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真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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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真题及答案解析.docx
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真题及答案解析问答题1.国家专利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甲的举报,称A公司在其直播间销令产品侵犯甲的专利号为Z1.xxxxxxxxxxxxx的产品OA公司在直播间销传其公司生产的减肥(江南博哥)产品,包括成分A、B、C和D。在直播间的销传过程期间,A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拥有甲的专利号的发明专利权。甲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卜Z一种用于减肥的产品,包括A、B和C。< 1>.A公司是否构成假冒专利,为什么?< 2.公司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3>.专利执法部门是否可以查处假冒专利?查处措施有哪些?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A公司构成假冒专利,理由如下: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假冒专利。2 .本题中,A公司并未将其产品申请专利,并非专利产品,因此无权对外宣称自己的产品系“专利产品”。此外,A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专利技术”的情形,属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2.A公司侵犯了甲的专利权,具体理由如卜丁1.A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使用甲公司专利号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标记权,损害了甲公司专利声誉,造成利益损失,应依民法典规定,向甲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法律责任。2A公司的行为构成相同侵权,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独占权,应按照专利法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上述规定可知,只要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方就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构成侵权。另外,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就本题而言,根据甲公司的权利要求1可知,甲公司专利技术特征包括“减肥产品+成分A+成分B+成分C”,A公司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减肥产品+成分A+成分B+成分C+成分D",两相对比可知,A公司的产品重现和包含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减肥产品+成分A+成分B+成分C”,根据上述司法解释,A公司实施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却未经甲公司同意也无法律依据,构成相同侵权,应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依法向甲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贡任。<3.1.专利执法部门可以查处假冒专利,假冒专利的行为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破坏了专利行政管理秩序,对假冒专利的查处,属于执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启动查处程序,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依职权主动启动查处程序。因此,专利执法部门可以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2.根据专利法,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有关当事人A公司,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2)对当事人A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5)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问答题2.A公司自行研发了一种智能烤箱产品,有进入海外市场的计划。甲国是高端烤箱产品的目标市场,乙国的R公司作为智能烤箱H头在甲国进行了专利部署。与B公司相比,A公司的专利储备较少。< 1>.A公司海外专利风险应对策略< 2.A公司海外专利布局的建议。< 3>.公司海外专利纠纷应对建议。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如前所述,A公司可能遭遇相关的专利纠纷,为防范专利风险,应做好以下工作:1 .做好海外专利风险的预警分析及提前防控。首先,在考虑海外市场运营规划时,就应当及时启动海外市场全景筛查,对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分布状况和竞争形势进行全景筛查,从宏观的视角分析和把握各主要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在智能烤箱产品和技术上的专利分布全景和竞争格局全景:其次,应针对A公司重点关注的海外市场目的国或地区,如甲国,围绕智能烤箱技术创新方向进行专利布局状况分析,并在甲国或目标市场国前瞻布局相关专利;再次,应针对企业即将进入的海外E1.标市场区域,围绕企业主要推广的产品技术进行高相关专利筛查和专利风险排查预警,以及时发现高风险专利。最后,应及时采取规避设计、专利无效、专利联盟等多元化的专利风险规避防控举措,化解规避和防控未来海外目标市场的专利风险隐患。2 .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可在涉及或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海外纠纷的重点国家或地区建立一些合作伙伴关系,包括掌握一些当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信息,寻找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对华友好的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和联络机制。3 .如果是去参加展会,则应提前准备材料,做好展会纠纷应对预案。首先,应准备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如证明对知识产权合法拥有的证书,获得的许可证,以及可以证明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材料、法律依据、初步证据等。其次,应做好应对预案,如了解参展地的展会规则,对海外参展重点国家和地区进行调研,了解展会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对展品、布展材料或宣传材料进行合规性核查,结合参展地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分析评议,研判风险。又如做好海关备案与查询,一方面应查询与参展产品关联较大的知识产权是否已在该国办理海关备案,以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另一方面也应将H身在参展地获得的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以阻击竞争对手。<2>.1.专利布局,是指为获得某种竞争性优势的战略目标,在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地域、申请时机、申请类型和申请数量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策略性和前瞻性的专利谋划和部署行为。2 .在进行专利布局时,需要解决专利布局内容、布局地点以及布局时机。结合本题材料,A公司在布局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就布局时机而言,B公司已经在甲国进行了专利布局,可见烤箱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已经较为成熟,A公司如果进行专利布局,应重点针对完善性技术、卜.一代技术、突破性技术进行专利布局。(2)就专利布局内容而言,建议A公司通过专利导航分析,找出B公司专利技术的空白点、薄弱点,并结合技术价值综合评判,优先在B公司专利技术空白点领域进行专利布局。(3)就专利布局地点而言,如果A公司将甲国作为目标市场,应优先在甲国申请专利。当然,鉴于B公司已经在甲国进行了专利布局,如果在甲国进行销售的风险过大,建议A公司及时调整目标市场,在其他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国家或地区加紧专利布局。