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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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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docx

    海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二O二四年八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12泡织体系2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2 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62.3 海洋灾害应急综合保障队62.4 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73监测预警71.1 监测预警信息71.2 预警级别81.3 预警会商81.4 预警发布84应急响应84. 1响应级别84.1 响应程序104.2 应急响应处置114.3 应急响应终止234.4 信息报送24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255灾后处置255. 1善后处置255.1 调查评估265.2 灾后重建266保障措施266.1 技术保障266.2 物资保障266.3 经费保障276.4 隐患排查276.5 生态保护276.6 宣传培训276.7 其他保障277府则277.1 预案管理277.2 预案演练287.3 奖励和追责287.4 主管机构287.5 预案实施28附件1:海洋灾害及相关术语30附件2: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货警发布标准33附件3:赤潮灾害事件标准36附件4:海南岛沿岸14个岸段警戒潮位值表391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全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和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海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党委主导、政府主抓、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坚持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确保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按照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实施;应对海啸灾害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海啸预警信息。2组织体系2.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不再保留上述六个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委员会分别在省海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设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专项工作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办公室。其中,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根据需要以相关专项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3.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设双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省海洋厅,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海洋厅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2.1.2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与职责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由省海洋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海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和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等组成,相应单位负责人为成员。(1)省海洋厅:负责全省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供相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海洋灾害防治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驻琼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抢险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省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协调指导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3)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重点工程的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4)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全省各级旅文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并开展防御海洋灾害宣传报道;指导有关市县落实景区关停、游客转移等安全工作。(5)省生态环境厅: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由海洋灾害引发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向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信息。(6)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做好全省渔船回港、渔民上岸和渔港管理等防风安全工作;按照职责监督指导渔政执法,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的行为;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7)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害期间全省应急救援医疗保障工作;牵头组织赤潮灾害期间海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8)省公安厅:负责灾害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开展危险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危房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等安全防范工作。(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灾害期间全省交通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交通路况的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I1.)省水务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工程安全和调度工作,承担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水工程调度以及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指导全省城乡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12)省市场监管局:赤潮灾害期间,指导有关沿海市县加强对赤潮发生地深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涉嫌毒素超标的海产品依法依规处置。(13)海口海关:赤潮灾害期间,负责对进出口的海洋水产品实施监督管理。(14)海南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除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外的海上船舶、非渔业设施等海洋灾害防御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灾害期间通信保障,承担所辖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发布灾情预警、防灾避灾信息。(1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参与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会商。(17)省地震局:负责灾害期间地宸监测预报及其信息报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全省流动地震监测台网架设、防御海洋灾害工作。(18)海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协调驻琼部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19)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消防救援指战员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20)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暴潮和海浪等监测信息报送工作。(21)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暴潮和海浪等监测信息报送工作。2.2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海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海洋厅副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贯彻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承担全省日常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海洋灾害应急会商会议;督促、检查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收集、汇总和统计全省海洋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组织专项预案编制和修订;组织海洋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海洋灾害应急综合保障队(1)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委员会根据海洋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影响范围及程度,视情况派出应急工作组,对受影响市县的海洋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海洋灾害抢险救援队。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海南省消防救援局)、驻琼部队、海上搜救工作主管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以及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海洋灾害期间的抢险救援工作。(3)咨询专家库。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处置海洋灾害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洋、水务、气象、生态环境、地震、渔业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2.4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沿海市县的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依托市县防汛防风防旱组织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预警3.1监测预警信息省海洋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沿海市县开展管辖区域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提供风暴潮、海浪、赤潮等监测信息,负责本省所辖海域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制作、发布,承担本省的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协助省海洋厅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风暴潮和海浪等监测信息;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暴雨、台风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南海海域强震速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海洋环境污染信息;省水务厅负责提供洪涝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渔业信息。各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将海洋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通报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3. 2预警级别根据海洋灾害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3 预警会商根据海洋灾害可能发生的发展态势,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省海洋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进行海洋灾害预警会商,提高海洋灾害警报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4 预警发布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按照职责发布风暴潮、海浪和赤潮灾害预警信息,视海洋灾害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预警调整与预警解除;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公众发布。4应急响应4. 1响应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V级(一般)、H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响应级另h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主要依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确定,如同时发生2种或2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则按照响应鲍风一潮灾害海淡火害势噱灾害赤潮火害I级应急响应红色警报无红色警报检色警报I级赤潮灾害11SAMJS橙色警报红色警报黄色警报H级赤潮灾害ms或:a响应黄色警报检色警报无川级赤潮灾害响应假色警报黄色警报无无最高预警级别确定海洋灾害应急相应等级。4. 1.IW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1)沿海岸段风暴潮灾害达到蓝色警报级别;(2)近岸及附近海域海浪灾害达到黄色警报级别。