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docx

    • 资源ID:7405590       资源大小:26.43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docx

    北京市造路运输专潴智能超频监宓抠警再包多.佞应用省理力住(猊求卷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备汽车行驶记录、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车辆运行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应用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开展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鼓励货运行业监管处室和有条件的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引导半挂牵引车和重载普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终端并逐步纳入监管考核。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是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所属道路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许可遒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和通报。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市交通委负责建设和维护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建设企业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智能视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接入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第八条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信协议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信协议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第十条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产生的车辆位置、行驶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违规报警等数据,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通过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上传至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同时直接、实时上传至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监控数据。第十四条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行、终端状况、平台运行等情况进行分级风险画像分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风险画像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正常使用,经常检查并及时排除车教智能视频终端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相关制度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配备的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专职监控人员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置。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应当签订车辆动态监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不因合同关系而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存在不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不安全驾驶的,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车载智能视频终端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违规驾驶员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社会化监控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并配合调查。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信号,不得篡改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数据。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收到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报警信息或监控人员纠正指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不得继续违规驾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应用,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确保动态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Io第二十七条市交通委安委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日常监控、风险评估、数据分析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向行业处室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通报。第二十八条市交通委安全监督与应急处对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开展考核工作。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由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并开展考核工作。第二十九条市交通委道路客运管理处、货物运输管理处和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通报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整改,并结合实际提出行业、属地针对性改进措施。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及各区具有交通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作为违法线索调查取证时,应登录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执法辅助模块下载证据,并通过系统上传执法结果。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期间的实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笫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北京市适路运的专施智能和粉监於挺警再多佞老修管理他划第一条考核对象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第二条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分别体现被考核对象的卫星定位数据和视频监控报警数据情况。(一)基础指标1 .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2 .车辆上线率:统计期间内,向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正常上传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入网数的比率。3 .平台连通率:统计期间内,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与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4 .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柄动态数据。5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6 .轨迹完整率:统计期间内,上传的车辆完整轨迹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车辆轨迹的比率。7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8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9 .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期间内,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不定期向社会化监控平台、企业自建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1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二)加分指标1.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统计期间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智能视频报警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企业、平台具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上线车辆数的比率。10 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上传智能视频高风险报警并带有上传附件数占本辖区或企业、平台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总数的比率。11 超速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超速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超速报警总数的比率。12 疲劳驾驶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疲劳驾驶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疲劳驾驶报警总数的比率。13 疲劳状态车辆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状态报警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14 疲劳状态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疲劳驾驶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疲劳驾驶报警总数的比率。15 接打电话车辆率:统计期间内,上报接打手持电话报警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16 接打电话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接打电话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接打电话报警总数的比率。17 抽烟报警车辆率:统计期间内,上报抽烟报警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18 .抽烟报警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抽烟报警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抽烟报警总数的比率。19 .报警清单处理率:统计期间内,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报警清单信息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报警清单信息总数的比率。第三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一)基础指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轨迹完整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二)加分指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疲劳状态车辆率、接打电话车辆率、抽烟报警车辆率、报警清单处理率。详见表IT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表。第四条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基础指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轨迹完整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二)加分指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超速报警处理率、疲劳驾驶报警处理率、疲劳状态车辆率、疲劳状态报警处理率、接打电话车辆率、接打电话报警处理率、抽烟报警车辆率、抽烟报警报警处理率。详见表1-2道路运输企业考核表。第五条对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基础指标平台连通率、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车辆上线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台查岗响应率、轨迹完整率。(二)加分指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详见表1-3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考核表。第六条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年度,月度、季度考核按自然月、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季度、年度考核由周期内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计算。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检杳核实为辅的形式。