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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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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行为,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动态管理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贲部、省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住建厅委托或省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省住建厅负责颁发和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A证、C证信息表,以及工伤保险证明;(五)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八条企业通过系统提交申请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对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按下列考核指标认定:(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总承包特级资质6人,一级资质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2人;劳务分包资质2人。(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考核主要负责人2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经理(总裁)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提供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B证、C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均在项目实施阶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抽查。第十一条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在15日内作出陈述、说明。第十二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陈述说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陈述说明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三条对予已行政许可的申请企业,应当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办理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含升级、增项、延期、重新核定等)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应当先按照本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含本次申报资质)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发放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不满足的不予发放。企业申报住建部审批资质时,应当先按照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含本次申报资质)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向住建部转报ZBB数据包。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按照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已按照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前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企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坚持“先进后出”原则,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实时满足相应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审批系统中标注异常。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转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谁办理谁核查”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以上转送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笫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依法终止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杳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笫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意见、陈述说明、审查结论等审批档案均以电子化形式保存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政务服务系统,不再进行纸质档案归档。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面施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持有的纸质证书未换发电子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七条省住建厅以往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笫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行为,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动态管理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联动,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二、主要内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共分5章28条。(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性,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是明确了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一是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发管理机关提供的申请材料要件。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流程、审核时限、审核要点。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需要满足的条件要求。(四)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企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必须坚持“先进后出”原则,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实时满足相应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要求。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及企业弄虚作假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任追究。(五)附则。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过程所涉及的审批档案的归档形式,均以电子化形式保存。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面施行电子证书。三是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解读处室:行政许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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