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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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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docx

    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若是过度维权,则很容易被评价为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简单的罪状形式,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理论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包括,客观上主张权利手段是否存在威胁、恐吓、轻微暴力的行为,主观上以请求权是否存在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等方面。综合这些因素,在分析时还要考虑相对方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这对区分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消费者;维权行为;敲诈勒索;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6-0137-04消费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公民积极行使权利原本对于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过度维权行为涉及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处以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对于公民来说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分析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准确界定该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一、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举报、检举或者媒体曝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对于过度维权来说,其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争议,通常认为它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之后,行为人以威胁、过激甚至暴力的方式来讨要过高的财物的方式来维权。具体而言,首先,过度维权行为具有前置的成因性。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经营者的商品,其商品存在一定的瑕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维权具有一定的依据。其次,手段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实践中,过度维权案件通常带有一定的威胁性,常发生于私力救济中,消费者以若不答应赔偿请求则向有关机关举报为由相威胁,或者以向媒体曝光、对经营者实施轻微暴力等行为相威胁,给经营者施加压力,从而利用经营者注重商业形象以及自身名誉等的情感,迫使经营者答应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从而获得赔偿。最后,过度维权通常伴随着高昂的赔偿金请求。在过度维权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其受到的损失。例如,蒋某在某购物平台大量购得衣物,之后以衣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由向多名商家大量索赔16 866元,远超其损失。二、敲诈勒索行为的概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客观上要求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取得财物。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是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正当的民事行为的关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交付财物,由于当事人并没有受到强制,没有基于恐惧心理,则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样的,当事人自愿实施了自损行为,也不存在财产损失,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是实施的胁迫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物,与遭受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没有实施胁迫行为,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要以被害人遭受财产为既遂标准。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观点认为,将手段的非法性作为肯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目的的重要因素。若以手段的非法性直接推导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则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就结合在一起认定,主观上的目的就丧失了独立的意义1。故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从手段上的非法性直接推导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非法不是手段的非法,而是行为人不具有可主张权利的依据。只有行为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自己没有合法权利的财产时,才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上述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分析中可以看出,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消费者通过私力救济主张权利时,极有可能基于迫切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想法而实施了过激的行为,索要过高的赔偿,从而与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要件在外观上难以区分,导致消费者可能承受敲诈勒索的刑事处罚。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区分的争议在主观上,消费者有无权利,直接关联的是消费者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另一方面,消费者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超过了其正当权利的范围,也就是消费者索要过高的赔偿金是否是在正当行使权利。在客观上,对于一些存在权利依据而对他人实施要挟或者威胁,从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一方面,有观点认为,为了主张合法权利而使用恐吓或者轻微暴力手段获取赔偿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构成敲诈勒索。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对于使用恐吓等方式主张赔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财产犯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财产犯罪而言,相对方是否存在实质的财产损失也是排除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合理因素。三、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的争议(一)维权依据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主要是看行使权利依据是否存在,消费者行使权利的目的的合法性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故意中的特殊意思,非法占有目的强调排除他人占有以及具有利用意思,也强调具有占有转移的意志。同时,故意是指积极地追求结果發生,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消费者要积极地追求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此外,由于刑法要具有谦抑性,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严重危害程度的时候才适用刑法规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有学者认为属于一种推定的目的,需要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来推定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2。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和维权行为的区分,重点要落实到非法上,关于非法的判断,对于维权行为而言,若消费者的权利存在正当的权利基础,即便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行为是作为行使权利的手段来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被阻却。对于该权利是否仅限于法律上具有合法性,多数观点认为不应该局限于法律上的依据,即便是法律上并不认可的权利,只要能够得到社会观念的认可,也应认为具有维权依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笔者同意该观点,认为如果过度强调权利来源必须为法律规定,则是对权利行使进行了不恰当的限制。对于基于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权利而提出索赔,则要考虑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对于该权利的认定虽然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权利,但该权利有事实依据,则应当认为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和相对方没有合法民事权利关系,但若有捏造虚假事实、故意制造虚假权利或恐吓索要钱财的情况可被视为非法占有,构成敲诈勒索罪。(二)索要高额赔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部分过度维权的案例中,即使具有权利依据,消费者索取的赔偿金额也大大超出了权利正当的范畴。索取高额的赔偿金是否能够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目前尚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对于确有权利依据的维权行为,索要明显高于正当范围的天价赔偿,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有观点认为即使具有权利依据,其索要的赔偿也应当符合社会观念。3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具有权利依据,索要数额不能成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依据4。本文认为,不应当以索赔过高的数额作为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消费者存在维权的依据,通过索赔来维权属于私法范畴,若是仅仅因为消费者索要过高的赔偿推定消费者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当地扩大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消费者有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来协商索赔的数额,相对方也有权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请求,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原告会提高自己的索赔数额,是否属于正当范围,也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仅仅以索赔过高的数额就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具有合理性。