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8600字(论文)】.docx
论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目录»91关键谓:ff律师调查SRii£权%IkIIrr“rr”*"*rr.w.”“(«“”一”.”.*«*«*«”>一”.*«”,*«”2(tMJ"""."."."""""."".""."."".""".".""."."".".".".""."".".".""."""."W2(一)刑辩律炖调查取证权概述2(三)刑辩律炖调查取证权行使现状4(E)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球碍6二、JWWMNWKffieffiM7(一)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难的根本原因7(三)刑期律师调查取证权难的主要原因8三、完善j三*m三SE的®SI8(一)从立法上解决刑期律师调否取证难的问期8(二)从控第双方的地位分析并提出建议9(三)提高刑辩律师自身综合素彷IO彷怆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权是刑辨律师至关重要的辩护权利之一.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辨护律跖调皆取证难.是至今为止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一些案例若手,分析刑辨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现状,结合参考文献资料总结刑斛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障碍及原因,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首先应立足于我国国情从立法上也就是根源上解决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难的问题;其次从控辩双方的地位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最后要提升刑事辨护律师自身的综合素质。关键词: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执业风险引言在刑事诉讼梨护中,调查取证权是刑事斛护律师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辨护律师对调自取证权的行使是了解一个案件事实的前提,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要素“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是存在阻碍的.也是我国至今都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田刑事诉讼法对刑期律师谢查取证权的行使有很多限制,而且娴护律师调查取证还存在若一定的执业风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这条法条相当于是悬挂了一把刀在刑辨律师的头上,而这把刀可能随时会掉下来。所以解决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障碍刻不容缓。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多方面保障梨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减少能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障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保障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是建设法治国家一部分,对我国法治建设有若重要萦义。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刑期律师的权利、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地位的对等,有助于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是通过全面收集、整理与刑辨律师的调查取证相关的文献,并对文献进行研究,形成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科学性认识。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对一些案例的研究,了解刑事蝴护律师行使调盲取证权的现状,并总结出辩护律师行使调有取证权所面临的障羯,最后根据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一、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一)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1、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所谓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指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己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姮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他们主要给刑事犯菲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刑事辨护,以刑事案件辩护为主要工作内容C刑事辩护律师调宜取证的方式是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和调查相关事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作蝌护,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谓财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辨护律师得到证人或者个人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许可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又或是向人民法院田请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得到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并且获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和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2、刑辩律师调置取证权的特点刑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不具备法律强制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上述法条中的两个“同意”、“可以”便可体现出刑期律师调资取证不具备法律强制性。(2)刑期律师偏重于收集和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进行刑事锵护是斛护律师的主要职责,而且是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调资取证权时.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应当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这样督护律师的职员才不会被混淆。从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刑整律师应当收集和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即收集和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贲任的证据事实。(3)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取决于其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依法通过了法庭的调查与核实。能直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是通过了法庭的调查核实,目还必须经历了向证人询问与跟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等过程后,才能确定其收集和调取的证据的法律效力。3、刑辩律师调直取证权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照护律师调取的证据是否完整、苴实.这将决定了其督护的效果.