护项目评审的工作秩序,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三)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组组成人员、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四)根据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对评审专家履职开展评价工作;(五)对各项评审资料予以归档保管。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由超过半数(基数为专家组人数)的评审专家推选一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才寺评审会议、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如需进行现场考查,可以从专家组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参与或者另行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与。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抽取评审专家遵循随机抽取原则,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同意可以采取选取方式。抽取的专家分类应当与评审项目所属行业及细分领域相关,保证评审专家所在业务领域、资格及能力等方面与评审工作需求相匹配。评审项目存在特殊需要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结合该批次专家评审工作要点,在建立共享合作机制的有关单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该批次评审工作。第二十三条随机抽取专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该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回避情形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申请单位及其所属分组其他项目的评审;(二)同一批次项目参与专家评审的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单位;(三)同一年度内,同一专家参与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批次。第二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应当不早于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先后顺序与评审专家进行沟通,确定最终的评审专家名单。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二)与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有或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担任或曾在两年内担任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或曾在两年内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人,或与上述利益关系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三)项目申请单位的离职、退休人员;(四)同一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之间有亲属、上下级、师生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独立性的;(五)市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市知识产权局发现抽取出的评审专家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根据评审要点开展项目评审。第二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该批次项目资金审核的需要,制定现场考查要点。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杳要点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调整专家评审程序,增加项目申报单位答辩、专家集体评议等评审程序。第二十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项目再次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对同一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再次组织评审的,按照本办法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第三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基于对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需要,可以邀请观察员旁听专家评审,观察员不参与具体评分工作。观察员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意见可以作为市知识产权局评价专家评审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专家评审结果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专家履职情况出具综合评价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发现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将该评审专家移出专家库;情节严重,涉嫌违法才已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社会公众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评审专家、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经市知识产权局调杳,举报内容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受评审专家、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情形影响的专家评审项目重新组织评审。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组成专家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办法所称同一批次项目,是指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同一年度组织申报的同一项目支持计划内的项目。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贴照片处)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评定时间执业资格取得时间现从事领域擅长领域银行账号开户行单位地址邮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常驻地专业领域(最多勾选3项)法律类:口执法口司法口法务专业技术类:口机械口电学口装备制造口医学口化学口材料口能源光电技术口食品口建筑口轻工口文创口工业设计口农学口其它经济管理类:口宏观经济口会计口审计口统计口评估担保口其它金融类:口银行口保险口信托口投资口质押融资口其它知识产权类: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类口专利信息分析口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口知识产权国际化服务口知识产权服务类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类口知识产权教学与科研类口其它需回避的单位个人简历(含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等)近五年主要成果近五年主要荣誉申请人声明本人申请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各项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工作.同时声明在申报表所填各项真实、完整、有效.申请人签名:年月曰所在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曰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意见处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个人简历、主要成果、主要荣誉可自行附页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聘期内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义务、遵守工作纪律参加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自璇怖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起草背景为规范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专家评审工作,提高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质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项目管理工作和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市知识产权局在参考市级有关部门、外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琼出上,起草形成了涉及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管理的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I二、文件主要内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专家库构成和用途、专家来源、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遵循原则、专家评审方式、专家评审意见效力等。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共11条,包括市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家库的具体职责、专家入库、专家聘任、专家库动态调整、专家评价、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要求、专家库收录信息内容、专家权利、专家义务、专家出库情形、自愿退出专家库等规定。第三章项目评审管理,共11条,包括组织评审工作要求、专家抽取规定、专家抽取方式、抽取专家构成规定、抽取专家时间规定、专家回避情形、评审专家职责、现场考察规定、专家评审程序调整、项目专家评审次数规定、观察员制度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建立评审工作监督和管理、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社会监督、项目重新评审等规定。第五章附则,共3条,包括解释权、词句解释、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