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积极推进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公交运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市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核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确定补贴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第二章成本规制范围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第六条直接营运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一)职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及其他相关支出(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能耗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在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支出,不包括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三)折旧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IIJ不得进入规制成本。由公交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公交运营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候车亭、调度室、修理车间等),其折旧费不纳入成本规制中。(四)保险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精神损需抚慰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五)保养修理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F1.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正常的轮胎消耗费用。(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如按国家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运营成本,如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环保等因素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驾驶员伙食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租赁场地费、审计咨询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服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非营运车辆费用(含车辆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二)财务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第八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缴付的特殊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九条以卜.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1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2 .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3 .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等支出:4 .内部供油站资产折旧和人员薪酬支出;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房地产及建筑物(包括公交站台港湾建筑物资产)和闲置资产的折旧和房产税;6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高管人员车辆属非保障车辆,其发生的各项支出;7 .未在城市公共交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员薪酬支出;8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白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9 .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10 .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三章成本规制方法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年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计划运营总里程可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成本规制单价二年总规制成本/年计划运营总里程第十条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不含收发班空驶里程)、计划班次(来回为2个班次)、计划行驶天数(年取360天)、行驶车辆数,采用智慧公交系统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年度计划运营里程应保持相对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确需调整,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年计划运营总里程二X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单车单班行驶里程X单车日计划班次X年计划行驶天数X该线路车辆数)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年各项规制成本指标,结合财务核算和明晰分类要求,规范如下测算口径,将其费用(包括备用车辆折旧、保险按运营车辆价款权重)分摊到各线路中去。(一)公交驾驶员薪酬。按国家规定和公交企业现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三项费用支出(含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中:1 .在“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驾驶员人车比按151核定,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人车比按0.6:1控制。2 .驾驶员工资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实发平均月工资X12个月计入规制成本(奖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规范,2年以上一次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o3 .社会保险费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的规定人数,按照社保基数依法核定,所缴纳的费用据实列入规制成本。4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三项经费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支出占工资总额费率核定,但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8%、2%、2%o(二)公交车辆能耗费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天然气和电力等。1 .百公里能耗测定。应当对每条线路的每种型号车辆分别至少抽两辆车对百公里能耗情况进行实测(算术平均),考虑到抽杳测定能耗对驾驶人员驾驶因素的影响,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数0.95,同时考虑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为空调开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为核定规制能耗。2 .能耗单价核定。柴油价格按照上年度国家发改部门公布的变动价格(不含税)进行加权平均,考虑到量大招标降价和能耗浮动变化因素,下浮10%-20%,具体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实际能耗价格为准。电费价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价、低谷电价的1:2:7测算能耗单价,最后结合每条线路每种型号车辆计划行驶里程,加权平均测算出百公里能耗费用(或单公里能耗费用)。能耗测算总费用=Z(各线路各型号营运车辆计划营运里程X核定规制单位能耗×核定规制能耗单价)核定规制单位能耗费用=能耗测算总费用/年计划运营总里程(三)公交车辆折旧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车辆原值(由于残值很低,故暂不考虑净残值)预计使用8年测算折旧。公交车辆折旧费=(各营运车辆原价X车辆年折旧比例)(四)公交车辆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所有营运车辆所投保的费用按上年度保额据实核定各类保险费用。(五)公交车保养修理费。包括维修职工薪酬、维修设备折I日、材料费及保养费用等据实核定,即保修费用=维修员工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维修设备折旧+近三年其他材料等实际消耗费用,结合运营车辆车价(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总的维修金额占车价比一般不得高于4%。(六)公交车轮胎费用。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依据公共交通企业上年度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购车价格(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其费率一般控制在车辆总价的15%内,且费率控制在7.5元/百公里内。