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视域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困境及其完善》13000字(论文)】.docx
反家暴视城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困境及其完善摘要人身安全保护令革新了家庭暴力不受公权力介入的传统理念,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大创新亮点,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条新式的民事救济途径。为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本文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源头找寻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并根据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应用情况,针对该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如:法律规范偏于原则性、条文内容深度与广度不足、保护措施及保护令类型单一、与刑法的衔接性不足造成违法成本低威保力不足以及执行模式需要改进等问题,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执法和守法层面予以探究,在加强相关法律概念、完善法条规定的不足、丰富保护措施及保护令类型、衔接刑法以噌强制度威慑力、改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执行模式、建立多元联合机制以及加强法律的普及等方面展开论述,以寻找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路径。关键字: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困境;完善目录引言3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性质及其意义3(一)发展3()性质4()息义4二、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5(一)条文内容深度与广度不足6(一)现行证据规则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问题9()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面临考验9(四)传统观念桎格.法治宣传不足11三、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11(一)完一立法.拓宽条文内容的深度与广度I1.(二)降低举证门槛15(三)深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模式改革16(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17结语18参考又献19一、引言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发布施行以来,“家暴”这一常见话题以不一样的角度进入人们的视野。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俣沪令典型案例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价值再次体现。从以前“家暴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到现在向社会传递家案“零容忍”价值理念,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让社会达到“不能家暴、不敢家暴、不会家暴”的共识,更是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的武器,为其撑起法律的“保护伞”。然而这一创新性的民事救济措施却在现实同法实践中遭遇了家暴受害人“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以及举证难与执行难等多重困境。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挥发真正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和完霞。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性质及其意义(一)痛人身安全保护令源自中世纪的英国。远在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便是在这种古代英格兰普遍实行的“令状诉讼制度”的基拙上发展演变来的.15世纪开始隹为对抗非法关押的独立法律手段逐渐分离出来.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更是揩此良制以法律的形式定型下来,并为各国效仿。隐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功能演化,从内容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刑事保护令和民事保护令。而民事保护令中对于反家暴领域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运用则可以普通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为较典型范例。从19世纪末,从荚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国洗衣工到中国圣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再到20世纪初期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始写进中国宪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中国大地上也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民事领域的适用.则来得较晚。2016年3月我国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隔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掏等各方职员,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二)性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单独立法的形式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一个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民事保护令的一种,是新式的一项民事救济性措施,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特征。不过学术理论界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说法尚有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具备行为保全的本质特征,但具有自身特殊性,应属于行为保全制度中的特殊程序。有的学者则提出行为禁令说,他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针对家庭弃刀的防治而特别设定的行为禁止令。除此之外还有人身权请求权说、强制措施说、特别程序说等。结合众多学说观点以及实际情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行为性质上属于行为保全范围,在程序特性上兼具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特性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保护措龈冏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预防性、强制性和临时性等特征。(三)意义1 .法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解决了法律规定分散、不能直接引用审理依据等难题.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实践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为家暴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在传统家庭法理念中,对于06于绝对私权的婚姻关系,国家仅通过处分一般的民事关系来影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现则完善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救济制度,这一新式救济措施的兴起使得传统中以婚姻关系为家庭弃力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观念发生了改变,它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家登的解决提供了新途径;同时还改变了民事领域中以授害结果作为一般侵权贡任判断依据的模式,表现出事前事后双里预防的法律意义。它对宪法保障人权立法目的的实现.:R有自身存在的实质意义和价值。