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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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北京市明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附件3: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提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提升辖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水平,促进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以及关于加强北京市职业培训督导和质量评价工作的意见(京人社职培发(2013)1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以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为基础,结合综合监管、分级评估、年度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立培训机构分级评价体系,对培训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促进规范、动态调整、鼓励发展”的原则,引导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鼓励培训机构创新培训理念,树立培训品牌,紧跟区域发展形势,充分满足区域发展技能人才需求。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培训机构综合监管评估结果、分级评估结果是朝阳区培训机构分级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结果、年度检杳结果和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共同构成分级评分体系(具体见附件)。笫六条培训机构分级评价基础总分为100分,结果从优到差分为A、B、C、D、E五个等级。第七条根据培训机构分级评价得分结果,A级机构为排名前10%的机构(向上取整),B级机构为排名前11%-40%的机构(向上取整),除A、B级机构外得分超过60分的机构为C级机构,低于60分且不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为D级机构。第八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培训机构,在关键因素判定中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E级:(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以及年度培训量为零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教学质量低下的;(四)机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年度检查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六)未经许可,擅自超许可范围培训、变更办学地址或设立分校的;(七)培训机构、负责人、法人以及与培训机构存在密切关联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八)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相关补贴的;(九)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十)存在其他可视为一票否决的行为的。第九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一定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一)年度培训量在全区培训机构中排名前10%的(向上取整)(5分);(二)年度营收连续两年在全区培训机构中排名前10%的(向上取整)(5分);(三)办学条件明显高于设置标准,位于全区培训机构前列的(2分);(四)拥有自身培训品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2分);(五)积极参加“朝匠优品”、“朝匠技弈”等区级品牌活动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活动的(2分);(六)参与行业以及政府举办的竞赛或活动等取得较好成绩或获得荣誉的(2分);(七)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在全区培训机构中表现突出的(2分);(八)在新业态、新兴产业以及数字经济等技能人才培养上做出显著成绩的(2分);(九)在培训后就业服务上或就业成效上取得较好效果的(2分);(十)其他符合加分的情况(2分)。第三章评价方式第十条分级评价是结合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年度检查等对培训机构定期开展的全面评价,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十一条日常评价主要以区人力社保局在开展培训机构走访、培训数据信息收集、落实市区两级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等日常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工作记录、机构资料以及档案等为依据,结合培训机构日常表现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价。第十二条专项评价主要指培训机构在开展综合监管、分级评估、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中,区人力社保局依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价。第十三条探索建立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培训开展、财务管理以及人员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培训机构分级评价中占据一定权重。第十四条分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两年,除涉及一票否决事项外,机构等级一般不做调整。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培训机构分级评价结果,对培训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评价等级高的培训机构在政策支持上给予鼓励,对评价等级低的培训机构强化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获评A级的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一)每获评一次A级,给予10万元补贴;(二)除专项检查外,一般日常检查可免于检查;(三)机构承诺办学条件无变化的,可免于年度检杳;(四)在培训许可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优先;(五)在市区两级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六)纳入市区两级“无事不扰”白名单;(七)其他可以给予支持的情形。第十七条获评B级的培训机构,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一)每获评一次B级,给予5万元补贴;(二)除专项检查外,一般日常检查实施抽检;(三)在培训许可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优先;(四)在市区两级政府购买培训方面给予优先推荐;(五)纳入市区两级“无事不扰”白名单;(六)其他可以给予支持的情形。第十八条被评为C级的培训机构,区人力社保局将纳入统筹管理,加大走访调研力度,根据工种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支持此类培训机构稳定发展、突出特色、提质升级。第十九条被评为D级的培训机构,将被纳入朝阳区职业培训机构“红黑榜”(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区人力社保局将通过对此类培训机构开展约谈、增加检查频次等措施,加强监管和指导,帮助此类培训机构开展整改,提升评价等级。第二十条被评为E级的培训机构,在纳入朝阳区职业培训机构“红黑榜”(黑榜)的同时,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培训机构实施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培训、注销其办学许可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分级评价及分类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提升的目标。第二十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逐步完善区级职业培训工作管理系统,强化机构信息、数据等采集分析能力,推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动态反映机构实际情况。第二十三条获评A、B等级的培训机构,应在获评等级的3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补贴申请材料:(一)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补贴申请;(二)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书复印件;(三)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机构银行开户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促进就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朝人社发(2021)6号)同时废止。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为建立健全辖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充分调研、深入研讨和多次修改,在结合我区实际的基础上,向辖区机构征求意见,并形成初稿。二、起草文件的主要考虑一是构建分类管理体系。搭建“1+N”评价框架,综合协调各项监管措施,形成统筹日常工作+专项评价+年度检查等内容为一体的管理评价模式,减少机构检查频次,避免过多干扰机构正常经营,对A、B级机构实现无事不扰。二是支持优质机构发展。通过分级评价让优秀机构脱颖而出,明确重视规范办学、服务就业和树立品牌的价值导向,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对评价等级高的培训机构在政策方面提供支持,并给予资金补贴。三是提升整体办学质量。对培训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培训机构提质升级,创新培训理念,塑造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赶超奋进的良好氛围,树立朝阳培训品牌,紧跟区域发展形势,充分满足区域发展人才需求。三、主要内容说明全文共有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结果运用、工作保障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分级分类管理的定义及工作原则。第二章为评价标准,共5条。综合监管评估结果、市级分级评估结果、日常管理结果、年度检查结果和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共同构成评分体系。基础总分为100分,结果从优到差分为A、B、C、D、E五个等级。第三章为评价方式,共5条。主要采取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年度检查以及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第四章为结果运用,共6条。根据分级评级结果,对培训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B级机构在政策支持上给予鼓励和补贴;对C级机构加大走访指导,帮助提质升级;对D、E级机构强化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为工作保障,共3条,主要明确了行业自治、信息数据收集、补贴申请材料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同时废止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促进就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朝人社发(2021)6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2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5月9日3关于加强北京市职业培训督导和质量评价工作的意见(京人社职培发(2013)11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5月2日(注:制定依据是指越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等。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的,还应附该文件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