4.1.211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In级应急响应:(1)沿海岸段风暴潮灾害达到黄色警报级别;(2)近岸及附近海域海浪灾害达到橙色警报级别;(3)发生HI级赤潮灾害。4.1.311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1)沿海岸段风暴潮灾害达到橙色警报级别;(2)近岸及附近海域海浪灾害达到红色警报级别;(3)海啸灾害达到黄色警报级别;(4)发生H级赤潮灾害。4. 1.4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级应急响应:(1)沿海岸段风暴潮灾害达到红色警报级别;(2)海啸灾害达到橙色或红色警报级别;(3)发生I级赤潮灾害。4.2. 应程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及时启动、调整、解除本省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等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通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组织机构,并通报媒体向社会发布。当海洋灾害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发生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研判后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IV级、In级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或调整的命令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发,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发送给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组织机构。II级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或调整的命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发送给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组织机构。I级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或调整的命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发送给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4.3. 急响应处置4.4. 1风暴潮、海浪灾害处置4.5. 1.1IV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班制度,业务人员参与应急值班,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做好应急行动准备。(2)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组织应急会商(每日不少于1次),并按要求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10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及时加密发布警报。风暴潮、海浪警报要及时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3)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要根据灾害影响范围视情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加密观测,并将观测信息实时报送省海洋厅。(4)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6. 1.2III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班制度,业务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派出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视情组织有关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会商,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海洋、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如海南省已启动防汛防风防旱应急响应,可合并开展会商。(3)省海洋厅(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组织应急会商(每日不少于1次),并按要求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10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及时加密发布警报。风暴潮、海浪警报要及时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4)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要根据灾害影响范围视情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加密观测,并将观测信息实时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7. 1.3II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派出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视情组织有关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会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海洋、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气象和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如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加密会商。如海南省已启动防汛防风防旱应急响应,可合并开展会商。(3)省海洋厅(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组织应急会商(每日不少于2次),并按要求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10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如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加密发布警报。风暴潮、海浪警报要及时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4)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要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加密观测。其中具备条件的自动观测点每半小时加密观测1次,人工观测点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每小时加密观测1次,并将观测信息实时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8. 1.4I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负责,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灾害调杳评估,监督指导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海洋、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气象和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如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加密会商。如海南省已启动防汛防风防旱应急响应,可合并开展会商。(3)省海洋厅(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要组织应急会商(每日不少于2次),并按要求参加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应急会商。风暴潮、海浪警报每日10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如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加密发布警报。风暴潮、海浪警报要及时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4)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期间,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要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加密观测。其中具备条件的自动观测点每半小时加密观测1次,人工观测点在确保人员安全且具备观测条件的前提下每小时加密观测1次,并将观测信息实时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 3.2海啸灾害处置5. 3.2.111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除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和海口海关外的成员单位和有关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啸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2)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海啸灾害警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海啸影响分析,同时迅速将海啸警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通报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并随时滚动更新。(3)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以户外高音广播、拉响海啸警报器等方式警示海边活动人员迅速撤离到离岸较远的安全区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运营商将海啸警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布给沿海地区民众并保障网络通讯畅通。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指导、协调、监督电视台、广播台制作海啸专题报道节目,滚动发布最新海啸警报信息和海啸避险方法,指导公众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省农业农村厅要协调渔业船舶抢险救助,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要运用全省海洋渔船安全救助系统向海上及在港渔船发送海啸警报短信,指导渔船避险。(4)接到海啸警报后,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立即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危险区域(海滩、沿海低洼地区、河口等)-15-群众进行疏散,并同时通告沿海大型工程、核电、化工、港口码头等重点防灾企业,启动相应级别的海啸应急预案,做好防御海啸工作。地方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保障人员撤离和抢险救灾应急交通路线的畅通。海南海事局要按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组织海上船舶进行避险。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财产、渔船、重点工程企业等的防护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与有关应急响应单位、地方政府保持通讯联系,实时收集应急工作情报和反馈意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汇报海啸灾害应急工作进展。4.3.2.2I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负责,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除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和海口海关外的成员单位和有关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全时在位,密切关注海啸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2)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海啸灾害警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海啸影响分析,同时迅速将海啸警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并随时滚动更新。(3)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以户外高音广播、拉响海啸警报器等方式警示海边活动人员迅速撤离到离岸较远的安全区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运营商将海啸警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布给沿海地区民众并保障网络通讯畅通。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指导、协调、监督电视台、广播台制作海啸专题报道节目,滚动发布最新海啸警报信息和海啸避险方法,指导公众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调渔业船舶抢险救助工作,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要运用全省海洋渔船安全救助系统向海上及在港渔船发送海啸警报短信,指导渔船避险,通知外海渔船避免驶向近海,近岸那只若时间充足建议驶往深水海区,否则应靠岸固定船只后人员迅速撤离海岸。有关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向渔民和涉海渔业企业转发海洋观测预警部门发布的海啸警报信息,督促渔民和涉海渔业企业按照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观测项警部门的要求落实海啸避险措施。(4)接到海噱警报后,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应急指令,迅速组织人力(公安、消防等)对危险区域(海滩、沿海低洼地区、河口等)群众进行疏散。疏散工作从市、县(区)、乡镇到村,按照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负责、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汇报制度执行。同时通告沿海大型工程、核电、化工、港口码头等重点防灾企业,启动相应级别的海啸应急预案,做好防御海啸工作,包括停止大型设备运行,加强化工材料的防护,加固危险地段、易淹地段、港口码头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场堆场的安全防护和转移等,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地方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保障人员撤离和抢险救灾应急交通路线的畅通。海南海事局要按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组织海上船舶进行避险。