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ocx
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r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r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土地运用权、资金技术、环境爱护、产品销售等问题。美国、德国和日木是家庭农场发展较早且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其相关立法对本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以上问题入手,依据我国的详细状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阅历,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法规,使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关健词家庭农场;国外阅历:立法建议AbstractFamiIyfarmistheinnovationo1.'rura1.1.andmanagementsystemandtheimp1.ementationofanewformofeconomicorganizationofmoderatesca1.emanagement.InChiria,fami1yfarmandpromotethedeve1.opmentofagricu1.tura1.economy,mercia1.ization.NarrowingIhegapbetweentherichandthepooreffective.Butinthecourseofitsdeve1.opment,prob1.emssti1.1.existsuchastherightIousethe1.and,capitaiandtechno1.ogy,environmenta1.protection,productsa1.esandsoon.Fami1.yfarmdeve1.opedear1.ierand1.egis1.ationinUSA,GermanyandJapan,hasp1.ayedanimportantro1.eindeve1.opmentofthere1.ated1.egis1.ationontheirfamiIyfarm.Therefore,itisnecessarytostartfromIheaboveprob1.ems,accordingtoChina'sspecificconditions,thereferenceofforeign1.egis1.ationandexperience,togradua1.1.yestab1.ishandimprovethefami1.yfarmre1.ated1.awsandregu1.ations.On1.yinthiswayourfami1.yfarmwi11p1.ayiIsduero1.einagricu1.tura1.deve1.opment.Keywordfa11iIyfarm:foreignexperience:1.egis1.ativeproposa1.s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引言2013年中心一号文件提出,激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夫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一号文件中出现。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家庭农场的提出既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破解了我国将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特性,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了促进农业增效、农夫增收的目的:同时还是对工商资本汹涌“入农”的一种矫正。但家庭农场的发展不是朝夕的事情,只有不断借鉴外国发展阅历,逐步确立及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家庭农场概述(一)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中外学者有过很多精彩的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对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白主经营、白我积累、白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10)K-6S54(2(XXHO4X)O5-(M,经东升.曾令尼套金棒“我W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9对饿7建农业高校学报3(社会科学板)3,IWoa)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美国农业部的网站对家庭农场(fami1.yfarm)的定义倾向于将家庭农场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是指农夫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从分类上看,主要有主要有四种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水产业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和循环农业家庭农场。在我国,般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土地承包制为基础,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的优势不言而喻。2013年中心一号文件首次提动身展“家庭农场”,顺应了当前农业发展的趋势,有助于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推动农产品及市场的对接,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顺当发展须要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作为支撑,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扶持家庭农场,以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呈现状我国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一些农户通过承包或转包方式取得较大面积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规模化经营,称为“种根大户”或“专业养殖户”,事实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市场经济性,家庭农场的农作制度使农户的生产因农1朱博文,英法日家庭农场发浜的阅历与启示.长江府校学报(力科版农学卷;2005402期.笫56页,方康云,王寿彭,“当弟侬罗斯的农业合作制”,中国农星姓济,1997年第H)期,第12页产品可交易量的改进而彻底变更r农户把农业视为收入稳定来源的概念,而是把农业视为收入增长的来源或致富的渠道”目前我国具有确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城镇化发展较快的东南省区和城市郊区。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家庭农场已初具规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家庭农场自出现以来,始终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心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政策的扶持,资金投入短缺且融资困难,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导致的土地规模不稳定,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主动性受到影响。中心一号文件提动身展“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大大鼓舞了农户发展家庭农场的热忱,同时也期盼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扶持政策早日出今。(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由于家庭农场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费任制的深化发展而呈现出的有更高要求的组织形式,其血场意识、商品意识的特色必定使得众多家庭农场的存在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家庭农场的发展和壮大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了。是有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家庭农场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它具有外向性经营明显、商品化意识深厚的特征,在其发展过程中,必定会造成农户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动力,其发育和成长有利于我国农业效率的全面提高。