所以调查取证权对于刑就律师而言意义非凡。首先.刑辩律姮调查取证权有效的得到实施有助于控辨双方地位的对等.“辨护作为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功能之一,与控诉职能相应相生”。刑辩律师调自取证权得到保障后.控辩双方在同一刑事诉讼中权利才能对等、机会才能对国。所以保障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有若重大意义。其次,保障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助于刑辩律师更好的行使其辨护职能,刑辨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在进行辨护之前充分调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刑斛律照根据自己所谓否的证据.对控方的指控进行反驳并提出有利被告人的意见和证据,以使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刑期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便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最后,保障刑黑律师调查取证权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部分。而且在司法实浅中,大多数的被告人根本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做到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经弟的刑辩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确实的保障。(三)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现状关于我国刑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现状,本文将从三个案例来分析。第一个例子:“贵阳小河案”.2002年,黎庆鸿的父亲看准磷矿的商机,就把所有枳蓄都投资到磷厂里,赚到了第一桶金.黎家也因此富了起来。2005年,黎庆鸿出资设立了一家投资开发公司,并参股了多家磷矿产业。2008年,要庆鸿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贵阳小河案”便因此拉开了帷幕.20M)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黎庆鸿以领导黑社会性痍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采旷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五项罪名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过后,契庆鸿家属聘请周泽律师为蓼庆鸿的代理律师.周泽律师在调查取证和研究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辩护词并收集了大量有效证据交至二审法院,最终由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些事实不清楚,二审法院使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随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让其继续补充侦查。但在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拒绝了代理律师周泽对要庆鸿的会见,致使在整个补充侦查阶段,黎庆鸿都未能得到律师的帮助。最终,在断断续续审理了四十多天的“费阳小河案”,宣判:黎庆鸿以被指控的四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黎庆鸿的弟弟黎猛以被指控的邱北民,论律师询查取证的立法与实践J.学术论坛,2001(5):28-5页共11页两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有期徒刑;黎庆鸿的父亲最终被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被判决无罪并获得释放。该案中在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黎庆鸿的代理律师多次田请会见黎庆鸿但都被拒绝了,由此可见刑辩律师的会见权是被司法机关所控制的,在司法机关控制下的刑辩律师会见之难可见一斑。在刑辩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时,申请被拒绝都是时常发生的.而且当刑照律师的申请遭到不合理的拒绝时又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些都增加了我国刑期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困难程度。第二个例子便是“李庄案”,2009年I1.月,重庆市涉黑团伙主犯龚刚模被起诉,辩护律师李庄接受被告人龚刚模家属的委托为龚刚模进行刑事照护。在期护律师李庄接受被告人龚刚模家属的委托之后,李庄曾先后三次会见过春刚模。同年的12月份,李庄被被告人龚刚模检举.称李庄教唆他凭空捏造“被刑讯逼供”的虚辍口供,后里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辩护人毁灭证据和伪造证据等罪名对李庄提起公诉,后随即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但是照护人申请被法庭否决了。而且在无法排除非法证据、有疑点存在的证据且它们也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形下,便判决李庄有罪。所以李庄随后就否认其罪行,并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李庄却开始认罪认罚,与其之前的观点一反其道,所以法庭当场作出了判决,但最终的结果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庄案撤回起诉,称犯罪事实存在疑点。这便是有名的“李庄案”,在该案中.李庄介入了调查的时间是在侦盲阶段,但他在调盲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这是个值得着深思的问题。该案褰露了我国刑辩律师行使调资取证权的弊端。其一,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在一个健全的司法体制中,审判阶段控方与场方的交叉质证、观点交镂,乃是诉讼的核心。但在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斛护人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诸多的限制,而司法机关却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这是一条专门为照护律师而设立的一个罪名。如果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那么刑辩律师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面前便是处于弱万,那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实现真正怠义上的司法公平公正吗?其二,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时,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对界限的-6一共Hiif把握很模糊,很容易跨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他们也怕自己会不小心便踏入犯罪的泥浑。加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存在,渐渐地律师们就对刑事辩护避而远之了。其三.该案体现的还有刑辩律师自身综合素质的问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提升自身法律知识,更要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就是要坚持作为法律人的本心,坚守法律底线。经过对上述案例及一些文献的分析,我国刑辩律肺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有如下几点:首先,我国在立法方面虽然对辨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却并未得到确切而有效地落实。其次.在司法实浅中.刑蝌律师在田请调者取证或是自行调杳取证往往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以至于有时候他们很难掌握到有价值的证据线索C还有就是刑好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频率及概率都普遍扃低,究其原因便在于刑辩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时存在着很大的执业风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存在,让很多的得律师都不太敢做刑事方面的辩护,他们怕搪上事。