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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情鉴定之重新鉴定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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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情鉴定之重新鉴定法律依据.docx

    人身伤情鉴定之重新鉴定适用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谈法第七节鉴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为r查明案情,须要解决案件中某些特地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特地学问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卜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看法,并且签名。鉴定人有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担当法律责任C第百四I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看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八节要定其次白.四十三条对鉴定看法,侦杳人员应当进行审杳。对经审查作为证据运用的鉴定看法,公安机关应当与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其次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提出申请,以与办案部门或者侦杳人员对鉴定看法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看法送交其他有特地学问的人员提出看法。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其次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觉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货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觉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看法不完整,托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须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杳,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确定,并在作出确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其次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有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I可避规定的;(四)鉴定看法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杳,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贡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确定,并在作出确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公安机关办理损害案件规定其次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鳌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看法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托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贡实施。须要聘请其他具彳了特地学问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其次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看法方争议须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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