第七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50分,包括基础指标项100分,加分指标项5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具体计分规则将结合全市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由市交通委综合监管部门发布更新。第八条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和通报制度。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公示期结束后,考核结果通过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予以通报。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记为0分:(一)破坏车载智能视频终端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四)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管规章制度的。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纳入重点动态监管对象,按照分级分类原则重点监管。第十一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表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表指标类型考核内容分值计分标准基础指标I负(合计100分)车辆入网率IO入网率X1.O入网率低于9湍,不得分车辆上段率IO上段率X1.O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30合格率X30;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轨迹完整率30轨迹完整率X30;轨迹完整率低于70%,不得分平均车场超速次数10IO-区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市平均车辆越速次数X5大于等于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平均疲劳驾驶时长1010-区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市平均疲劳驾驶时长X5大于等于市平均疲劳驾驮时长2倍的,不存分加分指标项(合计50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10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X1.O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低于70也不得分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10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X10高风险智能视爰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低于9湍,不得分疲劳状态车辆率5(I-使劳状态车辆率)×5接打电话车辆率5(I-接打电话车辆率)×5抽烟报警车辆率5(I-抽烟报警车辆率)×5报警清单处理率15报警清单处理率X15报警清单处理率低于90%不得分表1-2道路运输企业考核表指标类型考核内容分值计分标准基础指标项(合计100分)车场入网率5入网率100%的,得5分入网率低于90乐不得分车辆上线率5上线率X5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15合格率X15数据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轨迹完整率15轨迹完整率X15轨迹完整率低于70%,不得分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I-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X1.O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不得分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020-企业平均车箱超速次数/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X10大于等于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平均疲劳到驶时长2020-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市平均疲劳驾驶叶长X1.O大于等于市平均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不得分平台查岗响应率10平台查岗响应率X1.O平台查岗响应率低于90%,不得分加分指标项(合计50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10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X10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低于70机不得分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5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X5高风险智能视叛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低于90%不得分超速报警处理率5超速报警处理率X5超速报警处理率低于90乐不得分羲劳驾驶警处理率5疲劳驾驶报警处理率X5疲劳弯驶报警处理率低于90%,不得分疲劳状态车辆率2.5(卜疲劳状态车场率)×2.5疲劳状态报警处理率2.5疲劳状态报警处理率X2.5疲劳状杰报警处理率低于90%不得分接打电话车辆率5(卜接打电话车辆率)×5接打电话报警处理率5接打电话报警处理率X5接打电话报警处理率低于90%,不得分。抽烟报警车辆率5(I-抽烟报警车辆率)×5抽烟报警处理率5抽烟报警报警处理率X5抽烟报警报警处理率低于90%,不得分表b3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考核表指标类型考核内容分值计分标准基础指标项(合计100分)平台连通率20平台连通率10调的,得20分平台连通率低于90%,不得分车辆上线率10车辆上线率X10卫星定位数据合格率25数裾合格率X25数据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卫星定位漂移车场率20(卜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2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商于5%,不得分平台查岗响应率10平台查岗响应率X1.O平台查为响应率低于90乐不得分轨殛完整率15轨迹完整率X15轨度完整率低于70%,不得分加分指标项(合计50分)智能视频笈控报警数据回传率25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X25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回传率低于70%,不得分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25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X25高风险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完整率低于9州,不得分关孑为北京市运路运输专施智能视频监/修报警备包?佞应用省理力法的起革短明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一)起草背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本市“两客一危一重”道路运输车辆安装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完成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考核评价监管闭环工作,是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更是落实政策文件的必然要求。为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在监测预警、态势分析、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督管理。有必要对“两客一危一重”领域的发展情况、关键技术、应用案例进行调研分析,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和对“两客一危一重”领域进行月、季、年度的考核评价服务。可以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系,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在智能监管系统应用上的责任分工和联动机制,压实遒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政策执行和系统应用的高效畅通。(二)起草过程2023年2月启动办法编制工作,着手收集相关资料,参考了广东、天津、江苏等多个省份出台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查阅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于5月初完成办法初稿。2023年3月-6月内部多次组织会议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管理办法。2023年7月按照相关单位意见,形成管理办法征求稿。2024年4月进一步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补充修订办法。2024年4月推进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二、起草文件的主要考虑编制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交通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最为重要。结合当前国内“两客一危一重”行业领域的配套政策、先进设备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趋势,利用大数据从不同层次、角度对重点领域营运车辆驾驶行为和运行状态、风险源进行定量化分析研判、排查,按照监控报警装置预警信息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分类管控,有利于提升行业、区域、企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建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行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对行业监管工作起到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作用,有助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推动交通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加快全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考核评价的全面推行。当前,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以事中防范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置为主。本办法建设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紧密围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对重点领域营运车辆提供专业、优质的营运车辆考核监控服务,前移事前预防工作,首次实现本市“两客一危一重”道路运输车辆安装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后车辆动态监管数据考核,解决行业不具备高风险动态监控报警数据监督考核管理能力,无法落实相关要求,部分动态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地带等问题,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为行业辅助管理提供有效抓手,将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三是进一步降低重点营运车辆领域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隐患发生数量。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客运、危运和重型货车安装使用符合北京市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监控数据通过设备链路实时上报市级智能监管系统。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开展车辆和驾驶员运行的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反馈报警系统发现的车辆高风险驾驶行为问题;对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中小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鼓励引导其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开展监控工作,确保监控工作贯穿车辆和驾驶员运行全过程。将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风险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办理的重要参考,一方面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可靠的重点领域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和处罚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根本上遏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发生。三、主要内容说明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管理、附则,并附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考核管理细则。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目的、定义内涵、原则等相关内容。第二部分是系统建设。明确了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职责、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第三部分是车辆监控。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相关工作要求。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和工作职责。第五部分是附则。就办法发布实施事项予以说明。

    注意事项

    本文(《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