2 .社会意义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冏时具备事前事后预防的功作.使其作为婚姻的和睦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作用,不以圈婚为前提的临时救济措施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及时止损的效用,从而避免难以挽回的损失与家庭关系的直接破裂。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对于家暴受害者维权成本的隆低、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损耗减少,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权利保障,抑制了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则是其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意义的双重体取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忠义与价值,反观我国反家暴立法起步较晚,立法在对家庭暴力提出挑战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妥协和不足,自该法颁行的五六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更需予以重视,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以期发挥出该制度最大的作用,为婚姻和睦社会和谐以及正当人身权益保驾护航。三、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法律制度的良好实行有领于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五位一体的完整法律体系,通过彼此间相互协调和配合.最大限度地保证该制度在这样的科学体系内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与价值,从而实现其立法目的。然而,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仅有IO条.除此之外没有具体详实的实施细则以及操作指引,这种内容简洁的原则性规定,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立法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具体运行时,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而影响了人身.故亟待完善它。具体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条文内容深度与广度不足1.“家暴”的界定范围过窄关于家庭塞力存在界定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1.1'.可以看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类型认定有两种,即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对比如今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以下四种一般分类: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财产暴力而言,我国存在家暴范围界定过窄的问题。由于没有规定性暴力和财产荽力问题,使得在如强迫性行为或夫妻间经济控制等行为方面难以诉诸法律,产生了司法空白地带,受害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护。首先,关于“性暴力”,我国将其排除在外,主要是因为其难以证明.于是把它划入到公权力不该管的私事申。然而,如同健康权、身体权一般.性自主权同样属于人格权,它不可转让亦不可剥奇,适若自然人的出生而享有.也隐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一纸婚书不能成为婚内强奸的合法证明,任何强迫性行为都不可以简单的“夫妻义务”为由而肆意妄为。因此,把“性暴力”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来看,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其次,“财产暴力”也叫“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倘若受害人有受其控而无法自保的,是否也应该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消除施暴者强行施加给受害人扭曲的附国关系。3 .适用主体范围小对于申请主体,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来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反*庭取力法3第二条“本法所移有庭垛力,是指*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掴圾、妓浒、尔利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谴用、龙吓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率应见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瞅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氏小行为能力人.或并困受到强刖'双吓等旅因无法中请人身安仝保护令的.其近亲I*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W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中语.”护令的受害者代为田清。与受害人本人一同具有申请资格的也就这七类,但如未成年人所在的教育机掏等.是否也应该纳入申请主体中也值得考虑。而对于适用主体,第六专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只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作为补充条款,是立法的一诳步,没有囿于简单的婚姻关系,而看到了以多元化样式存在的家庭联系。但它依旧是不完整不全面的,对于一些问题依旧没有作出详实的规定,如对于冏性恋者的家暴问题,目前在立法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即使在法律上并无明确限制,但因在实际中并不认可同性恋者婚嫩的合法性,而理所当然地认为同性恋者之间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使这类群体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沪。综上,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主体、适用主体方面存在的不足,给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效果.减损了其实际作用。4 .保护措施不够完善(1)保护措施单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配套机制有待明确。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目前只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保护,如根据第29条规定的保护措施.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接触或靠近申请人及其相关宗西及其他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但对于申请人其他随加需要如经济保障等方面的保护并设有诳行具体规定。治标须治本,单一的保护措施往往没有全面保护措施来得有效。在对受害人的庇护、对未成年的保护以及对施暴者行为矫治等方面,还处于缺位状态O(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期限及保护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完善C法院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保护令裁定的时间限定存在一定暇疵。正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要在72小时内、紧急情况下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那么当面临现实家暴危险的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时.法院如何认定情况是否紧急?或者在法定节锻日期间.受到家暴危险的人无法向法院提交申请时又该如何处理?如果是设定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于24小时内作1反家庭瞿力法,第二卜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市"i在U:小时内作出人身宜仝保攻者以网申请;情况鎏色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出裁定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否过于漫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应让受家暴伤害或威胁的人在需要时求助无门。