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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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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x

    三门峡市第八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6月26口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卜次会议批准。现了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9口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6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卜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不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掂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多元共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和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后,履行电梯安全管理相应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商务、11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贡,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行业信用评价,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电梯相关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和应急救援平台,完善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智能化管理。新安装的电梯应当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尚未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应当在改造、K大修理时加装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电梯安全智慈监管系统。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智道监管系统的要求上传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节能、消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用和井道、机房等地的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口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二)施工期间采取必耍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苴警示标志和公示牌:(三)更换电梯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并做好更换记录;(四)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设置技术障碍。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确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租、出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协调不成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一)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三)电梯因故障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三)在电梯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标识、救援电话、投诉电话以及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等信息;(五)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移动通信信号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六)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七)装修电梯轿厢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八)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管理义务。第十四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电梯;(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乘坐电梯:<三)使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带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或者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电梯;(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敲打等:(五)损坏电梯操作按键、标识标志、报警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安全区域外:(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五条首次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单位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资质资格、持证人员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白变更之日起卜日内告知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维护保养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保养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作业:(二)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三)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保存期限不少J泗年:(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义务。第十七条电梯检驶、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业务:(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屈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遭遇水浸、火灾、宙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九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并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为其筹措资金提供必要支持。第二十一条对下列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频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以及聿大活动场所的电梯:(二)发生困人事故或者多次发生故隙的电梯;(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依法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救援信息共享和专业技能培训,推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组织提高社会互助救援能力。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单位开展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情况纳入相应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四条逑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货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等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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