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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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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docx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银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第六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季度报告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主要指标;(五)风险管理能力;(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七)重大事项;(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九)外部机构意见;(十)实际资本:(十一)最低资本;(十二)压力测试。第二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XXXX年第X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第三节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一)各位董事对季度报告的投票情况;(二)如果部分堇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保险公司第I季度和第3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一)董事长;(一)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六)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堇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十五条黄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第四节基本情况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一)股权结构和股东,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四)报告期内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一)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按照股东类别列示报告期末和报告期初的股权结构、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股东类别是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等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代表国家出资的投资主体、社团法人和自然人等)。(三)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包括: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其中,所持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状态包括正常、被冻结、被质押等情形。上市保险公司只需要列报前十大股东的上述信息。(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股权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持有的股份数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五)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等。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转让或受让的股权占比在5%以下的,无需列报。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以下信息:(一)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任期开始日期、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姓名。(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第四季度报告中列报关于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薪酬的相关信息,其他季度无需列报。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货币化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1 .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2 .最高薪酬;3 .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4 .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本年度支付的相关报酬总额。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部分列报,不需要在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重复列报。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规信息,包括:(一)金融监管部门(即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及其茶事、监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和违规事实;(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部门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三)被银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函事、监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五节主要指标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以及主要经营指标。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基本情景下的下季度预测数:(一)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二)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三)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附加资本、最低资本;(四)核心偿付能力溢额、综合偿付能力溢额;(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其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和公司净现金流。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一)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二)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三)总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四)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五)保险合同负债,即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六)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七)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X)%;(八)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九)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投资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利息支出)÷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X1.o0%o其中,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2,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十)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一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投资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利息支出)÷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XIo0%。其中,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2,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一)效益类指标,包括:1 .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一摊回赔付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2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税金及附加一摊回分保费用)一(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3 .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一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4 .手续费及佣金占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费收入;5 .业务管理费占比=业务管理费÷保费收入(二)规模类指标,包括:1 .签单保费,即销售的保单保费总额(下同);2 .车险签单保费;3 .非车险前五大险种的签单保费;4 .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数量;5 .各渠道签单保费,包括:代理渠道、直销渠道、经纪渠道及其他渠道的签单保费。第二十六条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卜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一)效益类指标,包括:1 .剩余边际,即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确认和计量的剩余边际。2 .新业务利润率=本期新业务的首口利得:新业务各期保费收入之和×100%o首日利得是指新业务在首次进行财务报表准备金评估时的剩余边际。各期保费收入之和是指在不考虑退保、贴现等条件下的首期保费收入与所有续期保费收入的总和。3 .新业务价值。(二)规模类指标,包括:1 .签单保费;2 .新单首年期交签单保费;3 .十年期及以上新单首年期交签单保费;4 .续期签单保费;5 .前五大产品的信息,包括:报告期内签单保费占前五位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签单保费等;6 .分渠道的签单保费,包括:银保渠道、个人渠道、团险渠道、互联网渠道及其他渠道;7 .期末个人营销员数量。(三)品质类指标,包括:1.13个月续保率=(上年可比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在本季度末仍然有效的保单数量-上年可比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数量)×100%;2 .综合退保率=(退保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退保金+投资连接保险独立账户的退保金)÷(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期初余额+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期初余额+独立账户负债期初余额+本年度签单保费)×100%;3 .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保费一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首年期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是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4 .人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其中,首年标准保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将首年保费折算确定的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期初个人营销员数量+期末个人营销员数量)÷2;5 .