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2024年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XX县2024年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XX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X农办机(2020)X号)、XX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农机函(2021)X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四条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县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和农机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农机管理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推广站和各乡镇农机站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机推广站(监理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农机管理中心、农机推广站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一般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对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小组各项部署,负责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农机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的组织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政府为主,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保险、宣传等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第三章预防预警第八条各乡镇农机管理站要加强对本地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第九条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机管理中心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农机部门和县农业农村局,并提出预警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政府领导汇报及反映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条农机事故信息的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轮流带班,专人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一)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二)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三)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四)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 .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3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 .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5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6 .已经采取的措施;7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五)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应急响应。根据国家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对应划分为I级、H级、In级、N级。(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应(I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应对。(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应急响应(H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应对。(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W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IV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应对。第五章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农机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组织事故勘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保险、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应当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第十五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第六章应急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掌握县内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畅通与应急管理、公安、医疗等机构通信联络渠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网络。第十七条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通讯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十八条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县农业农村局应急值班室电话:XX。第十九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第二十条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第二十一条各乡(旗)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经常性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