最后,就是我国律师队伍良莠不齐,有少数律师可能还是未进行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仅仅只是用几个月的突击学习而通过的法考,他们没有相应法律思维。而一名刑晤律师是否合格,与其专业性素养是否过硬有莫大的关系,所以作为一名刑斛律师除了有深写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对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理解和确切把握。与此同时.能有效掌握调查和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是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所必备的技能之一。而且大多数律M调查取证的方式都是从控诉方手收集和调取证据,所以他们所调取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得到的证据很片面。(三)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障碍1、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派难。首先,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J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地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无论是申请调资取证或是自行调资取证都有严格的限制,例如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杳阅相关的证据卷宗,由于蝌护律师享有的调瓷取证的权利与检察官享有的吸其不对等.他们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很难能全面地了解到案情。而控方却能随时查阅并熟悉所有的证据材料,所以往往在审判过程中刑辨律师处于很被动的位省,难以实现刑辩律师的辩护职责。其次,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刑辩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实际法条并没有对辨护律姮行-7页共11页使渊自取证作一些细致规定,致使刑蝌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知所措的时候,导致辨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名不副实。2、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存在一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条专门为律师而设立的罪名,也是刑事照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本法条的存在致使较其他的诉讼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班护律师的有着很大的执业风险,打击了许多律师对刑事案件处理的积极性,以至于许多的律师都不敢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因而导致了刑期律师的数量严重不足。本法条专门为律师而设立的罪名也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街。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为什么刑事辩护率如此低,并且呈递减的趋势,刑事辩护效果不佳、执业风险高、收费低、工作难度大都使得刑期律师的人数在逐年递减。3、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动力弱、能力弱。为了能有效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刑特律师在迸行调查取证时并不能像侦查机关那样带有强制性,他们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调查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措施.如询问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等,这样的调查方式是很嬴弱的,而且刑蝌律师只有获得了有关人员与有关机关的双重许可后才可以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他们调查取证遭到拒绝是时有发生的事.所以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艇力一定不能弱。二、刑辩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一)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难的根本原因刑黑律师调查取证权难得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对刑蝌律师调有取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且刑辩律师在行使这权利时往往有许多较为严格的限制。再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这无疑是在增加刑辩达摩克利斯之剑:源自古希醋传说,笛奥尼修斯国王请他的大臣达摩克里斯赴宴,命其坐在一根用马架悬挂的一把塞光闪闪的利剑下,由此而产生的这个外国典故,只令人处于一种危机状态,临绝地而不衰。或者随时有危机意识,心中融起警钟的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锵护时的执业风险.光这一点就能让许多的刑蝌律师望而生畏、心生胆怯。(三)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难的主要原因1、控辨双万的地位不平等。在审判过程中,审控期三方应有的良性关系应该是:控方和班方具有对等的地位,发挥相同的作用,而法官只是居中审判。但是在同法实践中,控诉方作为国家代表对被告人港行追诉,其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而辨护方则是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反驳,在相对于控诉方而言照护方是处于被动的地位。由于双方所执行的任务和所扮演的角色的差异,而且控方能够利用国家公权力取得证据,刑辨律师就只能自行收集证据,且调杳取证不具强制性.这些都使得使控锹双方诉讼地位在事实上存在着严聿的不对等。2、刑辩律师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与刑辩律师的自身综合索痍良莠不齐。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就是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面简称“法者”),这是律师行业最基础的要求,也是我国律师的准入门蹲。虽然法考较之其他资格考试而言难度更高.而且由于法考难度高使得大家都认为法考极具含金量,但法考也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应试考试,一个律的业务能力是否合格并不爱只是通过法考。而且他们有很多或许都不是法学专业的,他们仅仅是通过突击学习了几个月就通过的法考.所以他们往往缺乏法律思维。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律师队伍整体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另外,部分律师受到金钱的诱惑,他们往往会为了获取更高的辩护费用,夸大其词,更有的甚至是以各种名义向被告人索要其他不合理费用,“请客费”、“送礼费”答等.这些问题就导致了每个刑期律师的自身综合素质良秀不齐。三、完善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建议(一)从立法上解决刑辩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1.在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的条件下,从立法上最大限度地放宽和完善我国对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按照我国当前的国情虽然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对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放得很宽,但是我们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去完善它。