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和优化探析》13000字(论文)】.docx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置身于法庭,接受各方询问和质证。证人需要出庭陈述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方能让其证言成为适格的证据,提高司法审判的质效。不同于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为证人证言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探,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证言其实性和法官判断认证案件事实的基珈,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不健全,立法上存在些许空白,其中也有需要探讨完善之处。知词:出庭难、证人保护、心理疏导、惩戒、完善正文目录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理论2(一)刑事证人的含义2(二)刑事证人证言的特点3(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3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4()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4(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41.对于证人的事前保护不足52 .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保护范围不够全面53 .对证人权益的保障程序并不明确54 .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罚并不严重65 .证人缺少高度的作证正义感66 .证人对于作证被报其存在担忧77 .保护的义务主体不明确88 .保护的措施有限性89 .对证人保护的配套措施不到位8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9(一)完善相关立法91 .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92 .完善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刑法规定9(一)完善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91 .增强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预防性保护102 .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10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114 .确立规范相关证人保护程序115 .最大限度对证人身份进行保密116 .细化对证人保护的补偿标准12(三)扩大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定豁免情形12(四)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12(五)明确刑事诉讼各机关的保护责任13(六)重视人文关怀,增设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131.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相关心理疏导服务132.定期对证人进行回访14(七)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14四、结语14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率低这现状,被看作是“困扰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乃至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大顽疾”。我国刑事诉讼一直存在着证人作证难的问题,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难”现象,即“证人配合作证难”到案其实作证难"“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更难,当一件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由丁各类原因拒绝配合,司法活动便会遭到阻碍,正常秩序便会受到影响.而我国正面临着不符刑事证人制度本意之雄感证人到案率、出庭率,证人发挥作用之实效率等情况皆不理想,如此现状令人担忧。在审判中心主义中,证人出庭无法常态化,容易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形式化,仪成为对前期侦包结论的形式审查和确认,无法纠错,失去了以己为中心,自行产生诉讼结论的能力.",令证人的存在甚至于形同虚设。当传闻证据充斥法庭审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出庭作证就失去J'意义。因此,在理论上需要建构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组成中不应缺失的环.在实践中,书面证人证言是证人在庭审前便作出的作证描述,而证人出庭作证是为证人证言加持可信度的关键行为。证人出庭率低意味着实践中书面证人证言大行其道,证人证言的说服力和效力都被削减,影响实质庭审与司法公效。(一)刑事证人的含义证人"是指对于法律有关事实,就其五官察觉所得而陈述者工刑事证人,即在刑事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外,对案件事实有相关接触,能够描述部分案件事实,并依法有作证义务的自然人.见证者通过自身在案发之时对外界信息的分析判断形成自己的理解与描述,由丁法律赋予此类见证者作证的义务,证人这一身份便产生了。我国法律赋予了刑事证人作证的义务,包括出庭作证、如实作证、回答质询,保守国家机密等。有关刑事证人的规定IW面显示了刑事证人在司法活动中的不可或缺性,刑事证人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作为佐证刑事案件事实的部分,为刑事司法活动增加了现实生动性。一起刑事案件的侦办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通过一般的间接证据通常难以精准认定案件事实。而刑事证人往往是除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外,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犯罪现场的人。尤其是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由于其他客观证据的缺失,证人更有若独一无二的还原案件密实之价值。