(七)安全生产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安全生产防护、安全设备投入及安全培训等支出,依据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提取。(八)管理费用。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而发生的期间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薪酬、管理车辆费用、管理设备折旧、驾驶员伙食费和办公费用等。其中:1 .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方法;2 .管理车辆费用仅指安全部门、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督查部门和点钞部门使用未提足折旧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等,依据上年度账面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计算核定;3 .管理设备折旧费用,依据使用未提足折旧设备上年账面折旧费计算核定:4 .驾驶员伙食费,指补贴城市公共交通当班驾驶员到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费用,以每人每天30元计算核定:5 .办公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其他管理费用,依据上年度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进行逐项分析核定,其中,城市公交占中南办公楼水电费用的60%计算核定。公务接待费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核定。(九)财务费用。依据上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固定、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净值+留抵进项税额-递延收入余额一净资产)和按各种利率及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加权计算综合贷款利率,以核定财务费用,其中融资担保费用城市公交占50%计算核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确定。第四章附则第卜三条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值每年度测算确定次。第十四条规制成本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第十五条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予以确定。第卜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运营的,一事一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为促进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补贴机制,提高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模式,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补贴机制、运营服务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二、补贴要求(一)补贴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但不包括卜.列公交服务:1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和车辆:2 .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线路、车辆;3 .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包车等专门的营利性服务;4 .其他专门的营利性服务。(二)线路要求。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开通的,承担政府指令公益性任务的,落实运行规范、运输服务稳定连续、服务质量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三)补贴标准。具体按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三、补贴内容城市公共交通补贴主要由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车辆发展补贴三部分构成。市政府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补贴金额=补贴总成本-总营业收入-各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以当年实际到账收入为准,含车辆发展补贴)。补贴总成本=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考核奖励总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现金票款收入、IC卡刷卡收入、移动支付收入、公益性特殊群体政策补偿收入)及其他应纳入成本规制核算的收入(城市公共交通广告收入、包车收入等)。总营业收入通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报送财务报表,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总营业收入进行审定。各级财政各项补贴收入包括各级财政给予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车辆发展补贴等各种补贴。(一)成本规制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成本规制办法,通过科学合理测算,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综合成本,测算出城市公共交通计划里程单公里运行成本规制金额,采取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成本规制补贴应按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实际运营里程和成本规制单价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成本规制补贴=成本规制单价X实际运营里程。1 .成本规制单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每公里所负担的成本规制费用,每年6月底前由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本年度成本规制单价的测算。2 .运营里程核算(1)计划运营里程:是指年前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财政资金安排总量的实际情况,明确每条线路的线路里程、车辆数、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及日发班次,核定当年各条线路计划完成的运营里程,主要用于运营管理考核、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总量计划安排和预拨。当年计划运营里程总额为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单条线路核定计划班次X线路里程。班次是指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统计规则,线路上、下行分别计算1个班次,即往返一趟计算两个班次。线路里程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起讫点间的单程运距。(2)实际运营里程:是指各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之和。单条线路实际完成运营里程=单条线路实际完成班次X线路里程。实际完成班次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次,通过智能公交管理系统,以车辆动态监管运营数据运行轨迹等作为班次完成依据(因车辆、设备故障无法完成计划营运里程时,按“故障班次”处理,以实际完成里程数计入实际运营里程),根据智能公交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报送的运营报表进行核定。审核和抽样调查若发现实际完成班次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填报不符的,应当根据审核或者抽样结果予以调整。(3)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计划运营里程,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下年度计划运营里程数。如因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和减少班次、线路,或遇道路封闭施工因素等导致单线停班、停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备案审批手续的,在年度计划运营里程执行指标考核中不作扣分处理。(二)车辆发展补贴:是指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新增、更新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购车补贴。单车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下补贴30%,5()万元-70万元(含)补贴50%,70万元以上补贴60%o该项补贴,按照车辆折旧年限,作为递延收入逐年按月计入营业外收入。(三)绩效考核奖励:是指对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考核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激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降本增效的基础上,通过考核给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考核奖励,分为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和运营管理考核奖励。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按核定实际运营里程计算,标准为每公里0.15元。