3 .专利布局时,不同的定位也会影响具体的布局操作。其中,专利布局存在保护式定位、对抗式定位和前瞻性定位,保护式定位主要是用来防御,其重点在于保护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对抗式定位主要是用于应对市场竞争竞争,以便通过专利许可、授权,甚至作为诉讼的武器等方式更为主动地进行市场拓展或维护既有市场:储备式定位则着眼于未来,需要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数量的具备行业控制力的专利。就本题而言,B公司属于行业巨头,A公司与B公司相比专利储备较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和防守的一方,专利布局应以保护式定位为宜,因此专利布局需要和产品与关键技术紧紧结合,保护自己的核心产品不会被B公司专利侵权诉讼而停止销售。4 .在布局完成后,甲公司还应跟踪识别对已有专利布局的保护效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相关因素变化,并据以引导技术研发,实施延伸性专利布局。<3.由于B公司在甲国已经进行了专利布局,且是行业龙头,A公司进入甲国市场,势必会侵蚀B公司的市场份额,为了维持市场竞争优势,B公司可能会利用专利作为武器,对A公司进行打压,A公司可能因此遭遇专利侵权纠纷、展会纠纷、海关扣押纠纷,甚至是贸易调查。1 .如果B公司以专利侵权对A公司提起诉讼,此时建议A公司应积极应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迅速组建应诉团队,聘请当地的律师或精通德国法律的律师结合情况,对案件开展案情分析,评估A公司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其次,A公司应迅速制定应诉策略,常见的诉讼策略包括: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如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等: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提起反制性质的诉讼。最后,A公司也应积极尝试与B公司沟通,在确实侵权的情况下,积极寻求B公司的许可,与B公司达成和解。2 .如果B公司以侵权为由申请展会或司法机关扣押A公司产品,建议A公司应一方面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以及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可在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寻求解决途径,可依照当地法律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上诉等,并提交证明未侵权的相关证据。3 .如果是B公司以侵权为由向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A公司停止销售,则A公司应核实警告信的发出人是否为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判断自身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认为内容属实且标的值合理,可以与该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尽量选择和解。如果认为不构成侵权,可拒绝签署警告信,同时可以提出反警告,并向法官或者海关书面申请保护。如果对方给臼己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 .如果是产品被海关以侵权为由进行扣押,则建议A公司核对扣押产品,对不当扣押提出异议,并依法进行维权。5 .如果是遭遇贸易调查,则应综合考虑尽早决定是否应诉,合理构建高效的应诉团队,有针对性制定应对策。6 .最后,无论哪种纠纷,都建议A公司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掌握一些甲国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信息。在纠纷发生后,应加强案件主导权控制和成本管理控制,如委托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检索,本地化处理证据调查收集工作等。问答题3.甲公司2001年5月1日,注册了文字商标“风尚”,核准使用的产品系“家具”。甲公司与A国乙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作为我国的独家代理经销商代理销售乙公司的实木家具,代理期限F1.2010年至2012年。2012年代理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与甲公司未续签代理协议,转而与丙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甲公司转而与B品牌的实木家具厂商签订了代理协议。经调查,甲公司在代理乙公司产品期间,在乙公司产品上使用“风尚”商标,代理终止后,在B产品上继续使用“风尚”商标。丙公司在代理乙公司产品后,于2012年注册了文字商标“长风”商标。用在其代理销售的A国乙家具上。内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2012年5月20日,将注册商标“长风”以及对乙公司产品的代理权一并转让给丁公司,并于2012年8月10日由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告。丁公司受让后,在经营过程中使用“A国长风,原A国风尚”“A国风尚品质”等宣传语。此外,某地的戊公司2005就开始在产品上使用“长风”商标,虽然一直未注册,但经过多年经营使用,布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说明】本题材料可能不全< 1>.甲公司商标何时到期?如果到期后,甲公司仍然想使用该商标,需要何种手续?< 2>.丁公司是何时取得丙公司注册的商标长风的商标专用权?< 3>.甲公司认为丁公司在原代理产品上使用“风尚”侵权,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丁公司认为戊公司在产品上使用长风商标,构成侵权,是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1.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2.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到期后可以续展。因此,如果到期后,甲公司仍然想使用该商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展手续。<2.根据我国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题中,丙公司是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丁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和丙公司应共同提出申请,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转让之日起,即2012年8月10日起,受让人公司享有长风商标专用权。<3>.以结论是不构成侵权为例,参考答题耍点如卜丁1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了保障该功能,作为“风尚”注册商标持有人,原则上,甲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风尚”商标,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将构成侵权。2 .对于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应当考虑具体使用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功能,即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一般而言,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是否是商业性使用,是判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3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也并非绝对,而是受到限制。其中,就包括他人描述性使用注册商标。所谓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产地等情况的行为。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该规定可见,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只是为了描述或说明某种客观情况,且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该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而是一种商标正当使用行为,商标权人无权对此予以禁止。4 .就本题而言,丁公司的行为属于善意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首先,在2012年甲、乙公司代理终结之前,甲公司将“风尚”商标仅用于推广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经过长期使用,该商标与乙公司的产品建立了稳定、唯一的联系,在相关消费者的认知当中,“风尚”商标指向的即是乙公司的产品。