(二)刑事证人证官的特点证言,即证人根据自身的记忆与相关记录,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复杂,诸多引由之下,证人作出的证言可为真实、真假掺半,甚至虚假。在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实际案情和其他证据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杳证屈实,方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适格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为刑事诉讼环节提供了较为真切的描述,有利于客观,忠实地还原案件事实。刑事证人证言是加入实际庭审的项充满活力的因素,但随之包含着许多不稳定性与不可控性。由于证人的加入,控辩双方的辫论内容便不止于原先既存的物体、书面材料,而更要对于刑事证人的发言进行相关的质证与辩驳。证人证言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产物,对于还原案件事实有其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独特意义。在刑事案件中,司法判决的战量依托案件事实还原的细节精确程度,记忆需要精准确校。对法官而言,除开还沾染鲜血的匕首外,再无其他比目击证人言诃更有力的事物。网刑事证人证言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于此,对于证言真实性的确认便需要细致考量。我们既需要证人证言的存在,也需要诲慎严格地采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这表明,我国庭审在朝着控辩式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机制下,证人出庭最主要的作用是为辩方提供了对证的机会,即所谓“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它跻身于侦查和审判之间,使“流水化作业的审判方式能够转变为“审判中心”的审判方式,这无疑是程序正义的进步。网在没有刑事证人参与的案件中,法庭审判时,控婚双方的博弈容易局限于现有既存的客观证据材料,使庭审有沦于形式化的风险。僵硬的庭审有违推进庭审实质化的目标,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权和受击人的权益。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置身于庭审之中,接受各方讯问和历证。证人需要出庭陈述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方能让其证言成为确切适格的证据,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不同于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为证人证言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证人出庭作证是提高证言真实性、可靠性的博础,对于法官断案,法院杳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近大的现实意义。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刑事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许多法院的证人出庭率未达10%,甚至有些法院全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根本没有证人出庭。根据2012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相关证人出庭试点法院的调研,一审法院证据部分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嫌而不超过2.3%,最低仅为0.33%;二审法院的统计中,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最高也只有7.38%,最低仅1.35%。(皿2014年S市某三个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证人出庭率分别仅为0.8%、2.2%、1.2%,2015年该三个院普通程序案件证人出庭率分别仅为0.8%、3.0%、1.3%.由这些实证数据可以观见,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若证人出庭率较低的难题,持续已久,这是目前刑事活动中的一堵难以克服的厚墙,负面问题突出,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影响了刑事活动的严正。我国法律要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适格的证据.倘若刑事证人拒不出庭,则代表刑事案件失去了环关键的证据,我国目前行驶证人出庭率低F,现状严峻程度可见一斑。(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望古今中外,证人证言一直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极其理要意义的一环,也正由于其不可替代性,现如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项义务被多国法律所明确。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要求却并未得到高度的贯彻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时常发生,细细琢磨,顾虑之中,可以发现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未达到高度健全,立法上存在些许空白,其中也有需要探讨完善之处.1 .对于证人的事前保护不足事前保护重在隔断证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性,要使证人不因恐惧报发而拒证,依靠惩罚报更分子之威慑是行不通的,必须在伤苦到来之前就杜绝证人受侵扰的可能,方为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8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笈的,处3年以下仃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在时间上总是滞后于罪行,这种属于事后保护的条例占相关保护制度的绝大部分,而预防性的事前保护更多出现于危击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并未在全局铺展开,如此便不能起到很好的消除证人内心顾虑的作用,证人的内心需求的安全感不足,便不愿作证,更遑论为了作证而出庭。2 .