对于保护令的有效期俣护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力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实际上,家庭暴力也有轻至缓急之分,限定保护时效为6个月不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灵活适用。没有在时效上进一步划分为更切合需要的“普通保护令”(或“长期俣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缺懒。5 .与刑法衔接不惭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E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责任追究。这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为一种新式的民事救济保障措施,它借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具不足之处在于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表现出应有的威信力,对涉及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员任未作出明确定位。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申请者(施暴者)违反了保护令,招会按民事案件处理,处以100o元罚款或是15天利留的处罚。只有当违规造成刑事伤疼,才会被定义为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刑法的保护不会因违反保护令的行为直接启动,而是在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仍受家暴实质伤害时才自动,这时不仅会使人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用产生一定的怀疑,也十分有损司法权威性。而另一方面.我国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追究刑事贡任。但是解释里重点体现经济方面,对于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哪些产里情节才可以入罪则还需明确。没有刑法的切实保障,仪是通过不高的数额、短暂的行政拘留并不箜将暴力非法的认知准确传达出去,反倒传递给施暴者“家庭暴力以及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可能被容忍”的信息。违法成本低容易使家庭暴力出现屡禁不止的情况,也使本身就面临若追贡难度大问题的执行主体同时还需承受执行无力、案件不止的极大反家庭必力法第三卜条规定:“人身宜全保妒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山之”起生.效.人身安全保9令失效Iit人民法碇可以根郴中请人的申请尔变更或苻延长.”反*庭外力法,第三卜四条规定“破中请人珏反人身安仝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小或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血当给予川可以根据情节较Jfi处以一千元以下为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压力,而这又会反过来大大降低了违今惩戒的敏摄力,从而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那么最后我国公权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更将无法向社会公众准确传达。(二)现行证据规则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现行法律制度对举证责任的设定,无法适应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属性的需要。家庭暴力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和隐秘性加之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在证据易灭失的同时其收集方面还存在若受害人不会收集或不敢收集的问题。以传统的证据规则来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者,必揩给人身安全保护令设定过高的申请门槛。现今的证据适用规则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理论上,人身安全保护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传统证据规则,但家庭聂力侵权案件本身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在证据采信和认定等方面,若不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特点,会在具体适用中显得过于机械。证据法的传统价值理念,是建立在查明事实与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同时追求一定的效率。实践中追求案件事实往往受限于探究成本,忽视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证据易灭失等特点,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分情况地全部采用高度盅然性标准,对申请人与法院来说都是耗时自费力的.当申请人无法给出充分证据时,法院往往会基于惯常遵循的价值理念,比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所需的事实客观性与真实性对申请裁定驳回。而从家庭赛力的特殊寓性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价值来看,适用传统证据规则所产生的高驳回率使司法审判在追求家庭聂力案件事实直相这一价值理念时已违背了另一项价值理念,即程序正义。综上,我国法律或同法解释应就家事案件的特殊寓性规定能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对于把握事实真相的揭示与成本效率的平衡以及程序正义的追求都应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予以考量,而韭不加区别的统一适用传统制度的证据规则。(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面临考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程度的高低对立法目的的实现有更大影响。我国以权与主体优势不匹配的执行模式,使人身安全保护今在实际中出现了“执行难”的困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叫立法揩人民法院设定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予以协助。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与法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信息交换往往滞后。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执法导向,在“如何执行、执行什么”的现实问题上存在冲突和疑惑。执行力有偏差,不利于提高田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严重者甚至可能造成申请人因提交保护令申请而遭受二次家暴,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用大打折扣,进而导致保护令公信力和强制力受到影响。从执行力来看,法院作为执行主体,除去其本身案件多源、任务繁重,它并不具备如同公安机关一般的警力资源和执行能力。在实际执行中,执行法官缺乏压制暴力的身体素养和专业能力,在遇到情绪失控的被执行人时难以保证摭行效果.严重时还会危及自身安全。而若由法警执行会违背法律规定的法警服责(即维护庭审秩序)且法警人数有限也难以执行辅助审判以外的工作。立法招公安机关设定在“娜助执行者”的位置,但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具体执行分工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公安机关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职责混乱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强有力的执行作用,也会造成公安机关面对家庭暴力案件时的怠惰心理.给机关不隹为和推透打造了一个平台,制约了人身安全俣护今具体内容的实现。从制止违反保护令的及时性来看,法院没有相应的应急机制C受家庭暴力伤害或处于家暴危险中的受害人需要的是快速、灵活、机动的机制,左及时响应其求助。诸如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受害人会在家暴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出动并且快速制止。