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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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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XXJ!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建保(2021)XX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31000元的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一人户居住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二人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家庭。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受县住建局的委托与承租人签订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婚姻状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并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监管。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已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住房状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查未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住房状况。县人社局、县税务局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个人)社保或工伤保险徽纳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个人)车辆信息。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人才引进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县数据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为相关机构提供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汇集共享的技术指导和数据服务。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第二章投资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原则上不再下放到企业。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七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第九条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机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按月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第四章申请、审核及分配第十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离异两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独立户籍的单身人员、已婚(结婚满一年以上)未分户家庭可单独申请(但必须核查直系亲属有无住房资助能力)。离异两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与父母同户籍的,必须连同父母一并申报(但必须核查同户册家庭成员有无住房资助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有子女或监护人(需核查是否有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但申请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除外(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4 .无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自有汽车;(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1 .在申请地参加工作未满10年;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三)外来务工人员:1 .与申请地用人单位(高新区范围以外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一年以上;2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 .申请地无自有住房;4 .户籍地不属于城镇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四)因自然灾害、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住房问题突出的本地城镇家庭。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资料:(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共同申请人)1 .申请书;2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信息证明;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6 .社区公示资料;7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1 .申请书;2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4 .用人单位工作状况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 .用人单位公示资料;6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外来务工人员1 .申请书;2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口算复印件及婚姻关系证明;4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5 .一年期以上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缴纳证明;6 .用人单位公示资料;7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申请及审核程序:(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其审核程序为:1 .申请人按要求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领取XX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社区出具受理凭证。2 .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3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4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熨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属单位统一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审核程序为:1 .申请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领取XX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人所属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参加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将审杳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3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参加工作年限、社保缴纳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XX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轮候期为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第十五条分配以抓阉配租为主。从轮候对象中按房源数量实行等额抓阉,抓阉获得入住资格的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保障对象,在高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剩余房源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房源统一管理,调剂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或按规定程序统筹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第十七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三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高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汉寿高新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在分配入住前应将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分配入住。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转卖和闲置,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必须取得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书面同意,且承租人在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对于装修费用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第二十条未经允许承租人之间不得私自调换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经发现,依法解除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需在一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之间确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取得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XX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类分档,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政府提供实物配租的房源按以下类别及标准实行租金减免:一类:本地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特困人员,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100%绐予减免;二类:本地低保家庭按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70%给予减免;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符合多项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熨享受。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出资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并对物业公司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或限期清退。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到期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结算手续,承租人应在10日内退回公租房。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搬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市场价格(县发改局核定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章权属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投资各方所占产权份额。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建局或县国资中心。企事业单位投资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产权单位自行编制的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应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在规定配租期限内,因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的,不得改变原出租用途。确需改变出租使用性质的,需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书面同意,并收缴上级补助资金同时退出公租房管理序列。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国家政策申请上级资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筹集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费由县财政统筹,日常管理费用(含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费)、房屋维修资金分别从租金收入中按20M10%提取,老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并与全国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以及补贴发放等,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保障对象(含承租人)对住房保障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决定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违法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作出书面决定,责令按市场价格补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O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本规定在限期内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其占用期间应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未按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作出要求其履行合同的书面决定,如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授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经纪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杳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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