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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原粮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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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原粮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原粮储备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北京市犬移臣储备庖馥的漏管理力注(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储备原粮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试行)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储备原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陈粮的活动。第三条区储备原粮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四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制定本年度区储备原根轮换计划,报大兴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召开区储各原粮轮换工作会议,启动原粮轮换工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及时做出必要调整。区储备原粮的季度、月度轮换计划由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储备原粮轮换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区储备原粮轮换购买、销售资金由承储企业负责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的有关规定统贷统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区支行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及时发放和收回贷款。区储备原粮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由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列支。第七条区储备原粮轮换,可以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轮换后,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70%。区储备原粮的轮换,以储存数量为根本,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同时兼顾年度间的均衡轮换。(一)储存数量。轮换后,区储备原粮数量不得低于市级核定我区应达储备规模。(二)储存品质。依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在区储备原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判定为不宜存的粮食,应及时安排出库。(三)储存年限。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参考小麦5年,玉米、稻谷3年的储存年限,到期的粮食应全部安排出库。(四)均衡轮换。为实现区储备原粮年度间轮换相对均衡的目标,避免出现“大小年”,在保证到期粮食全部轮换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均衡轮换数量(以区储备原根规模数量除以储存年限)安排轮换。第八条区储备原粮轮换主要通过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直接收购、国内(外)定向采购、国内定向销售、邀标竞价销售或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二、交易第九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换时,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签订委托竞价交易协议,会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拟定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竞价销售合同、竞价采购合同等,确认竞价交易时间,对外发布竞价交易公告。竞价交易前,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竞价交易价格建议。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竞价交易价格建议、市及其他区近期竞价交易价格、粮油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等情况,确定交易底价。交易结束后,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交易结果。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承储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竞价销售合同或竞价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向承储企业开具出、入库通知单。第十条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轮换时,交易流程、交易价格等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区储备原粮轮换工作方案中明确,报区政府市批通过后执行。三、出库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原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须严格执行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区储备原粮出库指令。应当按照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货位、交货时限等,开展区储备原粮出库工作,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不得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区储备原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前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库检验项目按照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试行)执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取样并委托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不得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出库。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出库之日越,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区储备原粮出库实行取货制。承储企业应具备必要的装卸能力,保持充足的装卸工人,保持机械设备充足、完好,严禁因装卸能力不足迟滞区储备原粮出库进度。承储企业应当做好粮食出库服务工作,购买区储备原粮的单位采取汽车运输方式,承储企业负责将粮食装上汽车,如采取铁路运输方式,承储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协助办理,库内有铁路专用线的,承储企业负责将粮食码放在专用线两旁站台上。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承储企业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处置土粮,严禁将筛下物、机头粮、地脚粮等土粮未经整理合格直接混入出库粮。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粮食出库工作。由于承储企业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准确计量出库粮食的数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相关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或校验的计量器具,严禁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粮食出库情况,完整保存出入库原始单据,不得伪造、篡改、损毁原始单据;应当按规定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区储备原粮出库进度,及时通过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平台报送相关数据;应当保持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常运行,严禁无故不使用“一卡通”系统出库。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出库期间区储备原粮储存安全和作业安全。第十六条出库区储备原粮的数量以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具的出库通知单为依据,出库时区储备原粮数量账实差数为正数时,由承储企业按照出库价格向购粮主体退还货款。若出现溢余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书面报告,分析研判产生溢余粮的原因。经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将溢余粮变现,返还至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第十七条出库完成后,承储企业收到货款当日通知农发行大兴支行,偿还原购粮贷款。如有折价,经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差额后,报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由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账户拨付至承储企业;如有溢价,承储企业应将溢出粮款返还至大兴区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四、入库第十八条轮入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小麦、稻谷需为当年生产的新粮,玉米可为上一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原粮国家质量标准,符合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的宜存标准,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第十九条粮食入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拟装粮的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提前做好清消工作,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严禁使用不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要求的仓房存储区储粮,严禁占用拟存储区储备原粮的仓房。