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实际运营里程X015元/公里X年度综合考核分/100。运营管理考核奖励按年主营业务收入计算,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5%o运营管理考核奖励二年主营业务收入X25%X年度综合考核分/100。具体按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执行。四、补贴程序(一)申报时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年度补贴。(一)申报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年度补贴申请和相关验证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材料审核1 .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2 .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也申报材料提供的营业收入、实际运营里程等进行评价审核,对年度补贴金额进行测算,同时开展成本规制绩效评价,测算实际规制成本与公交企业支出成本之间的差距。3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第三方初审意见提出资金补贴意见,市财政部门对补贴意见进行审核。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规制成本更加公平、合理,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对成本规制差距较大的部分进行研究审定,按50%比例在年度补贴金额中进行调整,亏损予以补贴,盈余予以扣除。(四)资金拨付1 .拨付方式: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核算拨付方式。每半年,分别按照上年度补贴金额(绩效考核奖励和车辆发展补贴除外)X40%进行预拨,剩余资金次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考核和各项补贴核算结果一次性拨付。结算年度剩余补贴资金=年度补贴金额-两次预拨款。2 .拨付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交通运愉部门,经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五、监督管理(一)规范运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办法相适应的、分别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每月向市交通运管部门上报运营报表、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建立以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系统平台,具备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等数据功能:完整保存运营报表、动态监管运营数据等第一手统计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对不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联网联控动态监管运营数据或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不能提供详实的验证资料的,不予补贴。新辟和调整线路的走向、站点、发车间隔、班次、车辆数须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擅自调整运行方案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补贴里程。(二)严格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营里程、营业收入等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效果。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牵头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奖励、编制政府补贴年度预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六、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等调整因素,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订。市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管理,建立系统、规范、长效、稳定的扶持政策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城乡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符合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运营主体,从事城乡(镇村)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公交运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市范围内城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核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确定补贴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城乡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城乡公共交通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四条城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二)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第二章成本规制范围第五条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即: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宜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第六条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一)职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城乡公共交通运营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及其他相关支出(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能耗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电力)支出,不包括与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运营车辆的燃料消耗。(三)折旧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不包括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未形成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足折旧不再提取。(四)保险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按照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五)保养修理费。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涧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城乡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正常的轮胎消耗费用。(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等,如农村客运班线退出经营的收购各类奖补资金摊销(含农班车辆退出经营补助、农班车辆贡献奖、农班企业退出经营补助、交车配合奖励等)。第七条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运营成本,如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环保等因素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八条期间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驾驶员伙食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租赁场地费、客运中心服务费、审计咨询费、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合理费用等;以及服务城乡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非运营车辆费用(含车辆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的人工费和除客运车辆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二)财务费用。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直接为城乡公共交通事务筹集运营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第九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城乡公共交通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缴付的特殊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十条以下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1 .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辞退员工的费用支出):2 .与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项目费用支出;3 .