二是有利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家庭农场对广新技术、新产品等外界信息反应敏感,农户在经营家庭农场时的这种关注,Xn51.IO2W2OO16&张晓丽,“关于建立粼蜕农场住济学用索”,农村笈济2001年第五期,第24页必定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这样的生产经营环境将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创建有利的市场环境。方法。在不变更目前农地制度的前提卜.,通过租赁、合作的方法使得土地以适当的规模向农业技术能手集中,有利于规模经营。四是有利于农村现代意识的培育。在家庭农场的经营过程中,农户必定会接触到新的思想和观念,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的小农意识必定会渐渐淡化,现代意识会增加,这种变更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主动的影响,因为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夫思想意识的现代化。五是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到r很大的影响,由于水利设施老化而造成洪涝不断、经济损失严峻等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而随着农村税费的全面免除,农村基层作出现r真空,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出现r很多困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的缺失上。家庭农场的发育和发展必定会使农户以主动的看法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使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投入工作上更好地开展。二、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和商业经常是分别的,而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中,农业和商业起先紧密结合。我国法律对r商主体的登记制度是特别完善的,商事合伙、公司制度及其它各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其相应的登记制度:而且关于此类登记制度的法律层级往往比较高,比如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干脆规定了该类企业的登记事宜。现有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再是单纯家庭农业生产行为,经常出现了合伙、雇佣关系,同时又出现广泛的商事行为,农户生产农产品不再是自己自己足,都会把自家的农产品销售出去,同时还可能经营其他及农产品相关的商行为,比如供应育种育苗服务、出售农药化肥种子。因此,家庭农场只是对大规模农业的通称吗?是否须要从法律上给出相应的界限及范畴?在分析法律关系时,比如当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经营贷款等行为时,家庭农场的内部成员之间是什么关系,家庭农场及交易相对人又是什么关系?为了保障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须要首先进行定性。(二)土地流转不规粒.家庭农场的发展是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农业用地的闲置,从而将闲置土地流转到农业大户手中,得以开展大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J本条法律规定在家庭农场进行土地集约化的过程中发挥r重要作用,促进了闲置农业土地的转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通过农户间的自主流转得以优化。但是目前大部分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租期普遍较短(一般为10年或更短),农场主因无法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作出移定预期,就不敢贸然进行大规模投资,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壮人。土地是农业牛产的根本,化解土地流转中的难题燃眉之急。(=)融资困难.农业生产的规模往往影响着农业产出的效益。在农场主扩大农场规模之时,经常遇到融资难题。农场规模一旦扩大,人力成本、土地成本、生产资料成本都会水涨船高,资金缺口随之显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下,而农业的小额贷款渠道也并不畅通。在银行看来,家庭农场的实力甚至不如中小企业,农场的生产养殖业规模小,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很多抵押物,可是在现实中,农夫虽然有可用于抵押的担保物,如生产资料、农房等,但经常不被银行所认可。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上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运用权不能用来抵押。三、美德日家庭农场发展特点及立法阅历(一)美德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1美国大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1)土地全部权的私有化。1776年7月,美国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对以铁木农具、畜力和手工操作为生产力的传统农业来说,建立何种农业生产制度和经营组织来发展农业,成为美国新一届政府特殊关注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探究,J:1820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发展制度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88公顷的公有土地。这种把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须要土地的人的国法,使美国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农村得到广泛的建立和巩固,为美国农业经济组织及经营制度莫定r基础。这种传统的美国自有产权自我经营的家庭农场在相当的时期内,始终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效率最高的经营形式,也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最主要的经营形式。(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随着美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其农业经营规模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更。从产权制度或经营方式来看,除了家庭农场外,还出现了合伙农场、公司农场”。从经营规模来看,美国农场可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农场,其整个发展及变迁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削减和经营规模的扩大,1935年家庭农场的数目为681.4万个,到1989年减至为214.3万个,而每个农场的平均用地1923从年的59.4公顷增至1989年的185公顷。据统计,占农场总数25%的规模最大的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这里所指的大农场并非公司农场,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事实上也能像公司农场、农工商企业样适应大规模的经营要求,并占优势地位。据统计,1969-1978年间,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从75.4$上升至85.8%,公司农场从12.8%卜降至7.9在确定地位上,世纪末美国家庭农场的比例升至8蕤,拥有8居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量77%的农场销售额。当然那些纯粹意义上的小家庭农场面对农业生产成木上升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则转为兼业农场或被迫卖掉举家迁入城市。(3)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美国国土宽阔,地区差异明显,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农业资源。美国把全国分为IO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二种农产品。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蓝江江:论烫国章蚯农场厦门门校出版社1990AS.第修页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r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农场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有的特地种植大田作物,有的特地种植蔬菜或水果,有的特地饲养牲箔或家禽。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农业服务业通过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口益完善,大大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4)兼业经营。