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保护范Bi不够全面我国刑诉法第6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今社会人际关系进一步变化,倘若有人要对证人进行报更,除本人及其近亲属外,仍有许多证人熟识并可以报纪的对象,如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朋友、有所来往的老师学生、甚至只是证人在意牵挂的人,法律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范围仍过于狭小,证人一旦心中有畏惧作证,担忧会因作证拖累身边人的念头,得不到妥善的保证和安抚,出庭的可能性便大大减小了。且于保护内容而言,只保护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人身安全而罔顾其他权益,势必无法妥善地消除证人的顾虑。我们每个人作为公民而存在于社会,能修对个人产生影响的权益数不胜数,如对财产安全和精神层面权利的保护,也是每一个证人不可或缺的权益保障。3对证人权益的保障程序并不明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誓见中华人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第63条目前,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中,对于证人权益保障程序的启动之事,尚未作出细致规定。由于司法资嫄有限,若直接将保护机制常态化,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程序只能在证人及其近亲受到威胁时才能启动。其中的时间点便不好把握。我国立法依案件性质对于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证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这些保护措施的启动条件尚不明确,仅规定“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启动,但何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标准仍较为模糊,也没有赋予清晰权限的预估主体。(同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刑事证人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未知的人身危险,司法保障程序的启动不明确,自然会影响证人作证的意愿。保障程序不完善,实践中就会面对困难,对证人周全的保护便无从谈起.4 .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罚并不严重像些学者们推测那般,许多潜在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因为拒证不会承担法律后果,或者担忧被报更以及经济损失得不到媚修。然而,2OI42O16年和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的调包都发现,强制出庭和我他惩罚拒不出庭的措施在实践中很少被使用,因此并没有起到预期的膜摄作用mi立法之中的感性人文关怀必不可少,出于各方面考量,我们并未假硬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如我国刑诉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11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并未针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严重的惩罚,仅是承担训诫或十日以下拘留的后果,与可能遭受的报复与危害相比,证人不会因此受到震假.反而可能在心里更排斥出庭作证。这就会导致此项规定适得其反,与敦促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目的相悖而行。5 .证人缺少高度的作证正义感总体而言,我国证人普遍缺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作证意识。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是为了社会正义,而是充满了现实的利益算计。在与自身利益无关的案件中,大部分证人会因避免麻烦而拒证,而当证人与被告人关系较近时,部分证人出庭会容易被理解为“情感背叛",部分证人出庭是为了维护与自身有关的关系或利益。尽管可以强制不愿出庭的证人到庭,但不能保证有沉重心理负担的证人讲出实情。1'3|我们只在法律中看见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但在自幼的学习中并没有接受到相关的教导,社会意识也未招其上升至天然道德中。人们的作证义务感得不到培养,白发的觉悟可能性也不高,突于此要求其为刑事活动作证,罔顾道理,强制证人作证也必然适得其反。思想教育的作用,在短时间内是十分有限的,在与同证人本人并无利害关系的案件中,被要求出庭作证,在证人看来更像是被施加r一项无对等权力的义务。除非证人本身具有崇高的社会货任感和正义感,否则对于作证的积极性并不会很高。在司法效力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面前,更多人可能偏向于维护自身固有权益,而避免作证带来的隐患风险。如何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值得思考。同样有一点不容忽视: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无权利便无义务,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推行着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义务的强调力度远远超过对权利的保障力度,味强调义务的履行而罔顾权利,势必效果不佳。因此,认为证人不出庭是证人态度问题,这种看法是不合适的,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不能归结于证人个人。181人性之中必然有利己的因素,人在社会中便是一予一求的交互。若是一昧要求证人不顾个人,做出牺牲,也违背了现代社会运行发展的规律,不利丁法治深入推进。.6 .证人对于作证被报复存在担忧但我们也要看到,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司法环节中的证据组成,却也是证人作为自然人公民的人生经历,出于各方面利益考量,案件相关人很少会为了司法效益而置风险对本身生活的影响于不顾。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保护的规定尚需完善,如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尚且已经预设了犯罪嫌疑人或者邪犯对丁证人的报品行为,可想而知证人内心的认知与恐惧,我国虽有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但他重于事后保护的立法,难免让人觉得为时已晚,不如一开始就不作证,才能减轻风险。