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扶贫小额信贷风险.docx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发挥金融资金对克州脱贫攻坚富民固边第一支撵作用,全面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范平安运行、有效循环运用,达到真扶贫、扶真贫,最终帮助贫困户脱贫的目的。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方法(新政办发(2016)88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需求调查摸底和监督工作的通知(新扶领办发(2016)15号)要求,并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供应风险补偿,由中国邮政储蓄狼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克州分行”)对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严禁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修盖房屋、购买家用设备等消费、偿还他行贷款或转借他人等其他非本人经营性用途。第三条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对象核查的责任主体,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审定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的认定、核查、审定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主体责任。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从县(市)自有财力或自治区切块到县(市)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其次章贷款发放流程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是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第六条贫困户可循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含5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第七条贷款申请。贫困户应当自愿向村委会申请贷款,并同时满意以下申请条件:(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完全劳动实力;(二)有贷款意愿、有经营项目、有致富愿望,有就业创业潜力和技能素养的贫困户;(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四)有正值、合理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五)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第八条贷款筛选和审核。由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成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在信贷筛选、条件资质和经营项目上审核,并帮助贫困户梳理信贷需求,明确发展方向。同时,逐一分别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签字人员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组长。重点核实以下四个方面信息。(一)核实身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申请贷款条件。(二)核实资金运用正确性。具有明确贷款意愿和运用方向,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应当依据对申请贷款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状况推断其贷款需求是否符合实际须要。(三)核实贫困户贷款意愿和贷款用途。一核实是否本人自愿贷款而不是受他人鼓动贷款;二核实其是否通过贷款来进行生产经营,而非用于其他用途。(四)核实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实际。应当核实贫困户申请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是否与其经营行为相匹配,避开其申请的贷款额度超出其经营规模,以当前市场价格衡量计价额度。贷款期限应与贫困户经营周期相适应。第九条贷款公示。贫困户申请资料经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集体探讨同意后,村委会应当将贫困户申请名单、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信息,在本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村委会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贫困户申请材料,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贷款贫困户的资格、贷款用途及金额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负责。(一)对村委会上报的举荐结果进行审核,监督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是否依据第八条中规定仔细进行审核举荐。(二)坚决杜绝出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保证贷款申请的公允、公正。(三)审核贫困户的贷款需求是否与建档立卡信息中帮扶的措施一样。第十一条对于缺乏发展实力,但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政府发挥引导、协调作用,由致富能人签订带动协议,明确扶贫责任,政府举荐部门(最低为乡镇一级政府)应当与拟举荐的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签署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运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资金生产经营用途及约定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乡(镇)政府应当依据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实际运营的实力和需求合理确定拟吸纳扶贫贷款规模,避开其盲目扩张。乡(镇)政府在协议中明确制约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的措施,并要求对方供应反担保,以防止资金损失。第十二条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应当与合作的贫困户签署合作协议及利益安排协议,协议中明确贫困户自愿将贷款资金投给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并托付其统一进行管理和运作,明确资金生产经营用途,双方应当约定投入资金的收益(分红)比例和期限,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主体以及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应当在邮政储蓄银行克州分行开立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对公(基本)账户,日常资金结算需通过此账户进行。若邮政储蓄银行克州分行发觉合作社的大额资金流淌未通过在邮政储蓄银行克州分行的账户进行结转或有大额资金转出事项但未事先告知的,邮政储蓄馄行克州分行向原举荐政府部门反馈,会同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缘由,提出资金结算监管要求。第十四条乡(破)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举荐信息审核后,将筛选合格的申请材料,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至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复审确认。(一)审核贫困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抽查率不低于15%。(二)检查乡(镇)对扶贫小额信贷审核举荐是否尽职、程序是否合规。(三)审核乡(镇)扶贫贷款投向是否立足于本地的主导产业。第十五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后,由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扶贫办主任共同签字并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公章,供应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市)支行进行贷款的发放。第十六条贷款发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市)支行经过对贫困户身份资料等信息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严格操作流程,用“一卡通”形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详细发放到户,严禁他人代签代领扶贫贷款。同时,不得违反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求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不得擅自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利率。严格依据村、乡、县(市)三级联审举荐名单发放。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市)支行违反贷款操作流程及规定发放的贷款,县(市)人民政府风险补偿金一律不予担当O第三章贷款资金运用第十七条落实贷款资金用途,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闲置。(一)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应当在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一个月内,依据贫困户申请贷款用途,逐户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贫困户将贷款资金运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修盖房屋、购买家用设备等消费、偿还他行贷款或转借他人等其他非本人经营性用途。(二)对于“能人”和合作社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在贷款资金发放一个月内,检查其是否依据合作协议运用贷款,并供应贷款支出凭证。(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委会监督贷款资金正确运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村委会是否仔细落实贷款贫困户资金用途的检查工作,对落实检查工作不利的村要督促问责和整改。对各村贷款贫困户是否正确运用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防止有联合骗贷套取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挪作他用行为。(四)村委会应当按户建立贫困户扶贫贷款台账,记录贫困户获得贷款后资金运用去向和状态,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应当在平常入户联络时关注贫困户经营状况,对在技术和实力上须要帮扶的,应当联系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帮扶指导。(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对各村发放贷款贫困户中的30%履行贷后检查责任,并将贷后检查发觉的问题与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进行沟通反馈。第四章贷款回收第十八条落实贷款到期还款及逾期催收。(一)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应当依据贫困户贷款台账,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入户通知贫困户贷款即将到期,督促其筹集还款资金。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逐户检查还款资金是否筹集到位。(二)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贫困户,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对其进行督促催收。(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各村贷款资金归还状况做好调查统计,并督促各村刚好落实好还款资金并对到期不还的贫困户进行催收。第十九条各县(市)财政、扶贫部门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刚好订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有发觉贷款挪用或骗取扶贫资金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资金,并追究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住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能人”、合作社(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其次十条本方法由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说明。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