在我国,法院是处理保护令违规的唯一主体,警方不能因为保护令违规而逮捕被申请者。而法院被动启动程序等特点实际上无法满足家暴案件中及时性灵活性的需要,等法院反应可能己经为时过晚。综上,执行主体的设定、职权的分配以及具体职责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执行主体的权能分散而降低工作开展中的连贯性、预防性。实际中应协调多万,进行科学的贡任分配,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闭环,缝合现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疏漏C反冬旺*力法第三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幺交个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氏委G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才仁个保护令由人民法碇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G金等应当抄助执行."(四)传统观念桎梏,法治宣传不足传统意识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知总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藩蕉.外来人觉得不便参与别人的“家务事”而选择避而远之,家里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选择忍气吞声,为此对家暴行为产生了一种社会默契,群众沉默视而不见,以家暴为小事,忍过去就不了了之。而丽之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不仅为法理难容更为情理所不容。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一味的忍让换来的不过是更加睇无忌惮、变本加厉的施暴。人权是天胆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捍卫生而为人的尊严的权利,拒绝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肆意践踏和剥夺。现今社会面对家暴问魅.多是等到问题不断恶化,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时才对家暴的恶劣性质作为个别案例来盖棺定论。社会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仍较淡薄.相较于看起来繁杂耗时费力的诉讼途径.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法律宣传渠道狭窄,民众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并不多。出于对申请条件、救济程序等具体流程不了解,受害人往往望而却步。如果法律制度不能让民众悉知,而使民众有法不会依,有法不敢依.那么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价值的实现便无从谈起。四、反家暴视域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一)完善立法,拓宽条文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良法苕治.法律制度要发挥其良好效果的前提是有好的法律规定.在立法指导下.将一项制度实体化、规范化,为人们所乐意遵守。良好的立法有着举足轻里的里要地位。因此内容涵盖面广、措施丰富多元、惩罚机制合理的立法规范.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要件。1 .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类型和内涵为了有效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科学界定“家暴”的内涵.冢暴除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外,再增加两种暴力类型即性暴力与财产暴力.丰富家庭妄力的内涵,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利用率。正视性暴力,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为婚内性暴力提供自我保护的途径,即使目前法律条文还未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不应被忽视,因为婚内性爨力往往会伴随若身体暴力和精神恭力的出现,在这样的角度下,也舱为这类家暴的适用提供一定的裁量空间。比对域外相关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等.都将婚内性暴力确定为自诉型的违法行为.故我国在反冢庭暴力法中认定婚内性暴力的违法性,有其在现阶段的实用价值.是对违背意愿的性行为予以否认,使侵犯性自由的家暴行为不因婚姻而豁免其违法本质,这不仅符合立法猜神同时也为这类侵权行为提供一个向犯罪行为过渡的缓冲带。增设经济属性的禁止令,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予进行保全措施,为申请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如必要的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等,体现倾向弱者的关怀和对施暴者的惩戒。同时,还应对关联概念诸如“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内涵进行更加猜细的界定。2 .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对于申请主体,原则上因是由受害人本人提出申请,但对于无法申请的两种情况(即受到胁迫等原因无法申请的人以及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了七类资格主体可以代为申请,体现出申请主体的广泛性。但根据社会实际的需要,可以将申请主体拓展至受害人所就读的学校或所在的单位等,因为这些主体比起村委、居委或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单位,更了解受害人的情况,对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也能更及时发现。尤其对于未成年来说,将学校设定为代申请的主体之一,更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学校在发现学生受家暴后可以第一时间给予孩子保护,教育他们家暴非法,应该勇敢说不,在结合孩子的现实需要后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为孩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对于适用主体.则应该正视多元家庭中的家暴问题。现今社会存在的家庭模式比以往更为丰富.现行法律的相关内容应对社会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如同性恋人之间组建的生活共同体,即便法律未给其以“家庭”之名,但实际上确实具备着家庭中除了正常生育以外的所有功能,他们在生活中也完全有可靠发生冲突与摩擦,也完全有可能会产生暴力问题,他们没有合法婚姻的认可,只是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但决不意味着他们中受到家暴侵害的人可以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结合反家寤聂力法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规定.这一个兜底性的条款.给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裁量权,于情于理都应该抛开旧有成见,将同性恋者间在同居生活时受到的赛力行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同时可参考借鉴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需求可以对适用主体做有效变通和扩展。将主体确定为家庭成员、收寄养关系人员、同居关系(包括未婚、离婚后同居等)人员,即推广到“具有家庭属性的共同生活的人”。3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措施(1)完善保护体系,丰富保护措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禁止被申请人驶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甚”.“责今被田清人迁出申请入住所”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在物理空间上阻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相关近亲禽接触,从而避免施暴者对受害者再施加暴刀行为。但为了更切合现实的需要以及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值,还需要再丰富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措施.搭建全方位保护体系。应考虑对申请人的财产保障。受害者往往是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给予受害者经济方面的敕助是必要的,在不以离婚为前提下.