营销员脱落率=报告期内离职的营销员的数量÷(期初营销员数量+报告期内新聘的营销员数量)X100%o第二十七条再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一)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一摊回赔付支出)×100%:(二)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仰金+分保费用支出一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oo%;(三)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一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四)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一摊回赔付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十分保费用支出一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o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中各项责任准备金为财务报表责任准备金,按照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第六节风险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关于公司分类标准的规定,列报所属的公司类型,包括成立日期、最近会计年度的签单保费和总资产、省级分支机构数量。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监管部门时本公司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的结果,报告期内采取的风险管理改进措施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管理流程的梳理与优化、制度执行有效性等情况。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中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理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查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进行自评估时,应当区分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九个部分,对照各部分的每一项具体要求,逐项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并逐项列报符合的程度(包括“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不适用”)。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评估结束当期的季度报告中列报自评估有关情况,包括评估时间、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等。第七节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以下风险综合评级信息:(一)最近两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评级结果为C、D类的,保险公司应当分析说明主要的风险情况以及报告期末银保监会正在采取的监管措施。(二)公司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展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相应风险的状况。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自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等。第八节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新获批筹和开业的省级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数量、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本季度取得的签单保费等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也应当列报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分入)人、险种类型、分入(分出)保费、保险责任、已支付(摊回)的赔款、再保险合同类型、合同期间、与分出(分入)方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重大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入(分出)保额超过保险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额的5%或分入(分出)保费超过报告期保费收入5%的单项再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列报赔款的摊回情况。重大赔付事项是指赔付金额(包括未决估损在内的再保后赔付金额)居前五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列报报告期内退保金额和综合退保率居前三位产品的名称、产品类型、销售渠道、报告期退保规模和退保率、年度累计退保规模和退保率等。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投资行为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重大投资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报告期内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投资损失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资产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等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总额5%的投资损失。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融资事项的具体形式、融资目的、融入时间、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信息。重大融资事项是指保险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等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10%的融资活动。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销售保单、分保)的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等;(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转让原因、转让资产的类别或转让股权的数量等;(三)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关联方、金额、关联交易形成的原因等;(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原则、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期末未结算金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联交易有关规定识别和判断关联方、界定重大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诉讼事项的信息:(一)报告期内已经判决执行的重大诉讼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发生损失的金额等。(二)报告口存在的未决诉讼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等。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需说明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原因。重大诉讼事项是指本季度内诉讼标的金额排名前三位的诉讼。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担保事项的信息:(一)报告期内已经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的被担保人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二)报告日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担保合同的被担保人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以及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等。担保事项不包括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引起的担保责任。第四十五条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报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列报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三点原则:(一)能够估计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二)保险公司没有发生某类重大事项,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发生重大XX事项”;(三)某项重大事项在本报告的其他部分有详细列报的,在此可以简化列报,但要标明详细列报该重大事项的位置。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对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讨论与分析,识别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并列报讨论分析内容。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在分析时,不能简单罗列有关指标的数字变化,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逻辑和原则,从影响偿付能力状况的风险因素出发,逐步、深入分析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挖掘指标变化背后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改进目标。第十节外部机构意见第四十九条外部机构意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审核意见、信用评级结果、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季度报告的审计意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意见的类型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歧,以及季度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调整但未调整的内容、未调整的原因等。其他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了审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按照上述要求列报相关信息。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列报有关事项审核意见,包括出具审核意见的机构名称、审核意见的内容等。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信用评级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信用评级有关信息,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目的和评级对象、评级结果和有效时间、跟踪评级情况等。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外部机构对验资、资产评估等事项出具的意见,包括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意见的目的和时间、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更换前后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更换原因等。第十一节实际资本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实际资本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一)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认可资产总额;财务报表负债总额、认可负债总额;财务报表净资产总额、实际资本。