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救援处置工作。(5)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财产、渔船、重点工程企业等的防护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与有关应急响应单位、地方政府保持通讯联系,实时收集应急工作情报和反馈意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汇报海啸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进展。(6)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视情派出应急工作组,赴海啸灾害影响重点地区,指导、督促当地海啸灾害应急工作。应急工作组要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地方应急工作进展,并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救灾工作指示。(7)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海啸灾害影响程度,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4. 3.3赤潮灾害处置5. 3.3.1HI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海洋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落实值班制度,单位业务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赤潮灾害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2)省海洋厅要组织做好赤潮应急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并通报给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等有关成员单位。响应期间,赤潮灾害预警信息每3日报送1次。(3)省农业农村厅要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督促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执法巡航监督。(4)赤潮灾害期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风险监测,如确认海产品受到赤潮毒素污染,则由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有关沿海市县加强对赤潮发生地深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毒素超标的海产品依法依规处置。(5)海口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海洋水产品的监督管理。(6)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指导、协调、督促有关沿海市县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7)如省卫生健康委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要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和情况报告,协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健康受损人员;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8)必要时,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应派出应急工作组到赤潮灾害现场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赤潮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9)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省海洋厅应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信息报送频次不低于每周1次。(IO)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3.211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海洋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落实值班制度,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赤潮灾害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2)省海洋厅要组织做好赤潮应急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抄送自然资源部甫海局,并通报给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等有关成员单位。响应期间,赤潮灾害预警信息每2日报送1次。(3)省农业农村厅要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督促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执法巡航监督。(4)赤潮灾害期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风险监测,如确认海产品受到赤潮毒素污染,则由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有关沿海市县加强对赤潮发生地深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毒素超标的海产品依法依规处置。(5)海口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海洋水产品的监督管理。(6)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指导、协调、督促有关沿海市县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7)如省卫生健康委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要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和情况报告,协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健康受损人员;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8)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派出应急工作组到赤潮灾害现场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赤潮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9)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省海洋厅应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信息报送频次不低于每周2次。(10)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3.3I级应急响应行动(1)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负责,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海洋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落实值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急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赤潮灾害发展动态,及时启动或调整本部门应急预案。(2)省海洋厅要组织做好赤潮应急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并通报给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等有关成员单位。响应期间,赤潮灾害预警信息每日报送1次。(3)省农业农村厅要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督促市县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执法巡航监督。(4)赤潮灾害期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风险监测,如确认海产品受到赤潮毒素污染,则由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有关沿海市县加强对赤潮发生地深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毒素超标的海产品依法依规处置。(5)海口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海洋水产品的监督管理。(6)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要指导、协调、督促有关沿海市县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7)如省卫生健康委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要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和情况报告,协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健康受损人员;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8)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视情派出应急工作组到赤潮灾害现场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赤潮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9)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省海洋厅应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信息报送频次为每日1次。(10)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4 应急响应终止1. 4.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评估后可以终止应急响应行动:(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2)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必要继续;(3)海洋灾害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可能。4. 4.2应急终止的程序根据灾害相应程序,1V级、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适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命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发送给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适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命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发送给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适时签发应急响应终止命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发送给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4.5 信息报送(1)应急响应处置期间,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报送应急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监测、预报和灾情等关键信息要在每日上午9时前报送,其它情况下午3时前报送;如遇突发情况要随时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编报海南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值班信息。(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II级和I级海洋灾害信息后,要立即报告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和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3)有关成员单位要逐级做好海洋灾害损失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有关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要及时协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损失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于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4)应急响应终止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工作总结。11级和I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工作总结报送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5)成员单位每年4月底前要向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报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准备情况,每年12月中旬前向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报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4. 6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I)IV级、In级、II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工作,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2)1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发布口径。(3)在应对海洋灾害事件期间,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舆论和社会关切,有关部门做好配合。5灾后处置1.1 善后处置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市县政府,省海洋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根据海洋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1.2 调查评估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灾情调查评估。调杳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类别、发生时间、位置、损失情况、采取的措施等。调查评估报告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的要求,逐级报送自然资源部。1.3 灾后重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恢复重建工作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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