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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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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O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封浑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生活条件;()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文寺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巩固揄出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则上切块下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却倒具体项目。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升亍差SU化方瓠O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去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第七条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有寺。同时,兽瞰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第八条投资限额管理要求:(一)巩固琼出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o万元、500万元。对易地扶贫股迁集中安置点W三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度,文獭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的200%。“十四五"期间,(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期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校支持不超过3(X)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8(XX)万元。()高物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吾藩,以及委内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台建高左卜獭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I亿元。第九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十条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频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三)地方资金已落实。(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比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的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昔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对切块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并颐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劄!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第十九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蝴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直、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直,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翻口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朝幡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本专项芨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编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艮务补短板;(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I1.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相关建设规划统筹实施。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八条有关中央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九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1牛:(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二)项目日初1.m设或酶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三)地方资金已落实。(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鳍项目。第十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单位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像寺一致。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遨口(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第十一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酶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商有关单位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划倒具体项目时进一步B投资助访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瞬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和监管。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它项目。第十六条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力口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第十七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彳正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杳应不少于1次。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直。第二十条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翻口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规(2019)257号)同时废止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W林示准等,作为安抖洋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四)重大旅游基础施建设;(五)重点公共文化i三设。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方案项目储备库。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第六条项目储备库编制过程中,广电领域眇库项目,由国家广电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广电部门。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拟入库项目,由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级林草部门以及相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拟入库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最终确定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支持范围,严格执行有关遴选标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其他文化旅游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或另彳亍编制实施方案,纳入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储备库统筹实施。第三章支持标准第九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同)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木艮据国家相关正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Q80%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正:地区按照具体正要求执行。对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第十一条在满足资金支持比例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部分领域自身特点,进一步设置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支持限额,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第四章计划申报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三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通浊殳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责。第十五条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和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五章资金下达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分年度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至具体项目。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各地入库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占比,结合各地当年申报项目情况,划分拟安排各地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可根据相关项目执行情况适当调节各地额度。第十八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第十九条安排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并昉式。安排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1518号),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依法依规授权的单位履行审既呈序。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比项目,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单位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二十一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榴瘫IJ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腐口标准进行建设。第二十二条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直、重点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于每年底汇总年度完工项目验收结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频施。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翻口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辿殳资项目在线审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沟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相关项目。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编制社会服务设施兜雌E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1牛、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社会福利月踪设施;(二)退彳弊三殍雌;(三)残疾人服务设瓶第二章支持标准第六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却项目除外)0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封寺,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正要求执行。第八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统筹实施。第三章计划申报第九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十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一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全部采取带项目下达方式。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第十六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箔口项目执彳雅况分年度实施。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一)儿童福利设顺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3号令)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要求执行。(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流良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四)频月踪设施按照殡仪辘设标准(建标181-2017)有关要求执行。火化设备支持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五)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六)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的附件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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