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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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docx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黑体字部分为对现行文进行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灰体字为删除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196号令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理由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画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I法律、I法规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六条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作出了原则规定。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煤矿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家!对I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对相关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按规定办理。第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奏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第三条(调查职责1】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第四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第四条(调查职责2】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应急I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I生产监督I管理部门和负有安有关派员的事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加下级人民政府组织故调查。第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负有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责任;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第五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负有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责任;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理由:1.确保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组织采取救援、疏散等措施。参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2.吸取一些地方政府(市)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监督告。人应内,应急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发生事故,还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奏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中央驻强企业、外地驻疆大中型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发生事故,还应当向自治区应急I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直报规定,将事故信息录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信息。迟报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险救援教训,强化县(市)人民政府事故报告责任。参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近年来,外地驻疆企业事故呈现多发趋势,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事故发生后需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信息。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要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工作”。第六条【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农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理由: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新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事故报告后的补报,较大事故每日不少于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不少于2次。第六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预付医疗救治费、善后处理等必要费用。第七条【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预付医疗救治费、善后处理等必要费'f!-理由:1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处置事故的职责。2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处置事故职责。参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笫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条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本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第八条【事故通报】接到事故报告的应急!安全生产I怪图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本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通报机制。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可能涉及生理由:1.人民检察院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巳移交监察委。2 .意见要求“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要求“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九条【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州'市(地)应急i安全生产监忸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理由: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箸)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第十条【分级调查】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谎报、瞒报的;(一)性质恶劣或者影响较大的:(三)事故伤亡人数变化造成级别上升的;(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调查的其他事故。第十一条【提级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谖查:(一)谎报、瞒报的;(二)性质恶劣或者影响较大的:(三)事故伤亡人数变化造成级别上升的;(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调查的其他事故。第十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事故发生单位调查事故,应当接受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第十二条【事故单位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调查事故,应当接受聿故发生地,县(市)应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1.明确事故发生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以强化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职责。2.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直接报送应急管理部门,便于应急管理部门更好行使门的监督指导;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1.,I应当并向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下列事故调查事项:(一)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人员受伤事故的范围;(一)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范围。对事故发生单位调查事故的监督指导职责。3.授权县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范围,减少县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调查的发文数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对此进行探索,既加强了事故调查工作,又有效减少了政府委托调查的公文数量。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有关人员担任,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第十三条【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应急I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憧察机关、I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有关人员担任,并邀请监察机关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受委托调查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有工会有关负责人(职工代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由:1.人民检察院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已移交监察委。2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政府规章不宜规定监察机关职责,改为邀请监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邀请”是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的义务,是否“接受邀请”是监察机关的权利。3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的职责。4 .对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组组成作出原则规定,保障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调查符合规则。第十四条【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当履行下歹I哦贵:(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二)组织制定事故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向、调查步骤'调查方法和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三)汇总调查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并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线索;(四)事故调查处理存在分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五)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理由:意见要求“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统一安排和指挥;(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秘密和信息;(三)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四)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五)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当事人。第十五条【谖查组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统一安排和指挥:(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秘密和信息;(三)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四)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五)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当事人。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行政第十六条【事故单位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七)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有关证明:(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许可及资质证明:(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七)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有关证明:(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确定事故伤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规定进行。第十七条【伤亡确定】事故发生单位确定事故伤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规定进行。第十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统计,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救援的,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组。第十八条【经济损失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救援的,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理由:明确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二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组。第十九条【现场勘验】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现场勘验:(一)拍摄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现场照片;(二)绘制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信息的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图;(三)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物证;(四)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或者当事人现场见证。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或者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在勘验笔录上签名的,应当如实注明情况。事故调查组进行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现场勘验,应当摄像。理由:针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规范问题,明确现场勘验要求。第二十条【鉴定实脸】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检验、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形成检验、鉴定报告,并理由:针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规范问题,明确检险鉴定、调查实览要求。对检验、鉴定结果负责。查明事故情况需要进行调查实验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实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进行实验。调查实验应当形成实验报告,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占:()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调查实验有关的事项。第二十一条【一案双查】事故调查组认定生产安全事故为责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理由:意见要求“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二十二条【报告提交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本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一)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重要人员负伤或者逃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二)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分岐,需要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三)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重大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四)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重要人员负伤或者逃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二)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三)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重大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四)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理由:意见要求“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人员的处理建议:(八)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存在较大分歧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四条【分岐的处置】事故调杳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存在重阚大分歧且不同意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结论性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认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查。需要进行其他调有的,事故调查组应当移交工作。第二十五条【非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其调查的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由参加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报至自治区应急!安全生产监I图管理部门复核后,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查。需要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移交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前款规定复核、批准后,方可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办理核销。理由:1.意见要求“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2.明确非生产安全事故核销要求。第二十六条【非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条件】将事故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理由:明确非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条件,防止不当认定非生产安全事具备下列至少一个条件:(一)事故与生产经营单位无关;(一)事故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三)事故是自然灾害引发的;(四)事故是刑事犯罪引发的;(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伤亡的;(六)道路交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一方没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一)在上级或者同级相关部门已经发布预警、预报及预防信息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或者应急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公安机关先行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禁忌作业导致人身伤亡的。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负责事故第二十七条【报告审查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批复:(一)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二)调查是否全面;(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规定;(五)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是否合法、公正、适当:(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是否适当、有效。第二十二条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永久保存;自收到批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报告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和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批复:(一)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一)调查是否全面;(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规定;(五)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是否合法、公正、适当;(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是否适当、有效。第二十八条【归档、公开和处理落实情况报告】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永久保存;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报告事故处理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停产复验】事故发生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条【事故统计分析】县:市)以上应急国I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条【异地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第三十二条【异地事故处理的执行】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对事故责任单理由:对异地发生的事故,明确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权实施对事故发生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对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一)对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和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贲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二)对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单位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实行挂牌督办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事故督办的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整改落实评估】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月后、1年内,应当组织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评估组成员由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派人组成,邀请监察机关、人民理由:1.意见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法院、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评估组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工作,评估所需费用由评估组组长所在单位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评估对象】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对象包括:(一)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三)需要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其他单位。第三十六条【评估事项】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应当评估以下事项:(一)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执彳亍情况。(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执行情况。(三)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侦查、起诉或公诉'审判及执彳亍情况。第三十七条【评估程序】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评估工作:(一)评估组书面通知评估对象;(一)评估对象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向评估组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印证材料;(三)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自查报告和相关印证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四)评估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机构或者专家对评估对象的技术性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技术报告。(五)评估组讨论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和评估报告。第三十八条【评估报告】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一)评估对象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三)评估结论性意见;(四)对未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评估对象,提出处理建议;(五)评估组成员签字名单,评估组组长所在单位应当自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报告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三十九条【评估报告公开和归档】评估组组长所在单位应当自提交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评估组组长所在单位应当将评估有关资料归档,永久保存。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第四十条【不执行事故处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责令改正,给予理由:意见要求“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分。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逾期未改正的,由I监察机关I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窗里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奏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第三十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事故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的;(二)发现重大线索或者重要情况,不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的;(三)事故调查期间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影响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缆漏的;(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六)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的;(七)其他徇私舞弊、溢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责任】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参加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人员在评估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序故调查组II成员I分工履行职责的;(二)发现重大线索或者重要情况,不及时向事故调查组、评估组报告的;(三)事故调查、评估期间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思,影响事故调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艮后果的;(四)对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细漏的;(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六)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的;(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二条【不落实责任追究或者整改措施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理由:意见要求“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三H"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