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5年修订).docx
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环境爱护条例(2004年9月24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爱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爱护科学技术探讨、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爱护相协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实行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爱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帮助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爱护工作。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加及监督环境爱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爱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加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和监督环境爱护供应便利,激捌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爱护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激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爱护宣扬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爱护意识和素养。其次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爱护目标贡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爱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爱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卜达的环境爱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布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爱护目标完成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爱护目标完成状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第七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和海疆,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爱护支配,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环境爱护规划是生态环境爱护和污染限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爱护规划的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环境爱护规划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或者区域环境爱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爱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爱护规划和小区域环境爱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爱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连接。第九条环境爱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爱护和改善环境而确有必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环境爱护规划编制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爱护规划的要求。第十条环境爱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实行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看法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看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爱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看法以及对公众看法接受和不接受状况的说明。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务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统计工作。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供应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刚好收集、处理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实施信息共享。第十五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干脆杳处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本应当由下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一)造成本行政区域重大污染的:(二)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三)下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造成重大污染或者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为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第十六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联合进行检查,在各自职贲范围内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觉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在职贲范围内刚好依法进行处理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通报;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各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刚好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刚好依法核查处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嘉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I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爱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九条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别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次十条木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下达的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支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制定本省特征性污染物限制因子的排放总量限制支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支配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条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其次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平安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担当责任,应当依法实行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环境爱护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环境爱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爱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建立内部环境爱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爱护工作人员:(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爱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四)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五)建立健全环境爱护工作档案:(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刚好消退环境平安隐患;(七)其他环境爱护工作责任。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爱护责任,依据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次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爱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爱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柒设施的平安管理纳入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爱护管理台账,照实记求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状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理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书面中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缘由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停止排放污染物,实行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井刚好向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托付具有相应实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托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爱护责任。受托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次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状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十五日内办理施工排污申报手续;建设项目须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须要作重大变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因不行限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向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照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状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等环境信息。激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其次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依据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记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其次十六条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运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变更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牢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白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查确仔细实有效的,作为环境爱护监督管理的依据。重点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自动监控未包含的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状况。其次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托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爱护责任。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须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托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道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马上报告当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觉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其次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其次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爱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口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挪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条本省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限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激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全省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限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口,并依据环境质量变更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竣、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第三十条本省依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强对印染、电镀、危急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肯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工业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入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的,应当配套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环境爱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平安险患,对造成地下水严峻污染的企业报经布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贲令停业、关闭。进行地卜.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卜.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实行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制定水质限制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限制目标,实行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交接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第三十四条本省实行有利于爱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低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须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煤炭、,直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新建项口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燃煤电站和其他燃煤单位以及其他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实行其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三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运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激励生产、进口、销售和运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运用涂料的行业应当运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浆生产工艺、涂料用量、生产设施及污染限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状况。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贲令其实行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峻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七条逑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状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贵令限期改正,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卜.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惩罚。逑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托付单位未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托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贲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贡任者担当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据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其次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贲令其停工整顿:(-*)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实行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泗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二)未接受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三)未刚好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其次款规定,上地运用权人对短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袒露地面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逑反本条例第四十条其次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接受密闭方式运输或者未实行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依据规定路途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货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务发生后,未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其次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运用超过农业浇灌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浇灌和养殖,或者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逑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七十八条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定惩罚:(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事务的,依据干脆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干脆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造成一般环境事务的处十万元罚款,对造成较大环境事务的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贲人和负干脆贲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务的,依据干脆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干脆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造成重大环境事务的处一百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环境事务的处三白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干脆贡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仃分之五十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务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惩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确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贡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依据原罚款数额按11连续惩罚:(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逑法排放污染物的:(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照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四)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五)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申请查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门起十五日内完成查验。第八十条违反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觉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刚好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小区域,包括小城镇、小流域、各类经济开发区、生态爱护区及其他须要特定爱护的区域。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7J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