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pptx
LOGO,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处分有据、责任到人,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LOGO,PART.01,条例出台背景,LOGO,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出台背景,条例出台背景,PART.02,国企管理人员界定,LOGO,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国企管理人员界定,国企管理人员界定,PART.03,条例特点分析,LOGO,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范围广,(二)追责时限长,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这一规定将追责时限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扩大到“在职+退休”全生命周期,且配套了调整退休后待遇、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明确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一致。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二)追责时限长,(二)追责时限长,(二)追责时限长,(三)行为界定细,PART.04,条例重点解读,LOGO,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解读,条例重点解读,条例重点解读,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条例重点解读,条例重点解读,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PART.05,条例全文学习,LOGO,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第四条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六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四章处分的程序,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第三十一条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条例全文学习,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条例全文学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第四十七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八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全文学习,LOGO,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处分有据、责任到人,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