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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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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高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费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锡委办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原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及结果应用等。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评价范围.全区工业用地(不含物流仓储类)范围内除新投产工业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工业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类工业企业外的全部工业企业。第五条评价主体.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原则上采取以“工业地块”形式进行评价,对“一地多企”,将该宗士地上所有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非工业企业不列入计算范围),归入到该宗土地权利人,以宗地权利人作为评价对象,该地块上租赁企业的评价结果与宗地权利人一致,如企业在多个地块上租赁用地的,按租赁面积比将该企业产出和资源消耗分配至每个地块,评价结果按照就高原则处理。对“一企多地”,地块均为自建自用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按地块面积占比将相关产出和资源消耗分配至每个地块后分别进行评价。集团型企业可申请按集团口径进行整体评价。第六条评价指标和权重(一)集约发展指标(65分)主要评价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其中亩均税收45分,亩均销售20分。(二)科技创新指标(20分)主要评价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水平。最高20分,超过以20分计算。1 .企业规模效益.世界500强得5分,中国企业500强得3分,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得2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全市纳税前30强得1分。2 .研发经费占比.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的得5分,5%以下的按比例得分。3 .创新主体培育,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获评(建)国家级各类研发平台、创新平台和国家级荣誉(牌子)的每一项得2分;承担省级科技项目,获评(建)省级各类研发平台、创新平台和省级荣誉(牌子)的每一项得1分;承担市级科技项目,获评(建)市级各类研发平台、创新平台和市级荣誉(牌子)的每一项得0.5分。4 .有效发明专利,近一年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每一个得0.2分,最高不超过5分。5 .质量标准品牌获评中国质量奖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分,省长质量奖1分、省长质量奖提名奖05分,无锡市长质量奖05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的加2分、国家标准的加1.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加1分、国家标准的加0.5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的加0.5分;获评中国驰名商标2分。6 .智改数转网联。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荣誉的2分,省级智能制造荣誉的1分,市级智能制造荣誉的05分。(三)绿色安全指标(15分)主要评价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情况。最高15分,超过以15分计算。1 .单位能耗税收高于上一年度20%的企业得10分,低于20%的按比例得分,与上一年度持平或低于上一年度水平的不得分。2 .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高于上一年度20%的企业得5分,低于20%的按比例得分,与上一年度持平或低于上一年度水平的不得分。3 .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绿色企业的得1分、蓝色企业的得0.5分。4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的得2分,通过二级评审的得1分,通过三级评审的得05分。5 .国家级绿色工厂2分,省级绿色工厂1分,市级绿色工厂1分。第七条基准值。各项指标基准值按该项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2倍确定,并根据发展情况每年进行调整。第三章评价分类第八条根据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4+T类,即:1.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高、经营效益好、综合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在全区前10%(含)的企业。2. B类为支持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在全区10270%(含)之间的企业。3. C类为提升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进行重点帮扶、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在全区70%-95%(含)之间的企业。4. D类为限制发展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在区后5%的企业。5. T类为暂不评价类,主要为新投产工业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工业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类工业企业.各类型企业划分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处理:1 .市“税收百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近两年承担国家级项目科研和建设的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超100O万元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超2000万元企业等对全市工业经济起到引领性作用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评价年度实缴税金超1亿元或申报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原则上评价等级可上调一档.2 .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调为B类。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含)、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及以上无销售收入、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企业、在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对用地、用水、排污、租赁情况等综合评价信息刻意隐瞒的企业下调一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消防事故视情况直接动态调整评价类别,年内发生1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较大火灾或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一般火灾的下调一类;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重大火灾或3起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一般火灾的直接调为D类.3 .特殊处理优先执行降档条款,被降档企业不再升档。企业评价等级特殊处理后上调或下降的,不影响评价分类比例。4 .其他特殊情形,各街道(功能园区)、招商服务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条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政策和操作细则,对综合评价分类企业在项目申报和政府采购、供地、用电、用水、排污权和价格核定、信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对A类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优先享受产业、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用地、用能、排污、贷款融资等方面需求,在备案核准、技术改造、品牌申报、评优评先、兼并重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和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对B类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上进行适当支持,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在用地零增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改造升级,对企业两化融合、智能制造、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C类企业:加大帮扶力度,严格限制企业新增同类产能项目,原则上不予新增用地,控制企业用能、财政补助等方面的需求,在实施有序供能时作为限供对象,积极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分析诊断,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完成转型提升。对D类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成本,原则上不予新增用地、用能,加强能耗排污、税收稽查、“打非治违”、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力度。在实施有序供能时,作为首要限供对象。被评为D类的企业,区有关部门不得向上级部门推荐和报送项目,原则上不享受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以及节能、环保、安全提升等项目除外)。引导金融机构适度控制D类企业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规模,不得使用政府信保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或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对T类企业:T类企业中的新投产企业,要每年进行评估,对其投入和产出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评价分类工作由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和组织实施。各街道(功能园区)、招商服务部门为评价执行单位,负责评价结果与企业见面、修改意见汇总反馈等工作。第十二条评价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以该企业当前税收级次和日常服务单位为依据确定绩效评价执行单位;评价对象为规模以下工业用地权利人的,以该宗地所在行政区域为依据确定绩效评价执行单位。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对所在宗地位置有异议的,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向绩效评价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由绩效评价执行单位核实后,上报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市平台下发评价名单后,由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各绩效评价执行单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谁管辖谁确认”的原则,指导评价对象在“锡新通”平台进行核对反馈,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绩效评价执行单位反馈意见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经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相关部门,并抄送区实施各项差别化政策的牵头单位。第十四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根据最新评价结果调整企业分类。第十五条建立评价投诉受理、数据纠错等制度。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企业可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各街道(功能园区)、招商服务部门初审、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进行调整。第十六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第十七条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锡新政办发202142号)同时废止。附件指标定义、计算公式及计分方式一、指标定义(一)实际占地面积。指评价年度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一地多企”,将该宗土地上所有工业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归入到该宗地权利人,以宗地权利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将企业经济数据按占地面积分推后,列入所在宗地分别进行评价。(二)申报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所有销售收入。(三)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十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四)能耗总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消耗的能源总量(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0(五)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指排污企业缴纳环保税金时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当量。(六)研发费用.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二、计算公式(一)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二)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申报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三)研发费用占销售的比重(%)=研发费用/申报销售收入(四)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煤)=实缴税金/能耗总量(五)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六)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指标评价值÷各指标基准值)X各指标权重分三、计分方式综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一)评价指标计算方式。为避免某项指标波动过大对企业评分产生太大影响,各项指标评价值取该指标上年度40%,当年度60%,即企业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40%+当年度60%)÷该指标基准值X该指标权重分。企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倍。(二)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基本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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