在2012年5月20日之后,乙公司产品在华的经销商已由甲公司变更为丁公司。基于''风尚”商标已经与乙公司产品建立了稳定联系的事实,丁在宣传活动中有必要向消费者告知“风尚”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已经发生变化,公司目前推广的产品即是之前“风尚”商标所指向的产品这一事实。因此,在宣传用语中使用到“风尚”商标,其主观上并非攀附甲公司的商誉,而是描述客观事实的必要。其次,丁公司使用“风尚”商标的方式合理,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丁公司使用被控商标侵权的宣传用语时,还使用r自己的商标''长风",并强调“原风尚”。因此,丁的宣传用语并非单独使用,而是在一定语境下进行使用的,消费者在阅读丁公司的宣传用语时,通常会理解为丁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是原“风尚”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即乙公司的产品,而并不会就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1 .如前所述,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权利人自-专用为基础,禁止他人使用为核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丁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长风商标的专用权。2 .但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圉是有限制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对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其中,就包括在先使用。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3 .本题中,尽管丁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长风商标的专用权,但根据材料可知,长风商标是丙公司于2012年注册,而戊公司早在2005年就开始使用长风商标,显然,戊公司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情形,因此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长风商标,但丁公司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问答题M.方某翻译发表了某外国作者A发表的小说B(信息有限,不确定题目中是否已经发表)。方某于1971年1月1辞世,其有一个儿子方甲,个女儿方乙。方甲和方乙共同继承方某的著作权(此点不确定材料是否有说明)。2015年,方甲发现丁出版社出版了同名小说B,该小说系基于A发表的小说m的翻译作品,译者为丙。甲认为丙的翻译作品构成对他父亲作品的抄袭,因为有一些独创性表达是他父亲独有的。另外方某原作品中有60多处脚注是错的,在内翻译的作品中也存在相同的脚注错误。< 1.方某对其翻译作品m的著作权保护期至何时?< 2>.在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如果发现别人侵犯方某的署名权、修改权,法院是否nJ"以判决停止侵权?< 3>.方甲是否享有独立的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本题中,方某系自然人,材料并未说明系法人作品,因此属于自然人作品。根据上述规定,其著作财产权及发表权的保护期为方某终生及其死后50年,由于方某已经于1971年1月1日去世,因此保护其至2020年12月31日。<2>.在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如果发现别人侵犯方某的署名权、修改权,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方某逝世,其对自J的作品仍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且受法律的保护,只是此时由其继承人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如果发现别人侵犯方某的署名权、修改权,方甲、方乙均可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3>.1.根据材料可知,方某翻译的小说B系翻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方某时该作品享有著作权。2 .根据著作权法,剽窃他人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中,著作权侵权判定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本题中,方某翻译在先,丙翻译在后,丙有可能接触方某的作品,旦内翻译中使用了方某独有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方某作品中的明显错误也出现在内翻译的作品中,足以推定内接触了方某的翻译,因此可以认为丙侵犯了方某的著作权。3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然人的著作财产权在其去世后,可以依法继承。由于方甲、方乙都是方某的继承人,因此方甲和方乙共同继承了方某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也即方甲和方乙共同享有方某翻译的小说m的著作财产权,但方某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归方某享有,但由方某的继承人予以保护。4 .本题中,丙抄袭方某的作品,实际上是将方某的智力成果作为H己的成果对外展示,该行为侵犯了方某的著名权。如前所述,著名权作为人身权仍由方某享有,方甲、方乙享有的只是保护的义务,因此,如果方甲起诉丙侵犯方某的著名权,方甲可以单独起诉。5 .此外,丙抄袭方某作品并在出版社出版的行为,构成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对应的是熨制权和发行权,两者属于著作财产权。对于共有著作权的情形,我国著作法仅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但对因继承而共有著作权的情形未做规定,以致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对共有权利的行使应有共有权人协商一致方可,未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共有人之一不得单独提起诉讼。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上述规定虽然是对合作作者权利行使作出的规定,但其所确立的以鼓励作品传播利用为目的的共有人有限制的自由行使权利的规则,可以普遍适用于i股的著作权共有的情形。无论是合作作者因共同创作而出现的著作权共有情形,还是因继承、转让等原因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共有情形,著作权共有人的行为只要不是对著作权自身的存续和权利归属发生根本性影响,就应当允许各共有人分别行使权利,而不以协商一致为权利行使的前提。实践中的主流做法采第二种观点。根据该观点,甲起诉内侵权实际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方甲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总的而言,如果方甲和方乙之间有约定,允许方甲单独起诉,应依照二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两者之间没有约定,根据实践主流做法,方甲可以单独提起诉讼。问答题5.甲公司在钟表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坐式立体猫的三维标志,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在猫的肚子上嵌入了钟表圆盘,乙公司在钟表类商品上申请了“M”牌商标,在生产制作过程中使用r坐立式、躺卧式立体猫的形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乙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标注了“M”牌商标,且猫的形象本来就存在各种站立式、坐立式、卧式等形象,乙公司认为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本题材料有限,可能不全。相关答案依据现有资料,可能不准确,仅供参考<】>.甲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请说明理由<2.甲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请说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请说明理由。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甲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存在瑕疵,因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不具有显著性,理由如卜Z1.