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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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有效利用和盘活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笫七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权限对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三)根据业务需要对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和工作指导,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收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八条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内控制度,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向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转报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文件;(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笫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二)确定专职资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核销资产卡片,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四)接受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其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资产处置管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质量;(二)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已超过使用年限并且无法使用的资产;(二)长期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仍有使用价值,但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毁损、报废、呆账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第十二条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一)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由批事项。各部门、单位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账面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二)由主管部门审批,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事鄂尔多斯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账面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三)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决策后,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10日内将审批文件抄送至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处置事项进行批复。第十四条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向旗区有关单位调拨、捐赠资产,涉及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统一采购资产配发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确因特殊工作需要调拨、捐赠资产的,需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批。部门系统内所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时,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资产报废资产报废是指对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1 .资产报废申请文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 .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4 .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5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材料。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报损事项,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应提供拆除房屋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和征收协议等;车辆应提供车辆报废评估报告等;锅炉、电梯等的应提供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资产残值评估报告等。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专用设备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6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7 .其他相关资料。(二)资产报损资产报损是指对发生呆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各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1 .资产报损核销申请文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义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资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4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财产、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等。5 .因单位或个人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贲任认定及赔偿情况和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6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核销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文件;以不可抗力因素、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责任认定报告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材料。7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8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9 .其他相关材料。(三)资产有偿转让资产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1 .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4 .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5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6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7 .其他相关资料。(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1 .资产置换申请文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4 .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5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6 .对方单位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以及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资料。7 .资产置换意向协议书。8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9 .其他相关资料。(五)资产无偿转让资产无偿转让是指在不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1 .资产无偿转让申请文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4 .转让方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5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6 .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资产的政策支持文件。对外捐赠资产的,还需提供申报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7 .受让方接收调入或捐赠资产的理由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基本情况。8 .调拨、捐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和拟处置的房屋构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9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或单位组织专门清查小组出具资产清查报告。10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11 .其他相关资料。(六)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单位提供专项说明材料。第十六条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纳入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统一调配。经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统一纳入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笫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转让,采取集中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一)进场交易的范围1 .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动车;2 .单项原始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3 .另有规定需要集中处置的资产。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处置方式自行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进场交易的程序按规定权限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和评估报告等资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处置。(三)进场交易价格的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拟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上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外,两次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资产,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转让。资产处置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附加条件。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笫二十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所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足额缴入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台账,年终与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特殊车辆和执法执勤用车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市编办批复的改革方案,将所涉及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及时办理无偿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各旗区、市直属园区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