各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等支出;4 .内部供油站资产折旧和人员薪酬支出;5 .城乡公共交通企业高管人员车辆属于非保障车辆,其发生的各项支出;6 .未在城乡公共交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中反映的人员薪酬支出;7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等产生的损失;8 .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9 .其他不合理支出。第十条镇村公交规制范围:镇村公交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构成,包括职工薪酬、能耗费用、折旧费用、保险费用、保养修理费、轮胎消耗费、安全生产费。镇村公交其他费用纳入城乡公共交通规制范围。第三章成本规制方法第十二条城乡公共交通的规制总成本等于通过一定的方法测算规定成本范围的各项规制成本之和,根据年计划运营总里程折算为单公里运营成本即成本规制单价。成本规制单价=年总规制成本/年计划运营总里程第十三条计划运营里程的核定,根据核定的现行线路行驶里程(不含收发班空驶里程)、计划班次(来回为2个班次)、计划行驶天数(年取360天)、行驶车辆数,采用智慧公交系统生成的里程数据及其他辅助测算数据,核定测算年度各条线路计划运营里程之和。年度计划运营里程应保持相对固定,如因不可抗力等确需调整,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年计划运营总里程=(单车单班行驶里程X单车日计划班次X该线路车辆数X年计划行驶天数)第十四条城乡公共交通规制成本的核定,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成本规制范围规定,结合财务核算和明晰分类要求,按各车队和各镇村公交进行归集。干线和支线备用公交车辆的折旧、保险等费用按运营车辆数权重分摊到各核算线路中,现规范如下核定口径。(一)公交驾驶员薪酬:按国家和公交企业现行政策核定,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三项费用支出(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等),其中:1 .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定薪方案”,驾驶员人车比按1.25:1核定,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人乍比按0.6:1控制。2 .驾驶员工资按照本年度一季度实发平均月工资X12个月计入规制成本(奖金、福利除外),并按1.05予以规范,2年以上一次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3 .社会保险费依据城乡公共交通企业“定员定岗定薪”方案中的规定人数,按照社保基数依法核定,所缴纳的费用据实列入规制成本。4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这三项费用依据城乡公共交通企业近三年实际发生支出占工资总额费率核定,但分别不得高于工资总额的8%、2%、2%o(二)公交车辆能耗费用: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的能源消耗包括柴油和电力等。1 .百公里能耗核定,应当对每条线路的每种型号车辆分别至少抽两辆车对百公里能耗情况进行实测(算术平均),考虑到抽查测定能耗对驾驶人员驾驶因素的影响,百公里能耗乘以系数0.95,同时考虑到每年6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2月为空调开放期,百公里能耗再上浮5%为核定规制能耗。2 .能源单价核定,柴油价格按照上年度国家发改部门公布的变动价格(不含税)进行加权平均,考虑到量大招标降价和能耗浮动变化因素,卜.浮10%-20%,具体下浮比例以接近上年实际能耗价格为准。电费价格按照上年度高峰、平价、低谷电价的1:2:7测算能耗单价,最后结合每条线路每种型号车辆计划行驶里程,加权平均测算出百公里能耗费用(或单公里能耗费用)。3 .年能耗费用=(每条线路各型号运营车辆年计划运营里程÷I(X)X百公里能耗X相应能源单价)(三)公交车辆折旧费:依据车辆原值(由于残值很低,故不考虑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核定。其中纯电动车预计使用年限取10年、其他公交车辆取8年,提足折旧不再提取。年公交车辆折旧费=E各运营车辆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四)公交车辆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车损险、精神损害抚慰险、不计免赔等,所有营运车辆所投保的费用按上年度保额据实核定各类保险费用。(五)公交车辆保养修理费:包括维修职工薪酬、维修设备折旧、维修材料费及保养费用等,即保修费用=维修职工薪酬(同驾驶员薪酬核定)+正在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维修设备折旧+近三年(同上)平均耗材及保养费用等,结合运营车辆原值进行核定,但保修总金额占运营车辆总原值比不得高于4%。(六)公交车轮胎费用:为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依据公共交通企业上年度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购车价格(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计算核定,但其费率一般控制在车辆总价的1.5%内,且费率控制在7.5元/百公里内。(七)安全生产经费:依据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进行核定。(八)收购农客奖补资金:按10年分摊进行核定。(九)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薪酬、管理用车费用、房地产和场站设施及管理设备折旧、驾驶员伙食费和办公费用等。1 .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薪酬核定同驾驶员薪酬核定.2 .管理车辆费用仅指车队管理部门、安全部门、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督查部门和点钞部门使用的车辆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未提足折旧的车辆折旧费、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检测费等,依据上年度用水平结合运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核定。3 .房地产和场站设施及管理设备折旧,依据使用未提足折旧设备近三年(同上)折旧水平结合运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核定;其中土地及房产预计使用年限45年、候车亭及招呼站预计使用年限6年、充电设施预计使用年限6年。4 .驾驶员伙食费,指城乡公共交通当班驾驶员在自助食堂就餐(早、中、晚三餐)的费用,以每人每天30元进行核定。5 .办公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其他管理费用,依据上年度账面反映的实际费用支出进行逐项分析核定。公务接待费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核定。(I)财务费用:依据上年末城乡公共交通合理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固定、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净值+留抵进项税额-递延收入余额一净资产),按各种利率及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加权计算综合贷款利率,以核定财务费用(基准贷款5年以上利率上浮30%进行控制,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十一)税金及附加: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第十五条镇村公交规制成本的核定,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考虑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单价每年测算核定一次。第十七条规制成本作为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依据。第十八条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南交通运愉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予以确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运营的,一事一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o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城乡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补贴机制,提高我市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积极推进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模式,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补贴机制、运营服务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第二章补贴范围第三条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面向不特定乘客提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但不包括卜列城乡公共交通服务:1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和车辆:2 .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线路、车辆;3 .为特定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包车等专门的营利性服务;4 .其他专门的营利性服务。第四条城乡公共交通线路为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开通的,承担政府指令公益性任务的,落实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