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缺乏显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谓显著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特性。2.本题中,甲公司申请的“坐式立体猫”符合三维标志的要求,尽管“坐式立体猫”并非钟表的通用标志,也非商品自号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但是正如乙公司所言,猫的形象本来就存在各种站立式、坐立式、卧式等形象,猫的坐姿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不具有显著性,不宜因商标注册而为注册人垄断。如果甲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坐式立体猫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2>.甲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理由如卜N1.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此外,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图样改变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加注注册标记,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本题中,甲公司注册的是“坐式立体猫”立体商标,在使用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不得擅自变更商标外观。但甲公司在使用时在猫的肚子上嵌入了钟表圆盘,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相同,应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其却未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此外,如果甲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差异很大,并使用了注册标记,也可能构成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3>本题材料有限,可能的答题视角:1 .视角一: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需要考虑是否会容易导致混淆、是否商标性使用、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等。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并未将甲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钟表,并未用作商标或装潢,不具备适用混淆规则的基础;同时,这种现象是否会淡化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很难证明。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既不会引起混淆,也不会弱化、淡化甲公司的商标,不构成侵权。2 .视角二:不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因此甲公司仅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坐式立体猫,但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坐式立体猫不同,即便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同,但由于甲公司并未就其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因此并不享有专用权,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故乙公司不侵权。3 .视角三:不构成侵权。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对于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应当考虑具体使用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功能,即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一般而言,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清、是否必商业性使用,是判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本题中,甲乙公司的商品虽然相同,但乙公司在商品上使用r自己的商标,且由于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是行业常见的做法,消费者可以通过乙公司的商标来区分商品来源,不会引起混淆,故不构成侵权。问答题6甲公司有一款智能音箱产品,甲对其中涉及的技术图纸和设计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乙公司代为生产智能音箱产品,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有保密义务的条款。丙公司从市场上购买甲公司的智能音箱产品,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反向工程,井绘制了图纸。丙公司随后委托乙公司生产智能音箱产品。甲公司发现市场上丙公司生产的智能音箱产品后,向行政部门举报。甲公司举证:丙公司生产的智能音箱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同,丙公司基于反向工程所得到的产品存在重大技术缺陷。在乙公司生产智能音箱产品的流水线上有甲公司的技术图纸的复印件,在丙公司的技术图纸上存在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而得到的设计参数。<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2.哪些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3>.本题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1倍以上5倍以下)。2 .根据司法解释,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3 .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两者的行为并未导致甲公司的技术秘密为公众知悉,因此,丙公司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首先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外,鉴于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甲公司可以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2>.乙公司和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理由如下: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题中,甲公司的技术方案并不为公众知悉,并且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此外,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乙公司的保密义务,甲公司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2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材料表明,丙公司的技术图纸上存在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而得到的设计参数,因此丙公司的反向工程抗辩并不能成立。3 .在甲公司已经严格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丙公司乂不能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相关技术信息的合法来源,表明丙公司是通过和法途径获知的甲公司的技术信息,至少构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4 .乙公司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是因为乙公司虽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知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其应遵循保密义务,但材料表明,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用于丙公司的产品,至少属于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综上,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都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3>.