(三)维权手段对敲诈勒索的影响在过度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采取手段是否对敲诈勒索罪有影响,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于采取例如媒体曝光、上访、控告等行为已经成为维权的主要行为方式,对于该行为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司法机关对于该行为经常会结合多种因素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属于没有維权基础,且以向媒体曝光为由进行索赔,法院一般认定此种情形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也即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不一定要求是违法行为,对于一些合法手段,如果对他人产生了威胁,且使他人交付了财物,也可以认定为属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权利基础,但是对于赔偿数额有异议,因此采取向媒体曝光等方式,实施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向对方索要赔偿的权利有依据,行为为向媒体曝光手段也不具有违法性。有观点认为,索要明显超过正当范围的赔偿,向媒体曝光的行为具有威胁性,属于敲诈勒索的胁迫行为。对于维权者具有维权基础,但是向媒体曝光与维权基础无关的内容是否属于胁迫行为,有观点认为,媒体曝光的行为具有胁迫性,但因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排除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本文认为,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只要消费者没有捏造、虚构事实,其曝光检举行为本身就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曝光、检举的内容与行为人权利依据不存在关联性,该检举揭发行为则被认为是威胁、要挟行为,同时,若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5。消费者使用轻微暴力等违法方法主张权利,若消费者的权利依据具有正当性,由于消费者的动机在于行使权利,则应当认为消费者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利;但权利的合法性并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虽然不构成财产犯罪,但手段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四、界定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路径(一)维权行为基础权利要具有正当性消费者维权行为应当以权利存在为前置条件,如果消费者主张的权利本身就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消费者就没有权利可以行使。从权利归属上看,应当是属于行为人自身的权利。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财物,应当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否存在权利基础对于定罪具有重要地位。但是,权利的根据不可过度违反法律的规范,对虽不是法定规范但实际存在于社会道义中的权利,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权利依据,可以综合权利基础、权利行使目的的正当性等考虑,适当肯定该权利具有正当性。同时,该正当权利要和消费者主张的索赔事项具有关联,若消费者主张索赔是由其主张的正当权利造成的损失,则应当认为其与权利存在关联,就不能因此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赔偿与正当权利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则属于没有权利依据的财产,就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不以索赔数额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评判标准在实践中,消费者通过向经营者维权从而获得赔偿,索赔数额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对于过度维权而言,实践中通常伴随着过高的赔偿请求,并且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将过高的赔偿列入禁止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不能够通过刑罚来惩罚。且关于赔偿数额的范围,到底是不是属于过高的范畴,对于行为人自己提出的赔偿主张,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该事项若确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赔偿数额应当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不能简单地将赔偿数额限制在某一限度内。消费者在受到损害之后提出较高的赔偿要求,对于认定敲诈勒索罪不具有决定的意义。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不能简单地以赔偿数额超过正当范围作为判断的依据。若以赔偿数额作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依据,则违反了私法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三)维权手段是否正当对于维权行为而言,实践中消费者经常采用的手段包括两种,一种是使用恐吓手段,一种是采用媒体曝光、举报等手段。对于行为人使用恐吓手段来索赔的行为,要考虑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行为人利用恐吓手段实现自身的正当权利,只要是处于维护合法的基本权利,属于被公众和法律所允许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一般不属于犯罪的范畴,则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具有合法的依据,采取的手段超过了社会相当性,但不被社会认可,具有较为严重的违法性,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威胁行为;若触犯其他罪名,则以其他犯罪处罚。若行为人的权利本身具有争议,或者没有正当的权利依据,行为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也违反了社会通常观念,具有违法性,则可能会被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暴力、恐吓威胁行为时,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考虑行为人的权利依据以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若行为人采取向媒体曝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而行为人不存在权利依据时,虽然采取了合法的手段,但是根据通说认为,由于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故结合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权利依据,则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的权利具有正当的依据,采用合法的方式索取赔偿,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不具有威胁性,结合行为人主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认定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據本文的观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也是关键的考虑因素,如果存在权利依据,则因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若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触犯了其他罪名,则以其他罪名论处。(四)财产损失作为考虑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敲诈勒索罪属于财产犯罪的范畴,对于财产犯罪来说,被害人要具有财产损失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敲诈勒索罪本质是不法取得他人的财物。在消费者基于正当权利主张赔偿的场合,相对方基于自己实施了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就具有了对方可能随时依法向自己主张赔偿,从而导致自己的财产会随时转移至对方的意志,对于自己的财产转移不是因为对方实施了维权行为,而与自己之前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该财产转移不能归属于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应当归属于自己之前的行为。基于此,该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属于经营者的财产损失,也不是消费者对行为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便消费者提出了过高的赔偿请求,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则当事人基于意志自由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基于经营者自愿对财产权利的放弃,经营者也不算遭受财产损失。并且,消费者过高请求能否被满足,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裁决,行为人索赔的数额并不会形成对法官裁判的实质约束,经营者也不会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就不存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综上,对于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而言,在存在正当的权利依据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举报、恐吓等方式提出较高的赔偿请求,不能仅仅基于消费者主张过高的赔偿数额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消费者的动机为行使权利,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会造成经营者财产损失,故不构成财产犯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其行为严重违法,构成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罪名处罚。在没有权利依据或者基础权利存在争议时,若行为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如采用举报、曝光等合法行为,或者恐吓等违法行为,由于不存在明确合法依据,可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同时经营者可能会存在财产损失,则可能会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五、结束语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经济发展以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进行维权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维权过程中,过激行使权利则可能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是,对于过度维权这种处于刑民交叉的问题又必须要谨慎对待。从当前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不同的案件情况,立足于刑法具有的谦抑性特点,防止刑法过多介入公民的民事纠纷。但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侵犯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则应当依法处罚,从而更好推动经济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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