美国农业劳动力运用量很少,现在干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但是,资本投入量大,成本高,般农场经营的2/3的收入要作为生产性开支再投入运营,大量的机械操作、化肥、农药等的运用,特殊是现代精准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同时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高,农产品价格下跌,使农场主净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兼业经营成为农场经营的个重要部分。据统计,1979年,小农场的收入中,农业收入仅为6斩非农收入占94%:中型农场农业收入占59%,非农收入占41$;大型农场农业收入占85怆非农收入占15%.2德国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德国农业用地3300万公顷,农业劳动人口占全部就业人I的3.5%.作为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世界其次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大出口国,其经济总量仅次于美国、中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4位,其家庭农场的发展功不行没。(1)形式普遍化。在德国各地,农夫家庭农场是农业的普遍形式,构成了德国农业的实体基础.“大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100公顷以上,全国有2.93万个,占德国农业企业总数的8.29船“中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30-100公顷,全国有10.4万个,占总数的29.44%;“小型”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在230公顷,全国有21.85万个,占总数的61.94%。(2)管理现代化。20世纪70年头,德国家庭农场已普遍实现了现代化,其标记是:用现代工业装备、用现代科技改造、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家庭农场,以及用现代科学文化学问提高农夫素养,建立起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和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今日的德国农夫家庭农场,全面实现机械化、信息化、精准化和学问化。(3)发展合作化。德国家庭农场始终主动提高组织化程度,其途径就是发展农夫专业合作社。“一个半世纪以来,专业合作社坚持“自愿、自主、自治、自助”方针,坚持“民办、民用、民有、民主”原则,坚持“统一供应农资、统一机耕、统一防治、统一品牌和统一俏售“服务宗旨”%例如,德国通过发展“农机链”,即农机合作社形式,不仅提高了全面农业机械化水平,而且有效提高r农机运用效率。如今“农机链”遍布金德。以最大的农业州巴伐利亚州为例,农机合作社社员的数量超过10万,经营全州农印面积的3/4,在机耕和运输、播种和中耕、施肥和除草、收获和贮存,以及森林作业等领域,农业机械化都无不发挥若重要作用。3日本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而且有逐年削减的趋势。农地削减、馀会草:“J国家庭农场发展对中国家庭农场友发的启示”,河南南加Si校学报.2013年策四期.第39贝流淌缓慢成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的瓶颈。“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r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峻存在,广袤农夫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土地全部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逼。于是,日本起先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r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目前,日本全国土地私有,其余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全部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1)农地全部权和运用权结合。在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全部制后,确立了自耕农体制实行r“耕者有其11r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1946-1950年,日本政府实行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今日木形成r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1950年,口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乐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23.5%。(2)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激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1962年对农业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允许农夫拥有农地的量可以超过1952年K农地法规定的3公顷的限制,但其条件是这些农夫只能运用本家庭的劳力。该法也允许离开村庄去城里的农夫将其土地托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其条件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以及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需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5-1964年间,日本的农业年增长率为4乐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意了当时由于人民收入提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3)农地全部权和运用权的分别。随着口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削减。20世纪6070年头,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起先由激励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农地改革的重点由全部制转向运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激励农地全部权和运用权的分别”320世纪70年头起先,政府连续出台J'几个有关农地改革及调整的法律法规,激励农I1.的租赁和作业托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当经营农户出租和托付作业的耕地。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胜利,1980年的租赁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二)国外的家庭农场立法1美国美国自独立以来就起先探究适合农业发展的农业生产制度和组织形.在1820年就确立了将共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经济制度。1862年,美国通过宅地法向真正须要土地的人赠送土地,朱博文美H法朦庭农场发展的阅历和示农场依济臂理XXW6)21-24逐步实现r土地的私有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樊定/良好的基础。长期以来,美国始终将依法治农作为发展农业的根本,国会通过了大量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r比较完整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美国以家庭农场作为土地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政府通过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整、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实行各种实惠政策,激励和诱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保障农夫收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的家庭农场发展阅历成为世界各国的典范2德国(1)1953德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土地整理法,各州据此颁布r及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条例。1976年,联邦政府对原有的土地整理法进行J'重新修订,规范r土地整理概念。土地整理的基木含义是为改善联邦的农业和林业生产和工作条件,加快土地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对乡村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C土地整理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参与土地整理的土地全部者共同组成的参与者联合会详细担当土地整理工作,土地整理主要是对不同全部者的农地进行互换、重新登记,并加以平整改造,使之连成一片。