有一澳大利亚研究表明,在人口贩卖案件中,由于证人和受害者会担心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故通常不愿作证或提供证据,也因为这种现象,澳大利亚法律委员在一描述中强调了固存的恐惧观念。创伤通常伴随若恐惧一一不仅仅是对作证遭受报史的恐惧,对社会大众的恐惧,对被驱逐出境的恐惧,还仃对刑事司法系统本身的恐惧。可见证人的恐惧感处处易生,伴生着作证这活动而贯穿始终。在证人的恐惧尚未得到妥善安抚前.我们不能僵硬地强制要求证人作证或出庭作证,证人也会因为各种担忧而拒绝作证。且我们对证人的在意者保护力度不够,事前预防性措施也不足,在司法效率社会贡任盛与个人对丁将来未知风险之间,并未做好平衡.证人被教导要为了司法效力作证,但并未感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这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弱甚至逃避出庭作证的重要内因。我们不能低估被告人的报曳心,生活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更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报兔行为严重侵害r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更令公众对作证产生恐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应通过立法进行虐饿,通过司法进行严格评价。.7.保护的义务主体不明确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承担保护证人的责任,但未细致分配三机关的职责。在实践中,这常常导致证人难以寻求到可靠的保护。因此,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使冒若良知的谴页也不愿意去作证,更使得其他旁观者对作证事产生反感。公检法三机关不积极履行职费,导致人民对公安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是证人出庭率下降的根本原因。(15J各环节的义务分配给不同的机关,其中衔接程序却并不清晰,这势必导致机关间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行推诿之事。保护证人的义务主体无法确定,证人得不到妥善保护。倘若国家机关都对证人的保护消极怠工,那么根源于利名关系人的报复情绪,对F证人的社会性保护便更无从谈起r.8.保护的措施有限性为了周全地保护刑事证人相关权益,对刑事证人的保护事宜需要贯穿刑事活动始终。但实践中关于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受威胁的界限并不明确,这易造成保护程序启动时间滞后或超前。超前保护尚且不造成严全后果,保护滞后却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恶劣影响。不仅是保护的时间点易生偏差,实行保护的措施也十分有限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保护证人方面的人员配备与被赋予的权力都有限。保护的力度I®证人的受威胁程度不尽相同,保护力度与司法资源的投入也不易界定。在人身安全方面,除了派出警备人员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近处保护外,我们难以找到一种有向未来延展之功能的保护方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液不妥善周全.这便会导致证人在作证时缺乏安全感,降低作证的意愿。9.对证人保护的配套措施不到位加之,虽然我国已规定了对刑事证人的误工费等相关补偿,但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刑事证人,尚未作出是否补偿误工费之规定。对于是否应原价补偿刑事证人因出庭作证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一项制度没有切实完善的配食细则规定,可从侧面反映出立法对其重视程度不,即立法机关并未将对刑事证人权利的保障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规则体现立法本意,后而转化为传递给社会大众的意识,如若立法都不重视,实践中的各参与者的枳极性也会随之降低。没有妥善周全的保护措施,刑事证人在作证时缺少被法律支撑的底气,便容易对出庭作证生出反感之情.在关丁刑事证人的规定中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权利义务不相致.会极大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健全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并非荷堆易决的事。我们要细致分析我国当前的具体状况以及存在的法律空缺,参考国外已有实效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51各个国家地区的情况不同,政策的制定就必须与实行地相适应.制度存在缺漏,便要细致地进行填补。要改变证人出庭率低这一现状,使得证人作证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首要之事,便须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这便需要群策群力的研究与探讨。(一)完善相关立法1 .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我国目前并未制定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法,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刑法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这就让刑事证人保护这项制度显得不够重要。出于更好地保护刑事证人的考量,我们需要制定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法,将保护刑事证人这i事项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让保护刑事证人权益深入人心,赋予刑事证人保护一定的独立地位。为刑事证人保护制定更完善的流程,具体的落实措施,明确的义务主体等,将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统一在证人保护法中,为保护证人提供更全面的制度支撑.2 .完善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刑法规定目前刑法中对于打击报纪证人罪规定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也只升三年以上七年以卜有期徒刑。虽然人身权利犯罪可追及刑罚更重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击罪,但符打击报复证人罪单列而出,刑罚上限却比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更低,难免让人觉得打击报发证人罪只是轻罪,从而消减了对于潜在犯邪分子的熊摄力,不利丁对证人的保护.