瓯对临时的财产分割给予支持.解决诸如医疗支出、子女抚养、房屋租金等必要生活费用,使受害人无需因制裁施暴者后还有后颜之忧。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未成年人受家暴案件中,于必要时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立法规定即“暂时监护权令”,即暂时剥奇施暴者的监护权.在保护令的期限内将暂时监护权赋予对未成年人有若监护义务的其他奈通或机构。无论是受家要的孩子还是家暴目击儿童,都应给予其及时的关怀和必要的特殊保护,如给予相应的心理疏导等,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施暴者的矫治。一般而言,施暴者的施暴心理不尽相同,除了必要的法律教育外,还可以辅助以心理辅导。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是一I页专业性极高的工作.我国目前也未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代表这个问题可以回避,实浅中仍可以根据现阶段的水平对他们采取必要措施“对于一些症状较轻的人是可以通过社区干预.进行心理辅导来改变的.那么就可以强制他们自费接受心理辅导。而对于严重的家暴施暴者,则需要司法介入监禁施暴者,强制其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2)完善有关期限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分阶梯规定人身安全俣护今的类型,从而完善“保护令有效期”的规定。我国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的规定,不足以灵活适用于不向程度的家暴案件,为此可参考借鉴域外的立法经的。“根据家庭暴力案件不同情况以及案件承办的不同阶段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的保护令”这种保护令分阶段处皆制度是国外的通行规定,如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将保护令分为三类:“紧急保护令”(适用于受害人处于家暴侵害的紧急情况时,向警察求助并由警察代为申请保护令;申请条件及证明标准较为宽松,能证明“正遭受家塞侵害确需保护”的情况即可;保护期为3到7天,在到期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措瓶;保护措施以禁止令为主)、“暂时保护令”(与紧急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及证明标准差异不大,能证明家暴侵害的紧迫性即可,但保护期限较之要长,在7天到I年之间)以及“通常保护令”(这类型保护令是最能保护权益的一防救济措施。保沪期限为三者中最长,通常在1年以上;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且申请时间相对较长:程序严格,需开庭陈述及提交证据,审查方式较为严格)。根据受家暴侵害的情况紧急与否而规定相应的保护令类型,境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灵活性,满足受到不同家暴侵害程度的受害者需要,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类规定,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好得发挥出救济价值。4 .加强与刑法之间的相互衔接刑法作为惩治的最为严厉的手段,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具有绝对的威慑力。参考域外实践经验,比如德国.对于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施暴者会面临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C比如美国.通过立法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上升至刑法犯罪,其罪名为刑事藐视法庭罪、民事藐视法庭罪等。大多国家会通过刑罚震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令其履行法院裁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而将严重违反保护令的行为科以刑事处罚具有可行性.向时也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可以借鉴荚国相关立法,在刑法中设立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俣护令的相关罪名,详细规定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归入自诉案件中以适用自诉案件的启动程序:也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在责任追究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来定罪处罚。通过设首相关罪名,将产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范购,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治力度。用刑事责任来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力,通过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科以刑罚来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愠力,从而实现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综上,应对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施以刑事处罚,以达到维护司法权威、避免被申请人轻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果。(二)降低举证门槛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诙不强、取证能力弱,容易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而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证据容易灭失等客观因素使得证据收集存在诸多障碍。故应该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配套特殊的证据规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并不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终局性的分配,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特殊性质,在“紧急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的证据适用中,将案件的证明标准适当降低,采用“内心确信标准”,允许法官在采用证据时,可以“自由心证”即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通过经鸵判断相信家庭暴为已经存在或者将要发生,就可签发临时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针对“普通保护令”,则仍可以保持较高的证明标准。快证不同类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满足各自的需要而适用不同的签发程序和证明标准。法官可以适用“职权探知原则”。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在必要时期酌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主张和证据,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并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论是证明标准确定还是职权探知运用,都应加以健全完善.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有与之相匹配的证据规则下能切实有效的落实。(三)深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模式改革在解决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低等问题上,深化改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具有重要价值。应详细规定执行主体与孙助主体间的职员分工及处作流程,构建多元有效的联动机制。击新定位公安机关的执行地位,完善法院的程序规则,发挥基层组织等单位的监督作用,全面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1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执法作用参考域外的立法实践可以发现.美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将警察作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主体,要求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作出反应。