土地整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补偿原则”,对于纳入土地整理程序中的每一块土地全部者都可以得到一份及原有价值相当的土地。假如某个土地全部者同放弃土地从而使德国在乡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都可以依据土地整理法等相关法规来解决。同时,土地整理法中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一个十地整理审判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和纠纷。经过严格细密的整理,德国农业用地实现J'集中连片,为家庭农场生产规模扩大供应了基础,农业资源得到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生态环境得到r有效改善。(2)统一的农地产权制度德国土地全部权绝大部分属于私人全部,东西德合并后,对于原东德的公有农地实行私有化改造,建立了统一的农地产权爱护和管理制度德国所有的土地实行登记制度,即地籍制度,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全部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爱护的上地全部者。明晰的产权,有效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家庭农场通过购买、租用原土地全部者的土地,加快J'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早在1955年,德国政府制订了农业法,该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全部者对自己全部的土地,包括上地的地上和地下均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可以自由实现土地买卖。但由于农业用地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又对此实行r严格限制。依据德国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地全部权,必需经过各州的农业局许可,对出让可能导致土地的分散化或者细碎化、出让价格及土地价值明显不符或者变更农业用途的土地,不准出让。<3)德国家庭农场中土地租赁普遍存在为了扩大农场经营规模,联邦政府实行各种措施,激励那些有农GO而没有经营实力或经营意向的全部者出租土地。为此原西德政府设立了“土地出租嘉奖”政策,对出租期限达到12至18年的长期出租,每公顷租地可获政府奖金500马克。该项政策实施后,土地租赁市场异样活跃,1966年至1975年间租地面积占到西镌农地总面积的25%左右,到f80年头,这一比例提高到f38泉3日木1961年,日本制定农业基本法激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并于1962年进行修订,规定农村土地规模可以超过三公顷(之前的的法律将农户土地规模限定在三公惯以内)。20世纪70年头,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及调整的法律法规,激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托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淌,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战略取得J'巨大的胜利。1960年头以来,日木政府也始终致力于耕地的流转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1958年的经济白皮书提出小农经营已不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须要:1961年颁布rG农业基本法,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把小规模家庭农场转变为能够供应及非农户收入相匹敌的农业收入的适存农场(ViabIeUnits):1962年新修改的十地法废除了农户拥有耕地面积的限制;1970年对土地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对农业租佃的限制,激励出租和承租土地,发展核心农场以及协作经营、托付经营等多种方式的耕地运用权流转,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2005年,农林水产省变更了水稻生产的补贴垂点,其规模标准是:北海道为10公顷,其他都府县为4公顷,集团经营者为20公顷。以上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产生了确定的效果:从1963年到2000年的37年间,日本农户总数由575万户削减到312万户,农业就业者人数由76.6$下降到2.2%,四、完善我国家庭农场立法的建议(一)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实践中虽然存在很多家庭农场,但关于家庭农场的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认定标准是什么?它是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用不用进行工商登记或缴税?此外,我国农业领域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少冠名为“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和合作社,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细致视察,存在不少混淆和异化,不少这类组织(企业)其实并非具有合作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其成员(农夫)及组织(企业)的关系并不存在合作制意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的关系,这样的组织(企业)事实上是一种股份制的农场或农业企业。这些问题都亟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由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省市的状况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在家庭农场发展的起始阶段,不适合作出全国统性的规定。应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出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目前过我的安徽宿州就结合本市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两行方法讥对不同产业的大型、中型、小型家庭农场设定r标准,对家庭农场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二)逐步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方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血场主体。浙江省宁波市已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方面进行了探究。截至目前,登记为个体1.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能使家庭农场更好的寻求法律爱护也有助于其更好的参及市场竞争。笔者以为,家庭农场在实践中存在形式多样,确定其法律地位时不能概而论。现阶段可依据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范围、经营规模及组织程度等因素,将其分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企业法人。(三)加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德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力,产权明晰。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镌国,但德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完备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中国农业用地屈于集体全部,土地流转只是指土地运用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运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运用权。但是农夫的土地流出后,将来农夫的承包权如何体现,法律上要赐予规定。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已经相继出台,但是依旧存在着界定不详尽、权责不明确等现象,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着政府越位及缺位并存的局面,干脆损宙到了农夫的利益,影响到了土地流转的长期稳定进行。因此当前亟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如何流转、参及主体是谁、流转程序怎样规范操作、出现问题哪个部门来解决等,都要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既要制定完善,更要加大宣扬,只有这样,才能让流出土地的农夫心中有底,土地流转才能顺当进行,家庭农场也才能快速发展。另外要加强立法执法工作,保障土地在流转中用途不被变更。