(二)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以及各级资本的明细。(三)各项资本工具的发行、赎回、剩余期限等。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认可资产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一)各项财务报表资产、非认可资产、认可资产;(二)分别列报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财务报表账面价值和认可资产价值;(三)各项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的明细。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认可负债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一)各项财务报表负债、非认可负债、认可负债:(二)各项认可负债和非认可负债的明细;(三)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明细,其中各项寿险业务保险责任准备金,要列报其财务报表账面价值和认可负债价值;(四)各级资本金额超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规定限额的部分。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核心一级资本调整表及各调整项目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核心一级资本调整表主要分析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和核心一级资本之间的调整过程。第五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实际资本评估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关信息,包括:(一)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二)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方法、各项假设、设定的参数及其报告期变更情况等;(三)除资产减值和保险合同负债外,实际资本评估所采用的各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编制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间的差异;(四)重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实际资本的影响;(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列报实际资本的其他信息。第十二节最低资本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最低资本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一)最低资本,包括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附加资本;(二)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及风险分散效应和吸损效应;(三)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的各分项得分;(四)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其他附加资本。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各类风险及其子风险最低资本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一)保险风险以及各层级、各类别子风险的最低资本;(二)市场风险以及各层级、各类别子风险的最低资本;(三)信用风险以及各层级、各类别子风险的最低资本。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各类风险及其子风险最低资本的明细信息,包括:(一)各类非寿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市场风险各类子风险、信用风险各类子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风险因子、基础因子、各个特征因子,以及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相关风险合并后的最低资本有关信息;(二)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各类子风险最低资本的不利情景因子;(三)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巨灾风险的风险暴露、风险因广、基础因、各个特征因子以及相关风险合并后的最低资本有关信息;(四)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各类子风险最低资本的不利情景因子;(五)有利率风险暴露的寿险公司各投资账户在利率上升和利率下降情景下的认可资产变动值、认可负债变动值、净现金流变动值;(六)有利率风险暴露的各项资产的明细;(七)各项资产(负债)的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的风险暴露、风险因子、基础因子、各个特征因子;(八)有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暴露的各项资产(负债)的明细;(九)各项资产(负债)的利差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风险因子、基础因子、各个特征因子;(十)有信用风险暴露的各项资产(负债)的明细;(十一)穿透计量的各项非基础资产的明细;(十二)有集中度风险暴露的各项资产的明细。第六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列报最低资本的其他信息。第十三节压力测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现金流压力测试的以下信息:(一)基本情景现金流测试表和压力情景现金流测试表;(二)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各项具体假设;(三)预计未来期间净现金流小于零时,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期效果。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预测的下季度偿付能力有关信息:(一)下季度末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的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二)下季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计划、新产品上市计划、分支机构开设计划、业务结构调整、资产配置变化、资产负债管理改进等;(三)预测时采用的重大假设,包括新业务假设、赔付率假设、死亡发生率假设、疾病发生率假设、退保率假设、费用假设和投资收益率假设等;(四)其他有利于理解下季度偿付能力预测结果的信息;(五)本季度压力测试所选择的自选风险因素及其确定依据;(六)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三章季度快报第六十七条季度快报包括以下部分:(一)基本信息;(二)主要指标。第六十八条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主要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二)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三)核心偿付能力溢额、综合偿付能力溢额;(四)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五)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及风险分散效应和损失吸收效应;(六)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七)附加资本。第七十条季度快报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七十一条除报送季度报告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一)重大投资损失:(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三)主要股东、子公司或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五)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六)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审计机构出具了除“无保留意见”外的审计报告:(二)审计后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三)审计后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超过3个百分点;(四)审计后的实际资本或最低资本的变动比例(即(审计后金额一审计前金额)÷审计前金额)超过1%O保险公司报告上述情况时,应当说明与审计机构的主要分歧以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等。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一)当前流动性状况;()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三)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第七十五条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五章报送要求第七十六条季度快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季度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口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季度报告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季度报告。第七十七条偿付能力报告应当通过银保监会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的第四季度季度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3个季度的季度报告进行审计。第七十九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全部或者特定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审计要求。第八十条出现审计调整、监管审核检查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调整。涉及多个报告期的,银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报送相应期间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第八十一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核。编报不符合规定的,银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接受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三条除了本规则要求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报送实施风险综合评级所需的信息。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摘要,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公开披露。第八十五条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六条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第七条中不适用(十)(十一);在第二十二条中不适用(一)至(四),同时在(五)中,应当列报公司整体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下季度预测数;在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列报下季度末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整体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第八十七条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第八十八条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九条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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