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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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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三条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和贴息、奖补资金等资金预算安排,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上级部门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小组按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持召开。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奖补预算申报、政策宣传解释等,并对下达区级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提请和拨款工作。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七条市金融管理局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遴选,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八条中国人民我行佛山市分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九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会同经办银行按季度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第十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协助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和贴息等有关数据统计工作。第十一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担保基金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建立,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第十三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如需调整,可经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资金调配。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释放出的资金由市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第十四条保证金调配。存放在经办馄行的保证金,经协调小组确定,每半年重新调配一次。(一)为充分考虑担保基金存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协商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担保基金基本存款额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为协定存款,在账户中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保障协定协议有效。(二)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按季度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担保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报送。(三)保证金分配基数为担保基金专项资金规模,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剔除担保基金当期审计费、诉讼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后的资金规模。(四)调配原则以截至每年6月末以及12月末的放款为依据,按创业担保贷款放款总额的比例进行调配,具体则将剔除各银行最低起存金额后的保证金总额,根据经办银行上期末实际贷款发放额占创业担保基金项下各经办银行对应的累计贷款发放额的比例调整。第十五条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第十六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第十七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继续履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职贲至约定期满,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和额度第十九条个人借款人。(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1 .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 .有具体经营项目;3 .已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4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5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商业信用记录。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第二十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 .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一条“捆绑性”贷款,指符合条件的若干个人,通过合作方式合伙经营同一个投资项目或合伙创办企业,共同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要求如下:1.合伙经营,是指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合作经营或合伙经营同一个经营项目的,须梃供合作协议或合伙协议等证明资料。2 .合伙创办企业,是指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合作投资或合伙创办企业,须提供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证明资料。3 .“捆绑性”贷款的若干申请人,贷款用于共同经营项目,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必须对每个人的创业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决定是否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不需要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借款人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担保。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已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直接出具担保意见。第二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第二十五条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1.PR+50BP,1.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第五章贴息申请和审批第二十七条政府贴息。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审批贷款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借款人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政府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实行按季度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二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第三十条借款人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由经办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及利息,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上级资金及区级财政资金共同分担,超出上级补助部分由区分担,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借款人或小微企业的贴息由申请贷款时其经营实体法定登记注册所在地承担,部门在审核贴息申请时,需同步核实借款人的项目是否正常经营,经营场所是否转移。第六章代偿、追偿、坏账确认第三十二条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进行催收,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催收。出现逾期超15个工作日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办银行应及时以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违约通知函书面通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提出处置意见。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风险处置意见,形成风险预警报告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经办银行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理措施。第三十三条风险代偿程序(一)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经办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有无法收回资金的,可启动代偿程序。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申请书及该借款人的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详细说明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以及要求代偿金额等情况。(一)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协调小组同意后,由担保基金在30天内代偿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的80串给经办银行,剩余的20%不再对经办银行代偿。(三)经办银行收到担保基金风险代偿金后的IO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确认书;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需建立对应的风险代偿台账并及时更新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台账。第三十四条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将委托给经办银行继续追收,经办银行应积极追偿代偿资金,并每季度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追偿情况台账,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五条担保基金代偿后,如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借款人还款的,按照贷款本金和贷款逾期利息的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受偿。第三十六条案件被裁定终本后,仍有无法收回资金的,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各自确认坏账,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第三十七条当确认坏账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核销该笔坏账。第七章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第三十八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第三十九条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当年通过本办法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0.8%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所需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中支出。第四十条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获得奖励性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最后一年的考核周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累计发生月数为准。按实际累计发生月数与全年月数之比例,调整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计算每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得分。考核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当期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所需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在6月底前完成对经办银行的资料复核工作,并汇总至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会,负责对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告知。第四十一条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扶持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基金担保获得贷款的数量性指标、质量性指标和服务性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分值和计算方法由协调小组确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利率上限等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区自行决定贴息,所需资金由各区承担。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6日。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佛人社(2019)18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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