我国的法律法-9页共11页规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查阅卷宗时,放宽一些没有必要的限制条件,让刑晤律能够准确充分地了解案件,以便能更好地行使辨护权,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2、从立法上,在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上做一些细致的规定,如刑辩律师向司法机关和有关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时的程序、途径和方式等;如规定刑辩律师在调资取证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合理拒绝时的一些救济途径或是保障机制。这样才可以使刑场律师能更好地行使调置取证权,刑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得到确切而有效地落实。3、在符合我国法律的大环境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可以改善的。虽然此规定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大刀,而且稍不注意就可能会降落在他们的头上,他们也认为这是对他们不公平的对待,毕竟只对刑辩律师作了专门的罪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一些改善,有助于提高刑辩律师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我国刑辩律师数累严重不足的问题。(二)从控弱双方的地位分析并提出建议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代表国家向犯罪人追诉,刑事诉讼的开始便是由控诉方来启动,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乃至终结都与它有着重大的关系。而且国家也给予了控诉方一定的公权力,它能够利用国家公权力取得证据。期护方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性诉方与辩护方是相互对立、相互抗衡的。辩护方是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反驳,对于控诉方而言辩护方的这种反驳是一种防御性的行为,但这种防御权较之控诉方的追诉权是完全不差分经抗礼的。当国冢与个人之间发生矛盾时,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来解决的,而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代表的控诉方是位于主导地位的。因此,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控诉万与辨护方之间本债上的不对等,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针对控辨双方地位不对等提出以下建议:I,改善一些不利于控蝌双方地位对等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保障辨护人享有与控方对等的权利;2、法院作为审判方,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应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三)提高刑辩律师自身综合素质要解决刑期律师自身综合素质,目前若生考虑以下两点:1.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在入律师行业前,设立一些专门职业化的培训机构,在成为律师之前都必须通过了培训机构的考核后.才能正武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通过此方法来提升刑斛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这些素质就包括了业务能力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质。2、在社会的大染缸中,许多的刑雷律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在权钱利益之中迷失了自己,遗失了当初自已成为一名刑辩律师的本心。面对这样的局面.那么律师姮业伦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律师有必要将处理好本身服业伦理之间的冲突,坚守律师职业伦理,不忘初心。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就需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而调盲取证权是保证辨护效果的支柱,所以只有充分保障调查取证的实现,被告人才能得到确切而有效的辩护。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司法环境、社会环境等的原因.刑辩律师在调资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障碍.刑辩律即取证难、怯于取证、取证不积极已为常态。究其根本.其一,刑辩律师无论是自行调查取证还是申请调查取证不仅受到产格限制,而且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更是不被重视;其二,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给刑辩律师带来的执业风险;其三,控辨双方地位不对等;其四,刑辩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被拒绝后得不到救济。笔者通过两个案例与一些文献来分析我国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现状,分析我国刑辩律师在调有取证中所面临的障碍及原因,大胆地提出了一些自己理解层面上的有关保障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建议,希望我国刑辩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可以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改善。参考文献:I1.1.李海建,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从“李庄案”引发的思考【八法治与社会.2018.王彩云,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J黑河学刊,2012.高泽成.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JB梁学院学报.2019.赵赫.论我国刑辩律师的困境与出路一一以“贵阳小河宴"为背景D1.甘市政法学院.2015.姜惠兵.论刑事诉讼中心的调查取证权J.法制与社会.2020.黄升平,以有效辨护制度的构建为切入点研究辩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9.钟孝勤.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冲突及解决机制j.法制与经济.2018.网高洒洒,论我国刑事诉讼中控将双方的地位J华人时刊.2013.王一.班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ID.天津师范大学.2020.1101张瑞强.沈刚.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与完善几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III冯渝安,向泽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J1.法制博览.2020.112龚族锋.论我国辩护律肺调查取证制度ID.湖南师范大学.2014.113姚新方.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障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114)姚晓晓,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D郑州大学.2018.115冯盛,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5.”6张欣,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J净月学刊.2015.117)林琳,辩护律师权利的俣障与救济-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为视角J1.法学杂志,2015.U8)王珊珊论我国刑辩律师侦查阶段的执业困境及权利保障D1.青品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