空仓脸收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承储企业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区储备粮入库指令。应当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货位、交货时限等,开展区储备原粮入库工作,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不得拒不执行入库指令或者阻挠入库。第二十一条区储备原粮入库实行送货制。粮食发运到库后,承储企业须对区储备原粮的供货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各项材料进行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收。承储企业应备足装卸工人,保持机械设备充足、完好,严禁因装卸能力不足迟滞区储备原粮入库进度。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接收供货单位发运的粮食,及时向客户提供粮食质检、检斤单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粮食入库工作,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由于承储企业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粮食入库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限入”的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等。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须按要求对入库粮食基础质量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等进行逐车检验,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如不符合入库粮食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拒收。对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有间隔抽取样本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入库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承储企业应立即通知供货单位停止发运,及时上报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理工作。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组织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区级储备粮入库环节,开展粮食质量抽检脸,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取样,并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不得串换样品,不得拒绝或阻挠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取样。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项目参照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试行)执行。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准确计量入库粮食的数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相关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或校验的计量器具,严禁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粮食入库情况,完整保存入库原始单据,不得伪造、篡改、损毁原始单据;应当按规定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区储备原粮入库进度,保持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常运行,须在粮食入库24小时内,将逐车质检、检斤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平台,配备“一卡通”系统的,须使用“一卡通”完成数据采集。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北京市大兴区根食和物资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局报备。入库过程中,承储企业不得违规处置土粮,严禁将筛下物、机头粮、地脚粮等土粮未经整理合格直接混入入库根。第二十四条粮食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指定专门保管人员,再次对入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核验,做好相应记录,并对相关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质量不合格的入库,严禁虚报入库粮食数量。第二十五条严禁超限装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做好监测和预判,不得超限装粮。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结合粮食入库进度,分批次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每次支付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发放当次购粮贷款至承储企业贷款专户,承储企业于放款当日或次日向供货单位支付购粮款。入库的粮食最终结算以实际检斤过磅入库数量计算。第二十七条实行区储备原粮数量、质量验收制度。粮食入仓完成后,承储企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待批准后,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粮食数量进行核验,组织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数量核验、质量检验结果均合格的,方可划转为区储备原粮。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划转通知。承储企业完成划转后,需将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商务认定书和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原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区储备原粮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五、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1.轮换的区储备原粮数量、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2 .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擅自架空轮换的;3 .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4 .因管理不善,造成区储备原粮品质下降未到储存年限需提前轮换的。六、附则笫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负责制订与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京兴商文(2021)68号)、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出入库管理规定(京兴商发(2022)6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商务认定书2.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原粮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关孑北京市文科臣侏备感征於漏管理力注(门来怎见窿)的起草锡明一、起草背景为规范辖区储备粮轮换工作,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全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我委撰写了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我委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听取相关工作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落实我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及相关要求,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文本。经二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与提出修改意见的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完善形成了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机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名义联合印发执行。三、主要内容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区储备原粮轮换的定义、轮换方式、交易方式等内容。规定区储备原粮的轮换以储存数量为根本,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同时兼顾年度间的均衡轮换的原则。明确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二)第二章交易。明确轮换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阐述了竞价交易基本流程和各相关单位职责。(三)第三章出库。明确区储备原粮出库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出库通知单,及出库完成后偿还原购粮贷款、收支结算等相关事项。(四)第四章入库。明确入库原粮的相关质量标准,空仓验收、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等入库准备工作,及时录入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平台,实行区储备原粮数量、质量验收制度等相关事项。(五)第五章贡任追究。明确相关情况下的各项贲任追究事宜。包括质量标准、资金使用、项目变更以及管理违规等方面处分追究安排。(六)第六章附则。明确负责办法解释的部门及办法实施的时间。(七)附件。明确办法第二十七条提到的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商务认定书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原粮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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