而完善刑法规定,结合刑事证人保护法,加大打击报发证人罪对刑罚力度,重视其背后的危害性,使证人感受到妥善的保护,更有利于证人作证意愿的提升。.(二)完善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切实地惩罚犯罪,是司法部门被社会所期许的货任。刑事证人证言是独特于其他证据,更客观、直接、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环节。这份影响案件的久实来自丁证人的白然人属性,也正因此,证人会因对案件的作用而可能受到当事人的相关影响。若要令刑事证人证言安全持久地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势必需要对相关的证人进行尚度有效的保护.我们不能一味地遗责证人不作证的态度,也要反思对证人的保护是否有可信度,保护其不因作证而受侵扰。而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并非一个微小的领域,除r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参与,更需要全社会对这司法程序的维护。建立完善周全的制度,落实制度中各项保护手段。要用切实为效的制度赋予证人充足的安全感使其免除对于作证负面影晌的担忧,增加其作证的积极性。通过改变现状的良性引导,为证人作证提供大力支持。我们应全方面地,通视各机关与证人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归纳总结,借鉴其他国家法治经验,完善健全法律制度,1 .增强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防性保护刑事诉讼法第64条对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中作证的证人、被吉人,鉴定人作出了特殊保护。采取了对个人生活信息进行保密,隐藏外观与音色出庭作证,防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特定人员接触,专门保护其人身安全与住宅等措施,以期更周全地保护有关这四种犯邪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但论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宙性,实然这四种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潜在危害性都无法定量确定。对证人的预防性保护,应从这四种犯罪扩展到更多的犯罪类型中,方能保护更多证人、鉴定人、被古人及其近亲属的相关利益。甚至可以聘此种特殊保护一般化,使其作为证人作证的基本规则,在事前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让证人和鉴定人只以“思想”出现在庭审中,不被相关损益人所接触了解。2 .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当前社会高速发展,人际关系较旧时更为豆杂。在犯罪者欲要报员时,除本人及其近亲属外,仍有许多证人熟识并可以进行报复的对象,如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朋友、有所来往的老师学生、甚至只是证人在意牵挂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不法侵害的对象.保护证人所在意的,证人才会维护国家所注重的社会效益。故与此,我们应当扩大对证人及其相关人的保护范围,加入证人的考量,增加其他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对象,师生关系,甚至十分深刻的友情关系,都可以进行程度不尽相同的保护。不局限于其本人与近亲属,应考虑社会生活的紧密程度,并以合理标准确定界阳,全面地杜绝对于证人而言可能受到的伤害.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仅依靠公检法三机关对证人进行保护,已无法满足实践中日渐匏杂的证人保护需求“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以防止货任分散,出现多个机关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导致无法有效保护证人。口用当前把对证人的保护货任根据不同的阶段分配给公检法三机关,由于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阶段各有特色,对于证人保护的程序衔接上并不十分方便。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落实体系化的保护贵任。把证人的保护工作独立于其他机关之外,使之能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精益求精地在保护证人这项全大工作中发光发热,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举足轻重的嵇瓦。4 .确立规范相关证人保护程序尽管刑诉讼法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列为公检法机关的费任,并列出四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该规定涉及的罪名包含较少,只是列举了四类重大恶性案件,有关其他一般刑事案件则规定不明。此外,该法条虽然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悚作细则。如刑诉法规定不公开证人的其实姓名,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不强。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麴并没有得到解决,使得证人保护制度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7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应对各项规定进行细化,从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能接触到情况的开始就杜绝证人为他们所知,控辩双方的证人都只以“思想''出现在作证活动中便足物了。做好相关保密措施,在公开信息中隐藏证人身份。在案件结束后,应明确相关机关的保护责任,妥善安排好证人在作证后的正常生活。确立相关启动程序,一旦证人求助,暂不考虑司法资源也需要及时对接证人,在事后也做好相关的保护措施.5 .最大限度对证人身份进行保密究其根本,证人只需以“思想”出现在庭审中即达成了自身的使命。与其光明正大地让证人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前露面,引致不必要的仇视,不如从一开始就将证人身份保密,在庭审中保护证人的面貌声音等个人特质不被泄露,保障证人内心的安全感.我们需要建立证人身份保密制度,周密地保护证人的身份信息,使证人得以不动声色地进入庭审,只身下证言便离去。