比如在美国、涣大利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与执行是由警察负责的。而英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我国更是具有很高的参考借鉴价值:警察对保护令的执行情况担负监督职贡.当警方严里怀疑施暴者可能存在违反保护令行为时,警察有权不经法庭批准而直接对其进行逮捕,同时为了保障权利平衡,法律规定在警方依法速捕后24小时之内应揩该人移交法院处理,从而平衡法院与警方的执行权.实现灵活迅速而不侵犯人权的救济目的。“维护公民人身安全是警察的职员和义务”,公安机关成为人身安全保护今的执行主体也可谓当仁不让。对于长期性和反复性的家庭弃力案件,仅仅依靠本身就案件繁多人手不足的人民法院来作为执行主体容易出现执行无力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结合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经览,沟建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处同合作的联动机制,明确规定具有关执行的法定职员和具体操作规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灵活且迅速敏严的执法优势,由公安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与执行负责、对于家暴案件作出及时反应并采取紧急措施.并利于其强制执法的威慑力以及24小时在位的机动性、灵活性来协助人民法院完成一些较难执行、较为紧急的任务。2 .完善相关司法程序规则根据社会的需要,应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今实际操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灵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照顾到被施暴者拘禁的受害者的需要.除了规定的书面与口头用语方式外,再增加电话、邮件等其他申请方式O建立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今的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导诉服务,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反应机制,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对需要作出紧急反应的申请正在24小内安排专业人员迅速处理并向当事人、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送达。3 .充分联合其他社会组织不具备处分权的居委会与村委会等单位则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崔行协助和监督职贡,密切关注管辖领域内的动态,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进行上门干预和心理疏导,可以协助回访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于被执行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即时反馈。同时,可以在社区、单位内部进行反家暴的宣传教育等。综上,通过建立多元联动机制,以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居委会与村委会等单位协助执行,明确各方权责,实现多方信息沟通共享并及时有效地更新案件发展,多重配套措施联治、多方保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保证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随若时代的发展,全社会应提高人权意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更应成为社会共识,明白“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里侵害行为这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教育宣传。家暴影响往小的说会造成夫妻失和、婚姻不稳、残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往大处看则是社会毒痛.养之纵之贻害无穷。所以应让社会公众明白,家暴不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而是违反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恶劣行为。当事人不应该在受家赛后选择沉默,居民、村民群体间应当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对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劝阻并协助报警,决不能袖手旁观冷眼相对,以冷漠看客的方式来助长施暴者的威风和嚣张与馅。为了构建真正和谐美好的社会,就不能让家暴成为不和谐的种子。作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反家庭费力法,应在宣传中传谣家庭暴力非法的理念,宣传出国家对于冢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更应里视对执行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更新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这在保护令的常规执行和家暴遏制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加大普法力度,结合恃统宣传方式并充分利用网络传媒等新时代宣传渠道.招维权方式、法律规定、诉讼流程,证据收集等等详细内容准确传达,使人们充分了解和掌握家暴的性质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加强民众的维权意识,鼓励民众面对家暴时.疑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对家暴说“不”。五、结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新式的民事救济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大特色。作为人权保障和制度缓冲,人身安全俣沪今有其独特价值,随着社会反家暴意识的提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法治进程的规律是在社会实践中将良法不断完驾,而这同样需要国家、社会、公民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期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在家庭暴力防治领域发挥自身作用,为保障公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参考文献111李祖军,吕辉.论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再完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2(05):2329.李瀚琰.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传统婚姻法理念的突破:观察反家庭暴力法5重庆社会科学,2018(01):78-86.慎先进,王海琴.陈月.我国反家庭赛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研究U1.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1(05):95-100.|4|许东瑾.浅谈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底恭力法中的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6.(16):175/76.薛荣娟.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朝究J法制博览,2021(24):143-144.网闭丽钧,潘慧玲.李计蕊,王乐,王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困境与优化建议J法制博览,2021,(19):38-39.李佳镁.余广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之人身安全俣护今的司法实践与完善J法制博览,2020(27):131-132.网尹婉铳.论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困境与出路办法制博览.2020(05):167/68.赵怡程.浅析反家庭暴力法司法实践中低成效的原因IJ1.法制与社会.2018(02):211-212.110)关却三智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思考法制得览,2()18(09):167.111阚凯刘剑平.论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困境与出路儿知与行,2017,(5):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