为了保障农业的发展,防止土地集中到非农夫手中,政府要对土地出租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要检查的是租地用途是否遭到了变更、是否出现转租等状况,假如发觉有承租人未经批准转租,或者变更农地用途的现象,要求当事人双方马上解除合同。在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中,因为操作上的很多不规范,导致了些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农业用途变更,这严峻影响r中国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必需加强立法工作,使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四)加强家庭农场经营的执法监督目前,我国各省市对于家庭农场的设立登记大多持激励看法,对于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执法监督关注较少,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须要明确家庭农场经营的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职权职贲,依法劝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详细监管事项应重点集中在农产品质量平安、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和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等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执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平安有监管的职权和职贡。详细实施中,应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平安的详细监管部门,依法可行使以卜监管职权:其,对家庭农场农业投入品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种子、农药、肥料等是农业生产不行缺少的投入品,对农产品的质量平安影响甚大。因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运用状况,防止因投入品运用不当影响农产品质量。其二,对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行。主要是监督检行农产品生产组织管理、产地环境爱护、投入品运用管理等制度的落实状况。其三,对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最终,对家庭农场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状况进行监誉和检查,确保其农产品上市前必需完成自检或托付检测,且具备相应检测证明。(二)对污染农村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督农业及自然环境存在着自然的依靠关系,农村环境爱护始终是我国环境爱护I:作的薄弱环节。及家庭承包经营相比,家庭农场经营还可能加剧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家庭农场经营的商品化可能促使经营者选择通过加大农药、化肥的运用量而提高短期产出,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和破坏:二是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化需将土地集中运用,为便于集中统一管理,种养殖的品种往往较为单一,生物多样性缺乏,破坏地区生态平衡;三是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中除家庭承包经营的部格外,其余都是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的,且承包期限较短,经营者主观上往往缺少对土地爱护的足够关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牯区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但其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规定过于简洁,对执法监督部门缺乏必要的职权列明。笔者以为,针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的环境爱护问题,环保部门应有以下职权:其一,对化肥、农药、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平安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二,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区生态平衡的影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其三,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平安处置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家庭农场对于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执法监督活动应卜以协作,拒绝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依据不怜恤节,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家庭农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峻后果,应依法追究干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对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行为的执法监管农业补贴是农业支持和农业爱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也是世界各国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己由补贴流通环节向补贴生产环节、由补贴消型者向补贴生产者全面转型.依据农业部网站消息,2013年,国家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夫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夫合作社倾斜政策。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很可能出现有的家庭农场事实上并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只从事少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却以家庭农场名义套取国家农业补贴资金,骗取政策实惠现象。目前,我国关于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详细规定内容分散在政府规章、指导看法等相关文件中。为使国家针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实施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能切实补贴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真正发挥农业补贴政策在促进我国农业增产及农夫增收方面的主动作用,并防止流转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权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状况实施动态化监控。家庭农场虚报生产经营资料、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的,农业行政主管应依法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农业补贴资金,并处以确定比例的罚款。同时,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家庭农场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结束语家庭农场对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只有建立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才能推动我国家庭农场的蓬勃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如何解决好7亿农村人口的发展问题事关国家稳定和民族兴亡,家庭农场就是农村发展中关键一环。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农村地区有广袤的发展前景,但相关问题的法律探讨滞后。因此,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保障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美、德、口三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特点和立法阅历进行探讨,并对对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对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对家庭农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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