本题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包括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具体阐述如下: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了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O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该商业秘密法披露给他人,构成旅法披露商业秘密。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F1.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非法使用商业秘密。4 .本题中,甲公司对其智能音箱产品技术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与乙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乙公司有遵守保密的义务,但本题材料表明,丙公司生产的智能音箱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同,在乙公司生产智能音箱产品的流水线上有甲公司的技术图纸的复印件,在丙公司的技术图纸上存在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而得到的设计参数,上述事实表明,乙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丙公司,使丙公司获得了甲公司产品的技术信息,且使用甲公司的技术秘密用于丙公司的产品生产,上述行为,一方面属于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该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他人,构成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属于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非法使用商业秘密。5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题中,根据材料可知,丙公司获知r甲公司的技术参数信息,并使用该技术参数信息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甲公司对技术信息进行r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材料表明丙公司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获知甲公司的技术参数信息,上述事实表明,丙公司无法说明自己技术信息的合法来源。本题中,甲公司已完成证明其权利被侵害的初步举证贡任。综合前述情况,足以认定丙公司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公司的技术信息,该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此外,丙公司明知自J获得的技术信息是通过不正当F段获得,仍予以使用,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非法使用商业秘密。问答题7.材料1:美国法院驳回了人工智能(机器)作为发明专利权主体的资格,认为专利保护人的智力成果,主体应为个人,人类是个人,而机器不是。材料2:美国版权局驳回了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资格,认为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人对于该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并没有创造性的劳动和控制,不予核准注册。从知识产权主体和客体角度,论述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一)知识产权主体角度1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实现自然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人的需求为主导。与任何既有法律体系一样,自然人仍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核心最根本的法律主体。自然人以外的法律主体和制度设计,都必须服务于人类的利益需求。2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不断发展的。尽管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以实现F1.然人的利益为起点,但知识产权的发展也并未恪守成规,而是在不断发展,比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其并非自然人。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也不无分歧,比如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动议,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赋予其特定权利义务。2017年沙特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随着科技的发展,如果民事制度赋予人工智能权利主体资格,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知识产权法,人工智能当然也能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资格。(二)知识产权客体的角度。首先,知识产权客体是不断发展的,从最开始的文字作品、商标标识、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发展到后来的计算机软件作品、GUI图形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号等,可见知识产权的客体总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并非一成不变。其次,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客体都具有独创性。比如商标不要求具有独创性,又比如著作权随着科技发展,衍生除了邻接权,而邻接权的客体并非作品,也不需要独创性。(三)结合知识产权与科技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阐述自己的观点。由上可知,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产业发展的产物,总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历史地看,知识产权制度历经300余年,总是不断受到新科技和新产业的冲击,虽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和理念上不断更新,但基本体系是相对稳定、稳步变化的,革新和变化更多是在保持基本体系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成。例如,版权制度产生于传统的手工制书时代,后来随着印刷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属受冲击,使得版权制度不断扩容,不断增设新内容和拓展新边界,但新的拓展都是在原制度的基础之上,通常不轻易颠覆基础性制度。再如,印刷术的产生催生了复制权;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传播权:互联网技术使版权保护从纸质时代进入数字时代,催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但是,每一次制度创新都是在原制度之上的变革、扩展和丰富。人工智能是当下最为突出的科技力量,对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不可能视而不见。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调整。现阶段,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仍主要是在现有制度体系内完成,更多是解决现行制度如何适应和适用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首先是纳入和兼容,在无法纳入和兼容时进行零星的或者局部的创新和突破。总之,既不能保守和墨守成规,乂不能盲目冒进,应以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为出发点,根据科技发展情况谨慎审视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如果有需要且必需,则应果断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主体制度、客体制度,以适应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和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