我们要将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作为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落实证人身份保密制度。(坳目前我国对于危宙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这四项犯罪都规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应将证人身份保密这一制度推向全部案件,只要证人要求,便为之保密,方能解决证人的后腰之忧,增加其作证出庭的可能性.6 .细化对证人保护的补偿标准证人由于作证而被影响到的预期收益与已存损失,都应纳入对其补偿的考虑范围.我们应细化对证人的补偿标准,细化条例,在补偿内容及程序上都妥善地笑原证人的现实利益.要进一步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的标准细则和范围进行完善,不仅可将闪出庭作证而造成误工费、差旅费、经济损失、因受打击报宏所造成的财产及精神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因出庭作证所引起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损失等,都纳入经济补偿范圉内。其次,针对生活水平低下的证人,可提前发放部分补偿费用,以鼓励我出庭作证。当利益得到保障,证人才会有余力和底气去做更多被要求做的作证之事。若条件允许,甚至可以对证人作证进行奖励。只有妥容保障证人权益,才能消减证人由于作证而带来的后顾之忧,才能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意愿,周全证人作证制度规范。(三)扩大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定豁免情形我国刑诉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被赋予强制作证的义务,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强制出庭的法定豁免范困。如同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则,我国允许身为当事人近亲属的人拒绝作证,这也是一个和谐社会的法律体现的人情道理。但以证人为出发点辐散范围,司法实践中“配偶、父母、子女”这一都免范围仍是过小,被赋予作证义务的人可能是被告人的其他亲密关系人。思及立法本意,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作证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强迫其出庭作证,更是有悖于人文情感的规律。我们应扩大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定豁免情形,如考虑被告人与他人的恋爱美系、师生美系、社会亲缘,将极有可能因与被告人的关系而影响作证的证人置于法定豁免情形之中。恋爱关系与师生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无需行政确认便可达成的一种较为臼然的亲近关系。将此类对象纳入强制出庭作证法定郡免范圉,在立法R的与效用上与“配偶、父母,子女”相近,能避免相关不合理情形发生。I1.除近亲属外,我们也需要考虑被告人的其他亲戚是否适合作证,回归本源而言,将与被告人有良性关系的相关人加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豁免范围,实然更符合社会运行的规律,更有利于证人作证的效率。(四)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趋利避需在道德上本不可.贵,但这对于司法实践造成的消极影响却也实然严丞。我们或许可以先找到更合适的作证方式,各机构协调工作,使被告人绝对无法获取控方证人的相关信息,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法获取辩方证人的相关信息,持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在消解顾虑之后,通过劝服教育等手段,唤醒证人的作证义务感,使证人认识到他在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用潜移默化的方式调动其作证的积极性。让所有公民认识到,作证是公民之于社会的义务,是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甚至从对学牛的培养或平时的宣传中就应加入作证义务感的相关指引,提升全民的作证义务意识。(五)明确刑事诉诺各机关的保护贵任为防止公检法机关之间推卸资任,无法贯彻落实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活动中各保护主体的各项货任。各个机关权属不同、各司其职。法院和检察院的日常工作重心在于司法领域,而重在执法的公安机关更有对证人施行保护的能力。基于此,考虑人力物力资源,让公安机关承担更多保护证人的责任或许更加合理。可以让公安机关进入到证人保护的各个环节,对证人保护进行兜底负史。在检察院和法院对接证人时,由相关对接机关进行专门保护。案件进行中的其余时间及案件结束后,相关保护费任便可重点落在公安机关肩上。只有明确了各方贵任,方能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贪任悬于前,各机关更能尽心尽力,更好地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令证人能铭安心作证。(六)重视人文关怀,增设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心理学最先介入法律领域,研究重点便是证人证言方面。当下,证人证言可靠性研窕仍然是全球法律心理学研究中成果最多、热度最高的项。在该领域中,较为突出的成果有:证言形成的过程,证人证言可靠与否的判断方法,证人作证的动机和意愿分析,如何说服证人进行作证和作实证的心理学技巧,心理学专家所能够发挥的作用等。1同对于证人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阶段,有关劝导证人尽责作证,判断证人证言真伪,敦促证人出庭作证,各项活动都可有专业的心理学专家参与,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如司法机关般正式化的相关心理疏导机关,我们要勇于探索,可以发掘心理学领域对于证人作证的利与弊,这也不失为-种更现代化的制度。1.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相关心理疏导服务我们应该从根源上改善证人拒证的情况,以实际制度规则为本,支撑证人敢手作证的信念.可以设置专门的心理机构,在证人拒证、相关人担忧时,令心理疏导机构及时对接证人及其相关人,和缓,理性而不失温度地阐释证人作证对于当今社会的意义,肯定证人的独特价值,排解证人的后顾之忧,提而其作证的意愿。.2,定期对证人进行回访案件结束之后,公安机关终将解除对相关证人的特殊保护。要试代入证人的角度思虑,些证人可能会出现“作证后遗症”,内心常有恐惧,担忧往后岁月被报耳。相关心理疏导机关便需提供相关心理服务,依托于现代科技与法律制度的底气,消解证人内心的恐惧,令证人及更多人感受到潜在的危害可以妥善防范:,如目前监控设备发达,对罪犯的控制也能更严格等提醒,维护好证人的心理健康.(七)其他配套描籥的完善刑事证人保护这一事项需要多方配合,群策群力方能达成。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目的是令证人得以安全作证,消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增强证人的作证意愿,为刑事司法活动的证据一环增加重要支撑。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推进的同时,我们也要在其他配套措施方面加以投入,如加大证人保护的宣传力度,让证人保护这一制度深入人心,形成积极作证的社会风气。在要求证人作证时,要分类不同年龄段的证人,照硕其心理状态。要注重询问方法,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保障其作为证人的权益。落实好程序性事项,尽一切所能减少证人身份信息外泄的可能性,给予证人能够随时联系上保护机关的方法,安排专员随时对接。在证人受威胁的时候即时提供公权力帮助,以免证人因作证受到不利影响.这不仅是为证人提供安全感的方法,也能让保护机关更好地落实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四、结语强迫证人出庭作证,立足于司法效力立场,容易忽视证人本身的利益,不利于长久性发展,且容易适得其反。而为证人考虑过于周全,事无巨细地关怀,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班,不利于全局发展.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关键因素。即便以社会效率为出发点,也不能忽视每个人的自身需求。我们需要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找到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制度,维护立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本意,完善证人作证在刑事领域的制度。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迫在眉睫,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法治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其中证人作证制度便是刑事领域一重耍分支。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之中。中91证人的保护不能全部依靠立法与司法手段,而更应划入每个公民的心中。除却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对于公民个人的意识培养也十分重要。借鉴国内外立法的有益经验,研窕探讨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提而仃效的证人作证率和证人出庭率,有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利于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正文参考文献UJ黄:伯尼,伍天翼.“需求恻”设革:刑来证人出庭作证的逆向思维雄.喊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BI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蜃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7:782791.2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国.北京:人民法院山版社,2002.【3陈瑞华.审判中心主义波革的理论反思JJ.方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34-43.4杨文革.从“审被告”到“审证人”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庭审模式转型刍议口.北方法学,2017(D:133-149.5J戴立宁.证人之地本观念国)刁荣华.比较刑那证据法各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122.赵苑位.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独立性与真实性保障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9(32):93-94.7易延友,公众有权获得任何人的证言J.法律科学,2015(5).8李菲.误读与澄清: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J,山西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01):75-77.9罗海敏.两岸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证据科学.2012年第3期10J张跋南.完善刑出应审的证人出庭制度研讨会统述N.人民法院,2016-10-26(006).11古玉敏.浅析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8.(9):6465.12GuoZ.1.ivewitnessesinChinesecrimina1.courts:Obstac1.esandreforms-ScienceDirect1.J.Internationa1.Journa1.of1.aw,CrimeandJustice,62.2020.U3J唐治祥,姚明平以需求为中心:对证人出庭认知错位与矫正一一以C市E中院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为例U1.理庆三峡学院学报.2020.36(03):2734.14SanjaMi1.ivojevicInternationa1.PerspectivesinVictiiio1.ogy6,1-8,2020.15余为百,张嫡.悬崖边的证人一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91-95.16刘新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埋干部学院学报,2019(06):89-92.17吕慈福.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证人作证问即实务研究J.法制博览.2020(35):107-108.口8马皑.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U1.中国检察官,2012(05):3-5.I9jRa1.phSIOYenko.Psycho1.ogyin1.arMJ.Neuyork:Brunner-Rout1.edge.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